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離婚後親權如何判定|爭取單獨親權及扶養費獲勝訴

2026-10-27
離婚後親權如何判定|爭取單獨親權及扶養費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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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夫妻離婚後,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主要照顧安排及扶養費分擔仍有爭議。母親向法院聲請由其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並對父親的日常照護、親職能力、支持系統及會面交往配合度提出多項質疑;父親委任維鼎法律事務所張維軒律師協助答辯並提出反聲請,主張自己長期擔任子女的主要照顧者,請求法院裁定由父親單獨行使親權,並命母親按月分擔子女扶養費。

雙方對於過往照顧情形、親職能力及會面交往安排各有主張,因無法達成共識,最終由法院合併審理並作成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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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1. 父母雙方均主張由自己單獨行使親權時,如何透過具體舉證,說服法院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出對己方有利之判斷?
  2. 面對他方對照護能力與過往糾紛的質疑,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應如何鞏固「繼續性原則」的優勢?
  3. 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是否仍須負擔子女扶養費,以及如何向法院爭取合理的每月扶養費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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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重點

一、梳理實際照顧歷程與客觀紀錄,化解不實指控並證明生活穩定性

親權案件並非單純比較父母雙方的主張,而須以客觀事證呈現子女目前的生活狀況、親子互動、照顧安排及親職能力。面對對造在訴訟中的各項質疑,本所張維軒律師協助父親完整梳理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的歷程,並提出學校日常紀錄、健康照護實況及家庭支持系統等客觀事證逐一澄清;同時協助當事人配合社工訪視調查,向法院展現子女在父親照顧下生活作息穩定、受照顧情形良好,成功化解對造的不利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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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緊扣「子女最佳利益」與「繼續性原則」,建構單獨親權之辯護策略

本所於庭審攻防中,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辯護核心,強調子女與父親已建立深厚的生活連結與依附關係,貿然變動現有照顧環境將不利於子女成長;同時針對過往雙方的紛爭脈絡進行法律上的精準拆解,證明相關爭議無礙於父親的親職能力,且父親始終配合法院所定之會面交往方案、符合「善意父母原則」。在雙方因訴訟衝突難以期待共同行使親權的情況下,本所成功說服法院認定由父親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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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合實際需要與最新官方統計數據,爭取合理扶養費及履行保障

扶養費並非僅由一方單方面決定金額。本所協助父親彙整子女的生活支出與教育費用憑證,並援引最新年度之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客觀計算基準,結合雙方的經濟能力進行主張,成功促使法院採納較貼近實際物價的標準酌定母親應分擔的扶養費金額,同時爭取在裁定中納入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的保障條款,確保日後扶養費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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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

法院採納律師之答辯與反聲請主張,裁定如下:

  • 由父親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 母親得依裁定所定的時間與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就寒暑假、春節及母親節等期間安排相應的相處時間。
  • 母親自裁定確定日起至子女成年之日止,應按月給付父親 18,000 元扶養費(如一期逾期不履行,其後六期喪失期限利益)。

本案透過維鼎法律事務所精準的證據整理與法庭攻防,協助當事人順利透過法院裁定確立子女的親權歸屬、會面交往安排及扶養費分擔方式,讓離婚後仍存在的親權與經濟爭議獲得明確且具保障的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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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離婚後的親權爭議,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評估父母的親職能力、實際照顧情形、生活穩定性、親子關係及支持系統等因素,而非單純依父母的性別或經濟條件決定。

此外,即使一方未取得親權,仍不因此免除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扶養費的金額,應依子女實際需要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

若離婚後對親權、主要照顧安排、會面交往或扶養費有爭議,建議及早整理照顧紀錄、子女支出憑證及相關往來資料,並由律師依個案情況規劃答辯策略、評估適當的主張與證據,以維護自身與子女的最大權益。

維鼎法律事務所承辦親權酌定、扶養費與會面交往等家事事件,可協助評估主張方向與證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