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30年前債務已清償,抵押權未塗銷怎麼辦|提告成功塗銷抵押權

2022-10-20
30年前債務已清償,抵押權未塗銷怎麼辦|提告成功塗銷抵押權

案件背景

當事人的不動產上,留有約30年前為擔保債務而設定的抵押權。

實際上相關債務早已清償,但因年代久遠,加上債權人失聯、原始清償單據也已遺失,抵押權始終沒有辦理塗銷,長期留在不動產登記上。

為了排除不動產上的權利負擔,當事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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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抵押權登記仍然存在時,即使當事人主張債務早已清償,也不能自行要求地政機關直接刪除。

本案最大的困難在於:

  • 債務已經清償多年;
  • 債權人已經無法聯絡;
  • 原始清償證明也因年代久遠而遺失。

因此,需要透過其他證據向法院證明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不存在,才能進一步辦理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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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針對早年債權債務關係、清償情形及抵押權長期未行使等資料進行整理,透過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應將抵押權登記塗銷。

即使原始單據已經遺失,也不代表完全無法處理,仍須依現有資料及整體事實建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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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塗銷抵押權勝訴

法院最終支持當事人的請求,判決應塗銷不動產上的抵押權登記,使長達30年的權利負擔得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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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買賣、贈與或繼承不動產時,如果謄本上仍留有年代久遠的抵押權,不宜放著不處理。

如果債權人已失聯、過世,或清償證明已經找不到,仍可以由不動產律師先檢視謄本、抵押權設定資料及歷史債權關係,評估是否透過訴訟辦理抵押權塗銷。

民 事 糾 紛 錢的糾紛,贏的通常不是記性好的人,是留下紀錄的人

借款、押金、借名登記、代為管理長輩的錢、勞動契約——這幾種糾紛有一個共同點:當初都是基於信任,所以幾乎沒有人留書面。等到翻臉的時候,法院看的卻是誰能證明當時的約定是什麼。

而且它們常常不是單純的「他欠我錢」:

  • 對方可能反過來告你。借款人主張債權不存在、家人主張你侵占長輩財產——這時候光是防守不夠,還要評估要不要反訴,把該拿回來的一併處理。
  • 「曾經出錢」不等於「約定好了」。共同出資、贈與、借名登記,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能只憑匯款紀錄推論。
  • 對方主張的理由不一定站得住。房東說房子有損壞、公司說你不適任,都還要具體說明違反了什麼義務、損害是否確實存在。

還有一種情況,很多人以為已經結束了:一審判了,而且判得對自己很不利。民事二審仍然可以補提證據、重新爭執計算的基礎——例如工程實際做到什麼程度、已經施作的部分有沒有價值、追加減項怎麼算、契約是因為什麼原因終止的。而且二審一樣可以談調解。一審不利,不等於只能照著判決上的數字執行。

⚠ 但這件事有時間限制:上訴期間從收到判決正本起算,很短,一旦錯過,判決就確定了。期間會寫在判決書最後,收到的當天就先確認這一項——這是整件事裡最不能拖的一步。

所以第一步永遠是把紀錄整理出來:契約或借據、匯款與帳戶往來、LINE 或簡訊對話、單據與交付紀錄、以及時間軸。紀錄不完整不代表沒救,但越早整理,能還原的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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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紀錄與金流整理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打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依個案事實、契約內容及證據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