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告訴人主張在公園內遭當事人徒手毆打後腦、抓住頭髮並推倒在地,因此出現頭痛、眩暈等症狀,並對當事人提出傷害罪告訴。
當事人否認有毆打行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偵查程序。
本案爭點
傷害罪除了必須證明被告確實有傷害行為外,也必須證明告訴人確實因此受到身體或健康上的傷害。
本案告訴人雖提出診斷證明,但實際就醫時間與所指控的衝突時間已有相當間隔,診斷內容也未記載明顯外傷,因此客觀資料能否證明傷害結果及因果關係,成為案件關鍵。
律師處理重點
辯護重點放在比對告訴人的指控內容、事發日期及醫療資料。
檢察官注意到,告訴人是在所稱事件約10日後才就醫,診斷內容僅記載複雜性頭痛症候群及眩暈等症狀,並無其他外傷紀錄;此外,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確實有毆打行為。
案件結果:犯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
檢察官最終認為,現有資料不足以證明告訴人確實因當事人的行為受到傷害,也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傷害犯行,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傷害案件並不是只要提出診斷證明就一定成立犯罪。
診斷時間、傷勢內容、事發經過、監視器、證人及其他客觀資料,都可能影響檢察官對因果關係的判斷。
若因衝突遭控傷害,建議儘早保存現場資料、通訊紀錄及相關證據,並在接受詢問前諮詢刑事律師。
構 成 要 件 與 證 據
對方認為你犯了罪,和法律上成立犯罪,是兩件事
中間隔著兩道關卡,而且缺一不可:你的行為要落進那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而且要有客觀證據支持。
- 要件這一關。「對方覺得害怕」不等於恐嚇——恐嚇罪要的是有沒有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拿得出診斷證明」不等於傷害成立——還要證明傷勢與那個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契約上的爭議,也不會因為對方說「我被騙了」就變成詐欺。
- 證據這一關。私人空間、沒有第三人在場的事件,告訴人的說法當然重要,但單一指述加上沒有客觀佐證,通常撐不起犯罪認定。監視器、錄音、就醫時間、數位鑑識、往來紀錄,都可能改變整件事的樣子。
所以答辯的重點往往不是「我沒有」三個字,而是把完整的脈絡還原出來——事情的前因、當下實際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雙方原本的關係,以及時間軸怎麼對。
還有一種情形特別常見:民事糾紛被包裝成刑事告訴。租賃、房地使用、借貸、合夥——雙方本來在爭的是權利義務怎麼算,其中一方卻直接提出侵占、詐欺、強制或毀損的告訴。但民事上有爭議,不等於刑事上構成犯罪:房地究竟是誰的、雙方到底是所有權關係還是租賃關係,這些基本法律關係一旦釐清,案件往往就會回到「構成要件到底該不該當」這個真正的問題上。
⚠ 但有一件事要老實說:刑事上要件不該當,不代表行為本身沒有問題。民事責任、鄰里或租賃關係、後續可能再起的爭議,都還在。刑案結束不等於事情結束,這一點最好一開始就算進去。
在接受詢問之前:把監視器、錄音、對話、就醫與單據原樣保存,不要刪;也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證人「把話講清楚」。
加 LINE 評估案件是否成立
或撥打 (02) 7704-5528
先看要件對不對得上,再決定怎麼答辯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犯罪是否成立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實、構成要件及證據認定,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