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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律師|被告辯護・陪同偵訊

被指控妨害性自主?收到警局通知或傳票,請在第一次筆錄前先諮詢律師

本所承辦下列性犯罪案件

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隱私(偷拍、性影像)
兒少性剝削
性騷擾

這類案件多半沒有第三人在場,檢察官與法院主要依雙方陳述、對話紀錄與客觀事證判斷。最早留下的說法會被反覆比對,事後要修正非常困難。本所提供陪同偵訊、證據解讀與辯護策略規劃,協助您在各程序階段釐清下一步。

「電話」或「LINE」提供 15 分鐘口頭或文字初步免費諮詢;如需來所面談或逐項檢視卷證評估,將事先說明收費方式。

我被指控、收到通知

接到警局通知或被提告,需要因應

  • 收到警局通知書或傳喚,不知道該不該去、怎麼說
  • 擔心一開口就說錯話,之後改不回來
  • 雙方各說各話,不確定檢察官會採信誰
  • 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究竟落在哪一條、刑度多重
  • 擔心事情曝光影響工作、家庭與名譽
看第一時間該做的事 →
1,000+
本所承辦案件數
3,000+
本所法律諮詢數
警詢/偵查/審判
各階段辯護服務

WHY US

為什麼這類案件要找熟悉的律師?

關鍵不在「有沒有做」,而在證據怎麼解讀、罪名落在哪一條、以及什麼時候介入。

01

偵查初期的陳述,會被反覆比對到最後

妨害性自主案件多半沒有第三人在場,最早留下的筆錄會成為後續攻防的基準線。前後說法只要出現落差,即使只是記憶模糊或緊張,都可能被評價為不可信。這是本所建議在製作第一次筆錄前先諮詢的主要原因。

02

成敗多半在證據的解讀,而非證據的有無

對話紀錄的前後文、往來時間軸、事發前後的互動模式、就醫或報案的時間點,這些資料本身通常雙方都有;真正決定結果的,是怎麼把它們組織成一個完整而可信的說法。這正是需要實務經驗的地方。

03

罪名之間的刑度落差,可能是好幾年

同一組事實,落在不同條文的法定刑差距極大——從二年以下到七年以上都有可能。爭點往往不是「發生了什麼」,而是「構成要件該不該當」。本所曾就此類法律爭點聲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提案成功(詳見下方案例)。

04

從警詢、偵查到審判,持續掌握案件

同一案件在警詢、偵查庭與審判階段的重點不同。本所可依委任範圍協助陪同偵訊、整理證據、撰擬答辯及出庭辯護,讓各階段的陳述與主張保持一致。

承辦案例

本所成功案例

以下均為本所實際承辦、經檢察官或法院作成之結果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提案裁定節錄
最高法院・提案聲請成功

聲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提案成功

本所協助聲請人就判決所涉、具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聲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提案成功。本案提出的法律問題為:行為人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而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是否該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

能將個案送進大法庭,須先通過各庭見解確有歧異且具原則重要性的門檻,在刑事實務上並不多見。

案號: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
強制性交不起訴處分書節錄
桃園地檢署

強制性交,不起訴

當事人為雇主,遭所僱用之員工提告。本所聲請傳喚同事與在場常客作證,並指出案發前後雙方對話如常、驗傷報告未見外傷,DNA 鑑定型別亦排除當事人,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乘機性交不起訴處分書節錄
新北地檢署

乘機性交,不起訴

飲酒後發生性行為,遭指控係趁對方不能抗拒之際為之。本所提出雙方案發後數月的友好對話紀錄、現場錄音檔,以及安眠藥檢驗呈陰性的醫院報告,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加重強制猥褻、性騷擾不起訴處分書節錄
臺北地檢署

加重強制猥褻、性騷擾,不起訴

當事人遭指述在運動中心淋浴間對未滿14歲之人為猥褻及性騷擾。經採集檢體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未檢出可與當事人比對之 DNA 型別,檢察官認欠缺客觀事證,為不起訴處分。

妨害秘密偷拍不起訴處分書節錄
新北地檢署

妨害秘密(偷拍),不起訴

網友至當事人住處借宿,事後指述遭手機偷拍。經對當事人使用及備用之 2 支手機進行數位採證與鑑識,均未發現所指照片,檢察官認除單一指述外別無佐證,為不起訴處分。

強制性交案不起訴處分書節錄
士林地檢署

強制性交,不起訴

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見面後遭指述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本所就相約經過與往來對話紀錄提出說明,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上列事證多具時效性,能否調取、於何時提出、如何解讀,往往才是結果不同的關鍵。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卷證評估。

