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於告訴人的臉書貼文下方發表個人想法,由於措辭較為強烈,遭告訴人提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決定委任本所張維軒律師,於張律師協助下,最終檢察官認定被告發表的評論並未表達加害告訴人或其家人的生命身體安全,並無恐嚇的犯意與犯行,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