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進口電子煙彈違反藥事法|律師主張證據不足認定獲不付審理
2022-09-20

案件背景
海關查獲一批自境外輸入的霧化煙彈共100盒,經檢驗含有 Nicotine(尼古丁)成分,因此案件涉及藥事法輸入禁藥相關問題。
報關資料中的聯絡電話與少年使用的手機號碼相同,少年因此遭移送少年法院審理。
本案爭點
案件的關鍵並不在於貨物是否含有尼古丁,而在於:
這批煙彈究竟是不是由少年購買、委託進口或實際申報?
如果無法證明少年具有進口行為及主觀上的輸入意思,就不能僅憑報關資料中的一支電話號碼認定觸法。
律師處理重點
少年始終否認購買相關商品。
法院進一步比對報關資料後發現,雖然聯絡電話與少年使用的號碼相同,但申報的收貨人姓名及地址均不是少年本人,也沒有其他資料證明申報資料中的收貨人與少年存在關聯。
除一支電話號碼外,並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少年實際購買或安排輸入煙彈。
案件結果:裁定不付審理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仍存在合理懷疑,不能認定少年確實具有輸入禁藥的行為,因此裁定 不付審理。
律師提醒
報關單、電話號碼或收件資料雖然可能成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但仍須進一步證明實際使用人與進口行為之間的關聯。
如果身分資料、電話號碼或地址遭他人使用,不應只因資料出現在包裹上就輕易承認犯罪。
另應注意,本案發生於當時的法制背景,現行電子煙及含尼古丁產品另有相關管制,不宜直接依本案推論現在是否可以輸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