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分居多年無法離婚|剩餘財產、親權、扶養費、探視一次調解成立

2025-11-17
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解成立
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調解成立

案件背景

夫妻婚後感情逐漸疏離並長期分居,太太多次希望協議離婚,但雙方始終無法就離婚及相關條件達成共識,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除了婚姻關係外,同時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親權、主要照顧者、扶養費及探視方式等多項問題。

‍

本案爭點

離婚案件只要同時涉及財產與子女,就不能只處理「是否離婚」。

雙方還必須確認離婚後是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由誰主要照顧、親權如何行使、另一方如何探視,以及扶養費應如何負擔。

‍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將當事人希望達成的離婚、財產及子女安排一併納入協商。

家事調解的重點並非每一項都要求最大化,而是評估當事人最重視的核心利益,再就各項條件進行整體協調,降低日後再發生爭議的可能。

‍

案件結果:達成整體離婚方案

最終先生同意離婚,並同意不向太太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由雙方共同親權,由太太擔任主要照顧者,同時確定父方探視方式及扶養費金額,雙方最終調解成立。

‍

律師提醒

離婚談判不一定每一項都要「爭到底」。尤其同時涉及財產、親權及扶養費時,應先確認自己最重要的目標,再評估哪些條件可以協商。

若分居已久但始終無法完成協議離婚,可以先由家事律師協助盤點離婚條件及可能爭點,再決定透過調解或訴訟處理。

家 事 案 件 財產怎麼分、孩子怎麼看,多半在開庭前就決定了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名下財產一人一半」。婚前財產要扣除、婚後債務要扣除,一筆錢是什麼時候取得的、從哪裡來的、後來怎麼處分的,每一項都會改變最後那個數字。差別常常不在誰比較會講,而在誰拿得出資金流向。

會面交往也一樣。法院的判斷標準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年齡、就學、作息、交通距離、主要照顧情形——不是父母雙方「時間分得公不公平」。

所以無論你是打算請求,還是正在被請求,建議先做這件事:

  • 財產案件:整理銀行往來、購屋與貸款文件、保單、股票交易與財產取得證明,把「什麼時候、用什麼錢取得」對得起來。
  • 子女案件:保留實際的探視與接送紀錄、聯繫往來、以及子女的就學與作息資料。

加 LINE 諮詢家事案件 或撥打 (02) 7704-5528

先把資料整理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打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