FIRST STEP

接到通知後,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以下是本所在初步諮詢時,最常提醒遭到指控或收到通知的當事人先做的幾件事。

製作筆錄前先諮詢

收到警局通知書或傳票後,先確認案由、應到時間與身分(被告、關係人或證人),並在製作第一次筆錄前諮詢律師,了解本案的爭點在哪裡。

了解自己的權利

依刑事訴訟法,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也可以選任辯護人到場。行使權利本身不會被當成不利認定的依據,但何時該說明、何時該保留,需要依個案判斷。

完整保留原始資料

對話紀錄、通聯、消費與行程紀錄請完整保留,不要刪除、修改或只截取片段。刪改不但可能失去對自己有利的脈絡,也可能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避免私下接觸對方

不要自行聯繫對方或其家屬「把話說清楚」。這類接觸極易被解讀為施壓或串證,反而使原本單純的案件複雜化。

不要自行拼湊說法

記不清楚的部分就據實表示記不清楚,不要為了讓陳述完整而推測或補足。事後若與客觀事證不符,整體可信度都會受影響。

及早釐清可行方向

案件在偵查階段的可運作空間,通常大於起訴之後。愈早釐清爭點與可行方向,選擇愈多,這在實務上的差別相當明顯。

為什麼強調「第一時間」?

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前會綜合雙方陳述與客觀事證判斷。第一次筆錄形成的印象,往往成為後續一切攻防的起點;等到起訴後才想調整說法,需要付出的代價通常高出許多。這不是恐嚇,是實務上反覆出現的情況。

罪名與刑度

性犯罪案件包含哪些罪名?

下表依四大類整理,方便您先找到自己的情況。同一組事實可能該當不同條文,法定刑差距極大,這也是爭點所在。

罪名
法條
法定刑
一、妨害性自主
強制性交
刑法第221條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性交
刑法第222條
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二人以上共同、對未滿14歲之人、攜帶兇器等情形)
強制猥褻
刑法第224條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猥褻
刑法第224條之1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性交、猥褻
刑法第225條
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下/猥褻:6月以上5年以下
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
刑法第227條
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6月以上5年以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性交:7年以下;猥褻:3年以下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
刑法第228條
性交:6月以上5年以下/猥褻:3年以下
二、妨害性隱私(偷拍、性影像)
妨害秘密(偷拍)
刑法第315條之1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
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
刑法第319條之1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散布性影像
刑法第319條之3
未經同意散布:5年以下有期徒刑;影像係未經同意攝錄者:6月以上5年以下;係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使人攝錄者:1年以上7年以下。意圖營利或販賣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均得併科罰金)
三、兒少性剝削
拍攝兒少性影像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第1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隱私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告訴乃論)
常見誤解: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不是告訴乃論。這兩類罪名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即使被害人事後表示不再追究,檢察官仍會依職權偵辦,並不會因撤回告訴而當然終結;僅在對配偶犯罪等法定情形才屬告訴乃論。至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則屬告訴乃論。實際罪名與程序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以上為法條的法定刑範圍,法院實際量刑會依犯罪情節、有無前科、是否和解及其他量刑因子綜合判斷,本所不對特定結果作出保證。

辯護重點

被指控後,應先整理哪些事情?

被指控後的辯護準備

  • 先確認案由、罪名與應到時間,不要因為不知所措而錯過期限
  • 完整整理事發前後的時間軸與往來紀錄,不刪改、不只留片段
  • 釐清爭執的是「有無發生」還是「是否違反意願」,兩者的辯護方向完全不同
  • 評估是否有和解或其他程序空間,以及對量刑的實際影響
  • 正式陳述前先與律師討論說明的範圍與方式

本所提供的是程序權利與辯護策略的法律意見,不會協助隱匿、變造證據或與對造串證。

ATTORNEY

承辦律師

維鼎法律事務所 張維軒律師

張維軒 律師

WEI HSUAN CHANG

張維軒律師對於每個案件均視如己出,細心爬梳案件事實與所有證據,且具備豐富的法院實務經驗,能精準掌握法院審理脈動及裁判方向,並熟稔各種訴訟程序技巧,透過訴訟策略的安排,為當事人掌握優勢。

本頁所列妨害性自主相關案件,均由張律師親自承辦。

學歷

  •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現職

  • 維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委員

刑事辯護相關經歷

  • 台灣高等法院、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義務辯護律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陪偵專案律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士林、新北分會扶助律師

SERVICE PROCESS

服務流程

從初步諮詢、案情評估到正式委任,依六個步驟協助您掌握辯護方向。

01

初步諮詢(免費 15 分鐘)

