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拍照會構成妨害秘密嗎|遭控竊錄獲不起訴

2026-10-27
未經他人同意拍照會構成妨害秘密嗎|遭控竊錄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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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當事人於台鐵列車上使用手機拍攝一名女乘客的照片,遭對方發現後報警處理。告訴人認為當事人無故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因而提出告訴,案件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當事人雖不否認曾經拍攝照片,但否認拍攝告訴人的身體隱私部位,並委任維鼎法律事務所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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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未經他人同意拍攝照片,是否就一定構成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處罰的,是無故以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因此,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看當事人有沒有取得拍攝同意,還必須檢視實際拍攝的內容、所在場所及被拍攝者對相關活動或部位是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本案的關鍵,在於照片所呈現的內容,是否屬於刑法妨害秘密罪所保護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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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重點

本所張維軒律師協助當事人釐清拍攝經過,並針對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進行答辯,將案件焦點放在實際拍攝內容,而非僅停留在是否經過對方同意。

檢察官檢視當事人的手機相簿後,發現照片中的告訴人穿著完整外出服飾,其身體外觀是在火車車廂內可供其他乘客直接目視的情形;相簿中另有在車站大廳等公共場所拍攝不特定旅客的照片。

因此,本案必須進一步區分:未經同意拍照的行為即使不妥,是否已經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竊錄犯罪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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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犯罪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當事人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照片的行為,固然可能使告訴人感到不悅,但照片內容並非告訴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與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最終對當事人作成不起訴處分。

本案經維鼎法律事務所就拍攝內容、場所性質與構成要件逐項釐清後,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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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遭控偷拍或妨害秘密時,不能只因為拍攝行為未經同意,就直接認定犯罪成立;反過來說,也不能認為只要是在公共場所拍照,就一定不會涉及法律責任。

實際判斷仍須考量拍攝內容、場所、拍攝方式,以及是否涉及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等因素。

此外,即使個案不符合刑事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也不代表一定沒有其他法律風險;如果涉及肖像權或其他人格權爭議,仍可能需要透過民事程序處理。

若因拍照行為遭警方通知或檢察官傳喚,建議妥善保存原始影像、拍攝背景及相關資料,並在接受詢問前諮詢熟悉刑事案件的律師,以釐清實際行為與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係。

維鼎法律事務所承辦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及相關刑事案件,可協助確認陳述方向與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