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維軒律師協助聲請人對於判決結果具有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聲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提案成功( 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 )。
本案提案之法律問題:行為人以偷拍方式(未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以下同),對不知情之兒童或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拍攝其性影像,是否該當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法)第3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