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與前妻過去於法院離婚調解成立,但卻未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扶養費及探視權一併處理,由於前妻的經濟能力較佳,小孩因此與前妻同住,先生一直受無法探視小孩所苦,決定委任本所張維軒律師提起訴訟,於張律師的協助下,雙方調解成立,先生分得合理的剩餘財產分配,也得以每週固定探視小孩,獲得圓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