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原告的女兒,原告幾年前贈與被告一筆錢購買保單,惟幾年後原告欲將金錢追討回來不成,便以保單是以被告名義借名登記為理由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款項,於本所張維軒律師出庭提出證據及言詞攻防下,被告終獲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