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留言措辭強烈被告恐嚇罪|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2026-05-26

案件背景
當事人在他人的 Facebook 貼文下方留言表達個人意見,由於使用的文字較為強烈,遭對方認為具有威脅意味,因此提出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告訴。
當事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偵查程序。
本案爭點
網路留言語氣激烈或令人不舒服,並不代表一定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本案的重要問題在於,當事人的留言內容是否確實表達要加害告訴人或其家人的生命、身體或其他安全利益,以及當事人是否具有恐嚇的犯罪故意。
律師處理重點
本案辯護重點在於回到留言實際文字與整體語境,釐清當事人究竟是在表達強烈意見,還是真的向對方傳達具體的加害內容。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相關評論並未表達要加害告訴人或其家人生命、身體安全的意思,因此不足以認定當事人具有恐嚇犯意及犯行。
案件結果: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終認為當事人的 Facebook 評論不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的犯罪要件,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網路留言是否構成恐嚇,不能只看文字「兇不兇」,仍須依實際用語、前後文及整體情境判斷是否傳達具體加害意思。
如果因 Facebook、Threads、LINE 或其他網路留言遭提告恐嚇,建議完整保存原始貼文、留言前後文及相關對話,並在接受警詢或偵訊前由刑事律師協助評估,避免只用單一句話解讀整個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