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對配偶與第三者請求連帶賠償 80 萬元,並提出多項對被告明顯不利的通訊紀錄。張維軒律師評估後未採全面否認策略,改就慰撫金酌定因素答辯——雙方資力、加害程度、被告未要求對方離開家庭且已終止往來。最終於法院調解成立,由當事人給付 2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