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網路留言措辭強烈被告恐嚇罪|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2026-05-26
路留言措辭強烈被告恐嚇罪|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

當事人在他人的 Facebook 貼文下方留言表達個人意見,由於使用的文字較為強烈,遭對方認為具有威脅意味,因此提出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告訴。

當事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偵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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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網路留言語氣激烈或令人不舒服,並不代表一定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本案的重要問題在於,當事人的留言內容是否確實表達要加害告訴人或其家人的生命、身體或其他安全利益,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恐嚇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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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重點

本案辯護重點在於回到留言實際文字與整體語境,釐清當事人究竟是在表達強烈意見,還是真的向對方傳達具體的加害內容。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相關評論並未表達要加害告訴人或其家人生命、身體安全的意思,因此不足以認定當事人具有恐嚇犯意及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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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終認為當事人的 Facebook 評論不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犯罪要件,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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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網路留言是否構成恐嚇,不能只看文字「兇不兇」,仍須依實際用語、前後文及整體情境判斷是否傳達具體加害意思。

如果因 Facebook、Threads、LINE 或其他網路留言遭提告恐嚇,建議完整保存原始貼文、留言前後文及相關對話,並在接受警詢或偵訊前由刑事律師協助評估,避免只用單一句話解讀整個事件。

刑 事 案 件 刑事案件不是只有「無罪」才算好結果

如果事證明確,一味否認未必對自己最有利。檢察官可以給緩起訴、法院可以宣告緩刑,而影響這個判斷的,往往是有沒有面對被害人的損害、犯後態度、以及有沒有前科。這不是走後門,是刑事程序本來就有的制度設計。

但方向要一開始就選對——先否認、後來才想和解,通常是最差的順序。所以在做任何回應之前:

  • 先弄清楚對方主張什麼、證據到哪裡。該爭的爭、該談的談,兩件事要分開判斷,不是二選一的立場問題。
  • 把既有資料原樣留著。對話、單據、金流、契約,不要刪除,也不要只留對自己有利的部分——刪除本身可能被當成不利的情況證據。
  • 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相關的人「把話講清楚」。風險遠高於你以為的好處。

無論你收到的是警局通知、檢察署傳票、起訴書,甚至一審已經判了,都還有可以處理的空間——一審判刑不代表二審只能重新爭有罪無罪,和解賠償、犯後態度、家庭狀況都可能影響量刑。但空間會隨程序推進而變小,越早處理越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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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弄清楚證據到哪裡,再決定要爭還是要談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緩起訴、緩刑均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裁量,每一件案件的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不同,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