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侵害配偶權遭求償100萬|通姦主張遭駁回僅判賠20萬
2026-09-06

案件背景
原告主張配偶與當事人之間有超越一般朋友交往分際的關係,並提出兩人曾相約出遊過夜、同床共枕等情形,進一步主張雙方已發生通姦行為。
原告因此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向當事人求償100萬元。
面對高額賠償請求及通姦指控,當事人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進行民事訴訟答辯。
本案爭點
本案除了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外,其中一項重要爭點,就是原告所提出的照片、社群貼文及其他資料,是否已經足以證明兩人確實發生通姦行為。
民事訴訟仍須依證據認定事實。
即使兩人曾共同出遊、過夜或有親密互動,也不能單純因此就直接推論已經發生性行為,仍須視原告提出的具體證據是否達到法院可以認定的程度。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針對原告所提出的照片、社群貼文及其他證據逐項進行分析及答辯。
其中對於原告所主張的「通姦」事實,著重指出現有證據與原告所欲證明事實之間仍存在落差,不能僅憑共同出遊、過夜或相關照片,就直接認定兩人確實發生性行為。
同時針對原告請求100萬元精神慰撫金的金額,也就案件實際情節及損害程度提出答辯。
案件結果:通姦主張遭駁回,100萬元求償最終僅判2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就通姦部分所提出的證據不足,因此未採納原告關於通姦的主張。
原告雖請求100萬元損害賠償,但法院最終僅判賠20萬元,未支持其餘80萬元請求。
訴訟費用並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
律師提醒
侵害配偶權訴訟中,「有親密往來」與「已經發生通姦」是不同層次的事實,不能因當事人曾共同出遊、住宿或出現在同一空間,就當然推論已經發生性行為。
對被告而言,即使案件中存在部分不利證據,也仍應逐項檢視原告究竟能證明到什麼程度,而不是因為對方掌握照片或貼文就放棄答辯。
如果收到侵害配偶權起訴狀,建議先由律師完整檢視原告的照片、LINE紀錄、社群貼文及其他證據,再分別處理「侵害行為是否成立」、「原告主張的情節是否證明」及「慰撫金是否過高」等不同爭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