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告訴人因有資金需求,當事人陪同其至通訊行辦理手機分期購買,並協助處理當鋪借款。
之後告訴人因未實際取得預期中的款項,轉而認為自己受到詐騙,因而對當事人提出詐欺告訴。
當事人則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偵查程序。
本案爭點
本案的核心在於,當事人是否一開始就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並以虛偽或不實方式使告訴人陷於錯誤。
單純金錢往來最後產生糾紛,與一開始即具有詐欺犯罪故意,在法律上並不是同一件事。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協助當事人將手機分期、當鋪借款及雙方資金往來的前因後果完整說明,使檢察官能夠了解整個交易過程,而非僅從最後「告訴人沒有拿到錢」的結果判斷是否成立犯罪。
案件結果:詐欺不起訴
檢察官經調查後,未認定當事人具有所指詐欺犯行,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金錢糾紛並不一定就是詐欺。
詐欺案件通常需要回到交易一開始,判斷當事人當時是否具有詐欺故意,以及究竟說了什麼、做了什麼。如果因借款、代辦分期或資金往來遭提告,建議完整保留契約、匯款及雙方對話,並在偵訊前由刑事律師協助整理交易時間軸。
刑 事 案 件
刑事案件不是只有「無罪」才算好結果
如果事證明確,一味否認未必對自己最有利。檢察官可以給緩起訴、法院可以宣告緩刑,而影響這個判斷的,往往是有沒有面對被害人的損害、犯後態度、以及有沒有前科。這不是走後門,是刑事程序本來就有的制度設計。
但方向要一開始就選對——先否認、後來才想和解,通常是最差的順序。所以在做任何回應之前:
- 先弄清楚對方主張什麼、證據到哪裡。該爭的爭、該談的談,兩件事要分開判斷,不是二選一的立場問題。
- 把既有資料原樣留著。對話、單據、金流、契約,不要刪除,也不要只留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刪除本身可能被當成不利的情況證據。
- 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相關的人「把話講清楚」。風險遠高於你以為的好處。
無論你收到的是警局通知、檢察署傳票、起訴書,甚至一審已經判了,都還有可以處理的空間——一審判刑不代表二審只能重新爭有罪無罪,和解賠償、犯後態度、家庭狀況都可能影響量刑。但空間會隨程序推進而變小,越早處理越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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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弄清楚證據到哪裡,再決定要爭還是要談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緩起訴、緩刑均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裁量,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不同,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