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侵害配偶權調解|取得40萬分期給付+防止對方拖延條款

2026-09-07
侵害配偶權調解|取得40萬分期給付+防止對方拖延條款

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配偶與第三者的不當往來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向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案件進入法院後,雙方有進一步透過調解解決爭議的可能,因此開始就合理賠償金額及實際付款方式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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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侵害配偶權案件即使雙方對賠償金額達成共識,仍須注意「實際拿不拿得到錢」。

尤其當被告希望採取分期付款時,如果只約定每月支付多少,卻沒有處理遲延付款的法律效果,日後可能再次因被告停止付款而產生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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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協助當事人就賠償金額及付款條件進行調解,除了確認第三者應給付40萬元外,也針對分期付款的履行風險設計條款。

雙方並約定,只要其中任何一期沒有依約付款,尚未到期的其餘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使當事人不必逐期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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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40萬元調解成立

最終雙方於法院調解成立,由第三者給付當事人40萬元。

考量第三者採分期付款,調解條件另加入「任一期未依約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的約定,提高後續實際取得賠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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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調解成功不只是「談到一個金額」。

如果採取分期付款,應特別注意每期金額、付款日期,以及遲延付款後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

侵害配偶權案件如果已進入和解或調解階段,建議由律師協助檢視完整條款,避免案件表面上已經解決,日後卻又因付款問題再次產生爭議。

侵 害 配 偶 權 告得成,不等於拿得到;拿得到,也不等於事情結束

這類案件真正拉開差距的,通常不是「能不能告」,而是兩個很少被討論的環節:

  • 證據是怎麼來的。民事訴訟沒有刑事那樣嚴格的排除法則,法院會就個案權衡——但證據能用,不代表蒐證方式合法。翻對方手機、破解密碼、裝追蹤器,都可能讓你從原告變成被告。蒐證之前先看〈外遇如何蒐證才不會構成妨害秘密?〉。
  • 和解條款怎麼寫。談成一個金額不難,難的是錢真的入帳、而且關係真的結束。分期沒有加速到期條款,對方可以合法地拖;「不得再聯繫」沒有違約金,違反時你很難主張具體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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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之前、簽字之前,各確認一次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酌定或由雙方協商決定,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