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配偶外遇離婚調解成立|單獨親權、扶養費、探視、代墊扶養費一次調解成立

2025-08-15
配偶外遇離婚調解成立|單獨親權、扶養費、探視、代墊扶養費一次調解成立

案件背景

太太因先生婚後外遇,加上長期對家庭疏離,決定結束婚姻。雙方除離婚本身外,還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探視方式,以及過去由太太代為負擔的子女扶養費等問題。

由於多項爭議無法自行協議,太太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離婚訴訟,希望能一次處理婚姻及子女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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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

本案並不是單純「能不能離婚」,而是必須同時處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由誰行使親權、扶養費如何負擔、另一方如何與子女會面交往,以及先前由一方代墊的扶養費能否一併處理。

如果只解決離婚,而沒有把子女安排談清楚,雙方日後仍可能因扶養或探視問題再次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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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協助當事人將離婚、親權、扶養費、探視及過去代墊扶養費等爭議一併納入家事程序處理。

透過法院調解,逐項確認離婚後的親子安排及金錢給付方式,讓當事人不必再分別就不同爭議另外提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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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結果:全部爭議調解成立

最終先生同意離婚,未成年子女由太太單獨行使親權,並確認合理的扶養費及固定探視時間;太太過去代墊的扶養費也獲得處理,雙方就主要爭議均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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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除了「離不離婚」之外,更重要的是離婚後親權、扶養費及探視安排是否明確。

若雙方已有多項爭議,建議在進入家事程序前先由律師協助整理希望達成的條件,一次處理相關問題,避免離婚成立後又因子女事項反覆進入法院。

家 事 案 件 財產怎麼分、孩子怎麼看,多半在開庭前就決定了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名下財產一人一半」。婚前財產要扣除、婚後債務要扣除,一筆錢是什麼時候取得的、從哪裡來的、後來怎麼處分的,每一項都會改變最後那個數字。差別常常不在誰比較會講,而在誰拿得出資金流向。

會面交往也一樣。法院的判斷標準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年齡、就學、作息、交通距離、主要照顧情形——不是父母雙方「時間分得公不公平」。

所以無論你是打算請求,還是正在被請求,建議先做這件事:

  • 財產案件:整理銀行往來、購屋與貸款文件、保單、股票交易與財產取得證明,把「什麼時候、用什麼錢取得」對得起來。
  • 子女案件:保留實際的探視與接送紀錄、聯繫往來、以及子女的就學與作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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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資料整理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打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