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長期住海外可以離婚嗎|妻子離婚及子女單獨監護權勝訴
2026-07-18

案件背景
太太與先生結婚後,先生長期居住於中國大陸,僅在太太懷孕期間來台,待太太生產後又返回大陸。
多年來,三名未成年子女主要由太太獨自扶養照顧。其後先生來台共同生活時,雙方發生激烈爭執,過程中甚至出現持刀行為,使太太深感恐懼,也認為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繼續維持,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爭點
本案除了是否應准予離婚外,同時涉及三名未成年子女未來由誰行使親權,以及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應如何負擔扶養義務。
法院處理親權問題時,需要考量過去實際照顧情形、子女生活穩定性及父母各自的照顧狀況,而非單純依父母身分作形式上的平均分配。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協助太太將長期婚姻生活、夫妻實際相處情形,以及多年來由太太主要照顧三名子女的狀況完整呈現於法院。
同時就離婚後三名子女的親權及扶養安排提出主張,使婚姻關係及子女問題能在同一案件中一併處理。
案件結果:離婚、單獨親權及扶養費均獲法院支持
法院最終判准雙方離婚,三名未成年子女由太太單獨行使親權,先生並應負擔子女扶養費。
律師提醒
一方長期在海外、另一方多年實際獨自照顧子女,是親權案件中值得法院審酌的重要生活事實,但仍須透過具體資料呈現實際照顧狀況。
如果婚姻已長期分居,又同時涉及子女親權及扶養費,建議先整理過去主要照顧、生活支出、教育及醫療等紀錄,再由家事律師評估離婚與子女事項如何一併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