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子女探視時間可以要求增加嗎|父方會面交往抗告駁回成功案例

2026-08-05
子女探視時間可以要求增加嗎|父方會面交往抗告駁回成功案例

案件背景

夫妻離婚後,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方式進行處理,其中親權及扶養費部分已確定,但父方對原先法院所定的探視方式不滿,認為與子女相處時間不足,因此提起抗告,希望增加及調整會面交往時間。

母方委任張維軒律師代理抗告程序。

本案爭點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

父方希望增加探視時間及週末相處機會,但是否調整探視方式,並不是單純比較父母雙方「各分到多少時間」,而必須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核心判斷。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代理母方主張,原有會面交往方式已經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就學與睡眠作息,以及父母住處間的交通時間。

法院亦認為,子女除了需要維持與未同住父母的關係外,也需要與主要照顧者保有適當的假日相處時間,因此不能僅因一方希望增加探視,即認為原方案不合理。

案件結果:抗告駁回

法院認為原定會面交往方式已兼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親子關係及雙方家庭安排,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駁回父方抗告,維持原有探視方案。

律師提醒

探視權並不是以父母雙方「時間分配公平」作為唯一標準,法院最重要的考量仍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年齡、作息、就學、交通距離、主要照顧情形及親子互動等因素。

如果離婚後對探視時間、過夜方式或接送安排發生爭議,建議先保留實際探視紀錄及子女生活資料,並諮詢家事律師評估是否有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的必要。

家 事 案 件 財產怎麼分、孩子怎麼看,多半在開庭前就決定了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名下財產一人一半」。婚前財產要扣除、婚後債務要扣除,一筆錢是什麼時候取得的、從哪裡來的、後來怎麼處分的,每一項都會改變最後那個數字。差別常常不在誰比較會講,而在誰拿得出資金流向。

會面交往也一樣。法院的判斷標準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年齡、就學、作息、交通距離、主要照顧情形——不是父母雙方「時間分得公不公平」。

還有一件很多人漏掉的事:離婚談成了、財產沒談,可能還有第二次。調解或協議離婚時如果只寫「雙方同意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會因此跟著結束——存款、不動產、股票、保單都還在檯面上,日後仍可能再進一次家事法院。想一次處理完,就要在同一份文件裡把財產怎麼辦一併寫清楚(包括「各自保有名下財產」這種約定也要寫)。另外要留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不是什麼時候想主張都可以。

所以無論你是打算請求,還是正在被請求,建議先做這件事:

  • 財產案件:整理銀行往來、購屋與貸款文件、保單、股票交易與財產取得證明,把「什麼時候、用什麼錢取得」對得起來。
  • 子女案件:保留實際的探視與接送紀錄、聯繫往來、以及子女的就學與作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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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資料整理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打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