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遭求償150萬|登報與公司連帶責任均駁回僅判賠30萬

案件背景
原告認為當事人侵害其配偶權,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當事人及其他共同被告賠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除了高額賠償外,原告另外要求將法院判決書刊登於三大報紙第一版,希望透過登報方式回復其權益。
由於其中一名共同被告另有任職公司,原告亦主張該公司應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當事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進行訴訟答辯。
本案爭點
本案除了侵害配偶權本身是否成立以及慰撫金金額外,還涉及兩個較特殊的法律問題。
第一,侵害配偶權是否等同侵害名譽權,而可以要求法院命被告將判決內容刊登於報紙?
第二,如果侵害行為與其中一名被告的工作身分有所關聯,任職公司是否就當然需要依僱用人責任負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除了針對原告所請求的150萬元慰撫金進行答辯,也分別就登報及公司連帶責任提出法律上的爭執。
就登報部分,侵害配偶權所保護的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身分法益,與名譽權遭侵害的情形並不相同,因此並非當然可以適用回復名譽的處分。
至於任職公司的部分,則須進一步判斷相關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不能因行為人有受僱身分,就直接要求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結果:150萬元僅判30萬元,登報及公司連帶責任全部駁回
法院最終並未支持原告高達150萬元的全部賠償請求,僅判賠30萬元。
至於原告要求將判決書刊登於三大報紙第一版的請求,法院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是配偶權,而非名譽權,因此登報請求全部駁回。
原告另外要求共同被告任職公司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也未獲法院支持。
最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
律師提醒
侵害配偶權成立後,原告可以主張精神慰撫金,但並不代表所有附帶請求法院都會接受。
尤其「要求公開登報」、「要求公司一起賠償」等請求,仍然必須具備各自的法律依據及構成要件。
對侵害配偶權案件的被告而言,不應只把注意力放在「有沒有侵害配偶權」這一點。即使部分責任難以完全排除,仍可能針對慰撫金金額、登報、僱用人責任及其他附帶請求逐項答辯,以降低整體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