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傷害一審判1年|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減刑至6個月
2025-08-30

案件背景
當事人因債務糾紛,依友人指示與其他人共同在公共場所對兩名告訴人施以暴力並限制行動自由,過程中並造成傷害及物品毀損。
第一審法院認定成立刑法「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當事人不服量刑結果,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案爭點
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法定最低刑即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即使被告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如果法院只依一般法定刑量刑,最低仍可能面臨1年有期徒刑。
本案二審的重要問題,就是是否存在足以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的特殊情形。
律師處理重點
案件進入二審後,當事人與兩名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完成全部賠償,兩名告訴人也表示願意給予從輕量刑的機會。
法院另考量當事人始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並負擔患病母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責任。
綜合整體情節後,高等法院認為若仍科以法定最低1年有期徒刑,確有情輕法重之處,因此同意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
案件結果:撤銷一審1年刑期,二審減為6月
高等法院撤銷第一審關於刑度的判決,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刑,將原本一審 有期徒刑1年 的結果改判為 有期徒刑6月。
由於當事人另有前案紀錄,不符緩刑的法定要件,因此本案並非緩刑案例,而是透過二審成功大幅降低刑度。
律師提醒
一審已經判刑,不代表二審只能重新爭執有罪或無罪。
如果犯罪成立,但一審量刑過重,仍可從犯後態度、和解賠償、犯罪情節、家庭狀況及刑法第59條等方向評估是否具有減刑空間。
尤其法定最低刑較高的犯罪,更應在二審前儘早完成和解及有利量刑資料的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