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強制執行前賣房會構成損害債權嗎|和解撤告後法院判決不受理

2022-07-28
強制執行前賣房會構成損害債權嗎|和解撤告後法院判決不受理

案件背景

當事人在民事判決即將進入強制執行之際處分名下房產,因此遭債權人認為有意損害其債權受償,而提出損害債權罪告訴。

案件其後遭檢察官起訴進入法院審理,當事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

本案爭點

債務人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並不只是單純的民事財產安排。

若已進入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階段,特定處分行為可能進一步衍生損害債權的刑事風險。

本案進入法院後,除了刑事責任外,如何處理與債權人之間原有的債務及爭議,也是案件的重要處理方向。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協助當事人與債權人進行協商,希望透過和解同時處理原本的債權爭議及刑事案件。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

案件結果: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在告訴人撤回告訴後,法院最終就損害債權案件作成公訴不受理判決,使刑事程序得以結束。

律師提醒

債務人如果已經面臨法院判決、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不宜為了避免遭執行而任意移轉、贈與或處分財產。

部分財產處分除了可能在民事上遭債權人撤銷,也可能衍生刑事責任。

若已因財產移轉遭控損害債權,建議由律師同時檢視刑事案件與原本的民事債務關係,評估是否具有和解、撤告或其他處理空間。

刑 事 案 件 刑事案件不是只有「無罪」才算好結果

如果事證明確,一味否認未必對自己最有利。檢察官可以給緩起訴、法院可以宣告緩刑,而影響這個判斷的,往往是有沒有面對被害人的損害、犯後態度、以及有沒有前科。這不是走後門,是刑事程序本來就有的制度設計。

但方向要一開始就選對——先否認、後來才想和解,通常是最差的順序。所以在做任何回應之前:

  • 先弄清楚對方主張什麼、證據到哪裡。該爭的爭、該談的談,兩件事要分開判斷,不是二選一的立場問題。
  • 把既有資料原樣留著。對話、單據、金流、契約,不要刪除,也不要只留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刪除本身可能被當成不利的情況證據。
  • 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相關的人「把話講清楚」。風險遠高於你以為的好處。

無論你收到的是警局通知、檢察署傳票,還是已經收到起訴書,都還有可以處理的空間——但空間會隨程序推進而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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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弄清楚證據到哪裡,再決定要爭還是要談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緩起訴、緩刑均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裁量,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不同,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