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時間可以要求增加嗎|父方會面交往抗告駁回成功案例
2026-08-05

案件背景
夫妻離婚後,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方式進行處理,其中親權及扶養費部分已確定,但父方對原先法院所定的探視方式不滿,認為與子女相處時間不足,因此提起抗告,希望增加及調整會面交往時間。
母方委任張維軒律師代理抗告程序。
本案爭點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
父方希望增加探視時間及週末相處機會,但是否調整探視方式,並不是單純比較父母雙方「各分到多少時間」,而必須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判斷。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代理母方主張,原有會面交往方式已經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就學與睡眠作息,以及父母住處間的交通時間。
法院亦認為,子女除了需要維持與未同住父母的關係外,也需要與主要照顧者保有適當的假日相處時間,因此不能僅因一方希望增加探視,即認為原方案不合理。
案件結果:抗告駁回
法院認為原定會面交往方式已兼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親子關係及雙方家庭安排,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駁回父方抗告,維持原有探視方案。
律師提醒
探視權並不是以父母雙方「時間分配公平」作為唯一標準,法院最重要的考量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年齡、作息、就學、交通距離、主要照顧情形及親子互動等因素。
如果離婚後對探視時間、過夜方式或接送安排發生爭議,建議先保留實際探視紀錄及子女生活資料,並諮詢家事律師評估是否有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