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強制猥褻獲不起訴|客觀證據與DNA鑑定成為案件關鍵
2024-02-07

案件背景
當事人在游泳池淋浴間遭一名未滿14歲少年指控,稱當事人曾碰觸其身體隱私部位,因而涉及加重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等刑事案件。
當事人否認告訴人所指的猥褻行為,並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偵查程序及提出辯護。
本案爭點
本案的核心在於,告訴人的指述是否有足夠的客觀證據可以補強,以及現場所取得的相關跡證,是否足以證明當事人確有遭指控的強制猥褻行為。
由於案件發生於淋浴間,現場直接證據有限,因此雙方陳述及相關鑑定資料成為重要判斷依據。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針對當事人的實際行為、告訴人陳述,以及案件中的客觀鑑定資料進行整理與比對。
偵查中並就衣物及相關檢體進行DNA-STR鑑定。檢察官綜合雙方說法及鑑定結果後,認為目前客觀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告訴人所指的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犯行。
案件結果: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經偵查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當事人涉犯所指犯罪,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妨害性自主案件未必只有「雙方各說各話」,現場跡證、DNA鑑定、監視器、通訊紀錄及其他客觀資料,都可能影響案件結果。
如果已收到警局通知或檢察署傳票,建議先保存所有相關資料,並在接受詢問前諮詢熟悉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律師,確認案件爭點與答辯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