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合夥糾紛被告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獲不起訴

2024-08-12
合夥糾紛被告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獲不起訴

案件背景

當事人原本與告訴人的先生合夥經營豆漿店。其後合夥人不幸過世,原有的合夥關係也因此結束。

多年後,合夥人的配偶卻因過去店面經營及財產問題,對當事人提出侵占、背信及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

當事人因而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

本案爭點

合夥關係結束後,如果雙方對帳務、資產或過去經營方式產生爭議,不一定就代表其中一方成立刑事犯罪。

本案需要釐清的是,相關財產或文件究竟如何形成、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或違背任務的故意,以及告訴人多年後提出的刑事指控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針對雙方過去的合夥經營背景及爭議經過進行整理,協助當事人說明相關法律關係。

在合夥、公司或家族事業爭議中,民事帳務糾紛與刑事侵占、背信之間仍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不能因為彼此對財產歸屬有爭議,就直接推論犯罪成立。

案件結果:多項罪名均獲不起訴

檢察官偵查後,最終就當事人遭指控的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合夥事業結束後,最容易發生的問題之一就是帳務與資產歸屬不清。

因此在合夥經營期間,應保存出資證明、帳冊、契約、轉帳資料及重要決策紀錄。如果已因合夥糾紛遭指控侵占或背信,建議先由刑事律師釐清民事法律關係及完整資金流向,再進行答辯。

刑 事 案 件 刑事案件不是只有「無罪」才算好結果

如果事證明確,一味否認未必對自己最有利。檢察官可以給緩起訴、法院可以宣告緩刑,而影響這個判斷的,往往是有沒有面對被害人的損害、犯後態度、以及有沒有前科。這不是走後門,是刑事程序本來就有的制度設計。

但方向要一開始就選對——先否認、後來才想和解,通常是最差的順序。所以在做任何回應之前:

  • 先弄清楚對方主張什麼、證據到哪裡。該爭的爭、該談的談,兩件事要分開判斷,不是二選一的立場問題。
  • 把既有資料原樣留著。對話、單據、金流、契約,不要刪除,也不要只留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刪除本身可能被當成不利的情況證據。
  • 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相關的人「把話講清楚」。風險遠高於你以為的好處。

無論你收到的是警局通知、檢察署傳票、起訴書,甚至一審已經判了,都還有可以處理的空間——一審判刑不代表二審只能重新爭有罪無罪,和解賠償、犯後態度、家庭狀況都可能影響量刑。但空間會隨程序推進而變小,越早處理越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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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弄清楚證據到哪裡,再決定要爭還是要談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緩起訴、緩刑均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裁量,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不同,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