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不依離婚協議支付子女扶養費|提告履行後成功調解給付
2026-03-16

案件背景
當事人離婚時已與前夫簽訂離婚協議書,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但離婚後,前夫遲遲沒有依照協議內容支付扶養費,當事人長期獨自照顧孩子,承受相當大的經濟壓力,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
本案爭點
夫妻已經簽署離婚協議,不代表對方一定會按照約定履行。
如果離婚協議已清楚約定子女扶養費,而一方未按期給付,就可能需要透過法院程序要求對方履行相關義務。
律師處理重點
本案處理重點在於確認離婚協議所約定的扶養義務,以及如何讓積欠或後續扶養費能以當事人實際可接受的方式履行。
經由法院程序協調後,雙方就前夫支付子女扶養費的方式達成階段性方案。
案件結果:扶養費給付方式調解成立
最終雙方就子女扶養費的支付方式達成共識,並於法院成立調解,使當事人可以依調解內容要求前夫履行扶養義務。
律師提醒
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扶養費的金額、支付日期及支付方式,最好一開始就約定清楚。
若對方離婚後沒有依約支付扶養費,不必長期自行承擔,可以將離婚協議及實際未付款紀錄交由家事律師評估,確認是否透過訴訟、調解或強制執行等方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