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房東遭承租人反控侵占房地,提出所有權與實際關係後獲不起訴

2024-06-12
房東遭承租人反控侵占房地,提出所有權與實際關係後獲不起訴

案件背景

告訴人原本只是房地的承租人,而當事人才是該房地的所有權人。

雙方其後因房地使用及權利關係發生爭議,告訴人卻主張房地屬於自己,進一步對當事人提出侵占罪告訴。

當事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偵查程序。

‍

本案爭點

侵占罪的成立,前提之一是行為人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因此,本案真正需要釐清的是:房地究竟屬於誰所有?告訴人與當事人之間究竟是所有權關係,還是單純的租賃關係?

民事上的不動產使用爭議,也不能僅因雙方產生衝突,就直接轉化為刑事侵占案件。

‍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協助當事人將房地所有權、雙方租賃關係及事件始末完整向檢察官說明。

透過釐清告訴人僅為承租人,而當事人本身即為房地所有權人的基本法律關係,使刑事偵查回到侵占罪真正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

‍

案件結果:侵占罪獲不起訴

檢察官偵查後,最終並未認定當事人構成侵占罪,作成不起訴處分。

‍

律師提醒

房東與房客間的租賃糾紛,有時會進一步衍生侵占、強制、毀損或其他刑事告訴。

但刑事犯罪仍必須符合各自的構成要件,不能僅因雙方對財產或使用權有爭議,就當然成立犯罪。

如果民事租賃爭議已經演變成刑事案件,建議先整理所有權資料、租約、付款紀錄及雙方對話,再由律師協助區分民事與刑事責任。

構 成 要 件 與 證 據 對方認為你犯了罪,和法律上成立犯罪,是兩件事

中間隔著兩道關卡,而且缺一不可:你的行為要落進那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而且要有客觀證據支持。

  • 要件這一關。「對方覺得害怕」不等於恐嚇——恐嚇罪要的是有沒有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拿得出診斷證明」不等於傷害成立——還要證明傷勢與那個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契約上的爭議,也不會因為對方說「我被騙了」就變成詐欺。
  • 證據這一關。私人空間、沒有第三人在場的事件,告訴人的說法當然重要,但單一指述加上沒有客觀佐證,通常撐不起犯罪認定。監視器、錄音、就醫時間、數位鑑識、往來紀錄,都可能改變整件事的樣子。

所以答辯的重點往往不是「我沒有」三個字,而是把完整的脈絡還原出來——事情的前因、當下實際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雙方原本的關係,以及時間軸怎麼對。

還有一種情形特別常見:民事糾紛被包裝成刑事告訴。租賃、房地使用、借貸、合夥——雙方本來在爭的是權利義務怎麼算,其中一方卻直接提出侵占、詐欺、強制或毀損的告訴。但民事上有爭議,不等於刑事上構成犯罪:房地究竟是誰的、雙方到底是所有權關係還是租賃關係,這些基本法律關係一旦釐清,案件往往就會回到「構成要件到底該不該當」這個真正的問題上。

⚠ 但有一件事要老實說:刑事上要件不該當,不代表行為本身沒有問題。民事責任、鄰里或租賃關係、後續可能再起的爭議,都還在。刑案結束不等於事情結束,這一點最好一開始就算進去。

在接受詢問之前:把監視器、錄音、對話、就醫與單據原樣保存,不要刪;也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證人「把話講清楚」。

加 LINE 評估案件是否成立 或撥打 (02) 7704-5528

先看要件對不對得上,再決定怎麼答辯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犯罪是否成立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實、構成要件及證據認定,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