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監護權協議不成怎麼辦|母親成功擔任主要照顧者案例
2025-12-25

案件背景
夫妻婚後因個性、生活習慣及子女教養觀念不同,感情逐漸產生裂痕。雙方長期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因此太太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案件進入法院後,雙方先就離婚本身調解成立,但對於未成年子女親權、探視方式及扶養費,多次調解仍無法取得共識,因此進一步由法院審理。
本案爭點
本案在離婚成立後,真正的核心轉為未成年子女的照顧安排。
法院需要進一步判斷:
- 子女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為適當?
- 親權應如何行使?
- 哪些重要事項可以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 父方應負擔多少扶養費?
- 如何安排合理的會面交往時間?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子女實際照顧情形及相關資料,並就親權、主要照顧、扶養費及探視方式提出具體主張。
家事案件中的親權爭議,重點並不是父母之間誰「贏得監護權」,而是何種安排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的穩定與最佳利益。
案件結果:母親擔任主要照顧者
法院最終准由太太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並就多項事項取得單獨決定權;先生則須負擔子女扶養費,並依合理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律師提醒
父母離婚後即使採取共同親權,也不代表所有日常事項都必須逐一取得另一方同意。實際如何安排,仍應依子女生活需要及雙方照顧狀況具體設計。
如果離婚時對親權、主要照顧者、扶養費或探視方式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儘早保存子女日常照顧、就學、醫療及親職分工等相關資料,並請家事律師協助評估適當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