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對於法院裁定所下的小孩探視權方案不服,提起抗告,太太決定委任張維軒律師,於張律師提出證據及言詞表明原探視方案合理、指出前夫所主張探視方案不合理及未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處後,法院駁回前夫之抗告,太太終獲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