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芳療會違反醫師法嗎|遭控無照執行醫療業務成功獲不起訴

案件背景
當事人在中醫診所相關場所協助工作,提供民眾眼周按摩及芳療等服務。
其後遭人檢舉,主管機關認為當事人並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卻可能有替民眾進行「眼睛按摩」等醫療行為,因此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涉及醫師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的刑事責任。
當事人否認自己有進行診療、針灸或其他醫療行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偵查程序。
本案爭點
本案最重要的問題並不是「有沒有替客人按摩」,而是:
當事人提供的眼周按摩、芳療等服務,究竟屬於醫師才能執行的「醫療業務」,還是一般民俗調理行為?
如果只是以手指、按摩棒等方式舒緩肌肉、放鬆身體,而沒有進行診斷、治療疾病、針灸、放血或其他侵入性處置,就必須進一步判斷是否真的已經跨越到醫療行為的範圍。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協助當事人說明實際工作內容及服務方式。
當事人表示,所謂「眼睛按摩」只是以拇指按壓眼眶周圍,希望達到舒緩肌肉的效果;芳療則是利用精油搭配按摩,並沒有替民眾進行針灸或其他侵入性治療。
檢察官進一步檢視相關規範後指出,衛生福利部對於「民俗調理」已有相關管理規範,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的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指壓等方式,與醫療行為仍有所區別。
此外,警方至現場搜索時,也未查獲足以證明當事人實際從事醫療行為的醫療器械、耗材或其他診療證據。
案件結果:犯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綜合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詞、現場搜索結果及民俗調理相關規範後,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當事人提供眼周按摩及相關放鬆服務。
並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曾進行針灸、侵入性處置、疾病診療或其他依法應由醫師執行的醫療行為。
因此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最終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按摩、芳療、推拿、指壓與醫療行為之間,有時只有一線之隔。
判斷重點通常不只是服務名稱,而是實際做了什麼,例如是否診斷疾病、宣稱治療效果、進行針灸或放血等侵入性處置,以及是否使用醫療器材。
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廣告與社群文案。現場實際提供的是放鬆按摩,但網站或貼文若寫了「治療」「改善」「根治」等字眼,主管機關與檢察官都會把它當成判斷行為性質的依據之一。
從事按摩、芳療、民俗調理或相關健康服務者,如果因服務內容遭衛生主管機關稽查,甚至被移送涉嫌違反醫師法,建議先完整保留服務流程、廣告內容、現場設備及實際操作方式,再由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師協助判斷是否真的已達「執行醫療業務」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