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侵害配偶權和解|取得30萬賠償+禁止再聯繫的違約金條款

2026-09-07
侵害配偶權和解|取得30萬賠償+禁止再聯繫的違約金條款

案件背景

當事人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超越一般朋友交往分際的往來,認為已侵害自己的婚姻身分法益,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對當事人而言,除了取得合理賠償外,更重要的是希望第三者真正停止介入婚姻,而不是賠償後仍持續與配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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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侵害配偶權案件進入和解時,重點不一定只有「賠多少錢」。

如果當事人的真正目標是阻止第三者繼續聯繫配偶,就需要進一步思考:和解成立後,如果對方再次聯繫,是否有具體法律效果及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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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除了就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金額進行協商,也將「後續不得再主動聯繫配偶」納入和解條件。

並進一步約定,如果第三者違反禁止聯絡條款,每次須支付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使和解內容不只是一次性的金錢賠償,也能降低日後再次發生爭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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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取得30萬元並加入斷尾條款

最終雙方於法院和解成立,第三者同意給付當事人30萬元。

同時約定第三者不得再主動聯繫當事人的配偶;如違反約定,每次須支付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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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侵害配偶權和解時,賠償金額只是其中一部分。

如果當事人希望維持婚姻,或希望第三者真正退出關係,可以評估在和解書中加入禁止聯絡、再次交往的違約責任等條款。

條款寫得是否明確,往往會直接影響日後能不能執行。若準備與第三者和解,建議先讓律師協助確認條款內容,不宜只處理賠償金額。

侵 害 配 偶 權 告得成,不等於拿得到;拿得到,也不等於事情結束

這類案件真正拉開差距的,通常不是「能不能告」,而是兩個很少被討論的環節:

  • 證據是怎麼來的。民事訴訟沒有刑事那樣嚴格的排除法則,法院會就個案權衡——但證據能用,不代表蒐證方式合法。翻對方手機、破解密碼、裝追蹤器,都可能讓你從原告變成被告。蒐證之前先看〈外遇如何蒐證才不會構成妨害秘密?〉。
  • 和解條款怎麼寫。談成一個金額不難,難的是錢真的入帳、而且關係真的結束。分期沒有加速到期條款,對方可以合法地拖;「不得再聯繫」沒有違約金,違反時你很難主張具體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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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證之前、簽字之前,各確認一次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賠償金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酌定或由雙方協商決定,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