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誤交損友協助友人將被害人帶至車上不讓其離開,而被控妨害自由、傷害等罪,決定委任本所張維軒律師,於張律師協助下,與被害人協商還錢事宜,最終達成和解,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刑度從一年降為六個月有期徒刑,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免於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