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請求 150 萬元賠償,另要求於三大報第一版刊登判決書。張維軒律師代理被告答辯後,法院認定所侵害者為配偶權而非名譽權,不適用回復名譽處分,登報請求全部駁回;共同被告任職公司亦不負僱用人連帶責任。最終判賠 30 萬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