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原告的哥哥,被告於父母年老時善盡照顧父母的責任,父母亦拿出自身存款支應生活開銷、醫療及安養費用,惟由於年紀大經常委由被告協助處理金錢。詎料父母過世後,原告竟以被告侵占父母的財產提出不當得利等訴訟,被告決定委任張維軒律師,於張律師提出證據及言詞攻防下,法院駁回原告的聲請,被告終獲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