可以電話或 LINE 進行 15 分鐘口頭或文字初步諮詢,先了解您的情況與可能方向,不收取費用。

02

預約正式諮詢與案情評估

確認諮詢時間與費用後,請於指定期限內繳納訂金,即為您保留該諮詢時段。

來所面談時,由律師逐項檢視通知書、對話紀錄等資料,釐清罪名、爭點與可行方向。

03

委任與費用說明

事先說明服務範圍、收費方式及是否包含後續審級,確認無疑義後再簽訂委任契約。

若諮詢後決定委任本所,已繳納的諮詢費可折抵委任費用。

04

陪同偵訊與偵查中辯護

陪同製作筆錄、出席偵查庭,並依案件進度撰擬答辯書狀,向檢察官陳報辯護意見。

05

審判辯護、量刑或和解

若案件起訴,進行審判程序之辯護與證據調查;並依個案評估和解、緩刑或其他有利處遇的可行性。

06

判決結果與後續救濟

取得處分或判決結果後,說明其效力與影響,並評估是否有抗告、上訴或其他救濟途徑。

FAQ

常見問題

Q1:收到警局通知書,可以不去嗎?
不建議。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能被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反而使自己陷入更不利的處境。正確的做法是先確認通知上的案由、身分與應到時間,並在到場前先諮詢律師,了解本案的爭點與應對方式。
Q2:第一次做筆錄前可以先諮詢律師嗎?律師可以陪同嗎?
可以,而且這是本所最建議的做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選任辯護人,律師也可以在警詢及偵查中到場陪同。實務上,第一次筆錄形成的說法會成為後續攻防的基準,事前釐清爭點與陳述範圍,遠比事後補救有效。
Q3:我有緘默權嗎?什麼都不說會不會反而更不利?
依刑事訴訟法,被告有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的權利,行使緘默權本身不得作為不利認定的依據。不過實務上,何時說明、說明到什麼程度,仍應依個案爭點判斷——完全不說與說得太多都可能有風險,這正是需要律師協助評估的地方。
Q4:對方說願意和解撤告,妨害性自主可以撤告嗎?
強制性交(刑法第221條)、強制猥褻(第224條)原則上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檢察官仍會依職權偵辦,並不會因撤回告訴而當然終結;僅在對配偶犯罪等法定情形才屬告訴乃論。至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則屬告訴乃論,撤回告訴會影響程序。和解仍可能影響量刑,但不等於案件結束,這點常被誤解。
Q5:沒有目擊者、只有雙方各說各話,檢察官會怎麼認定?
這類案件確實多半沒有第三人在場,但並不是「誰說得比較大聲就贏」。檢察官會綜合雙方陳述的一致性與合理性、對話紀錄的前後文、事發前後的互動模式、報案或就醫的時間點、以及其他客觀事證判斷。也因此,如何把手上的資料組織成完整而可信的說法,往往比資料本身更關鍵。
Q6:對話紀錄要不要主動提供給檢警?
應先評估再決定。同一份對話紀錄可能同時包含有利與不利的內容,提供的時機、範圍與呈現方式都會影響效果。但無論如何,都不要刪除或修改原始紀錄——刪改不僅可能失去對自己有利的脈絡,也可能衍生其他法律問題。建議先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提出方式。
Q7:妨害性自主的追訴期有多久?
追訴權時效依法定最重本刑而定,刑度愈重時效愈長;另針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法律設有時效起算的特別規定。因為罪名不同差異很大,建議提供具體情形由律師確認,不要自行推算而錯過期限。
Q8:什麼情況可能獲得緩起訴或緩刑?
緩起訴由檢察官依犯罪情節、被告品行、有無前科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裁量;緩刑則由法院於符合法定要件(如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宣告刑在一定範圍內等)時審酌是否宣告。是否有和解、被害人意見、犯後態度都可能是考量因素,但沒有任何律師能保證結果。
Q9:如果被判有罪,一定要入監服刑嗎?
不一定。視宣告刑度與罪名而定,可能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緩刑等空間;但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法定刑普遍較重,多數情形並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實際可能性須依個案罪名與宣告刑判斷。
Q10:案件會不會被公司、家人或媒體知道?
偵查中依法不公開,但不代表案件資訊絕對不會外流。實務上仍可能因程序參與者、文件送達或其他因素被他人知悉。您的具體顧慮可以在諮詢時提出,由律師評估可行的因應方式。
Q11:律師費用怎麼計算?
費用方面,「電話」或「LINE」的 15 分鐘口頭或文字初步諮詢不收費;來所面談、逐項檢視資料的正式諮詢則為付費諮詢。正式委任的費用通常依案件複雜度、程序階段(偵查/審判)、預計出庭次數及服務範圍評估,本所都會事先說明清楚,讓您掌握後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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