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兒少性影像如何處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提案聲請成功
2025-11-17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行為人以偷拍方式拍攝不知情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爭議核心並非是否有拍攝行為,而是:行為人如果沒有使用強暴、脅迫、藥劑、詐術或催眠術等方式,單純以偷拍方式取得兒少性影像,是否仍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所稱「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
案件進入最高法院後,張維軒律師擔任辯護人。
本案爭點
本案涉及兒少性影像犯罪不同處罰規定間的界線。
關鍵問題在於:
「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是否只要被害兒少不知道遭偷拍即屬之,或者該方法仍須具有壓抑或妨礙被害人意思自由的作用,才能適用較重的處罰規定。
律師處理重點
本案從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文義、條文體系及立法歷史等角度,針對第36條第3項的適用範圍進行法律論證。
最高法院提案庭認為,「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應與強暴、脅迫等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共通性,原則上須具有壓抑或妨礙意思自由的作用;單純對不知情兒少進行偷拍,是否符合該加重規定,最高法院各庭間存在不同法律見解。
案件結果:裁定提案刑事大法庭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法律問題具有原則重要性,且不同庭間存在法律見解歧異,因此裁定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須特別說明,本案目前呈現的是刑事大法庭提案裁定,並非表示最高法院已終局認定偷拍兒少性影像不構成犯罪。
律師提醒
兒少性影像案件可能同時涉及不同刑事法規及不同構成要件,法律評價與刑度可能有明顯差異。
如果因偷拍、持有或散布性影像而進入刑事程序,建議儘早由熟悉妨害性隱私、性影像及刑事案件的律師檢視實際行為與適用法條,避免只依罪名名稱判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