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逃逸為何?構成要件哪些?肇逃罰則、刑責多重?可和解嗎
時常在新聞上聽到肇事逃逸,究竟什麼是肇事逃逸?與汽(機)車擦撞後,無人受傷而直接離開,會構成肇事逃逸嗎?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肇事逃逸的刑責有多重?罰則有多重?若不幸造成車禍事故,要如何做才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肇事逃逸罪可以和解嗎?肇事逃逸初犯可以爭取緩刑嗎?以上諸多問題就由張律師透過這篇文章來為各位解答。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指行為人知悉發生車禍事故,卻沒有停留於車禍事故現場,查看有無人身傷亡或採取、協助救護而離開肇事現場的行為。
二、肇事逃逸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四大要件
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是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綜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53號、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等判決意旨,肇事逃逸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要件,至於「行為人對於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開肇事現場之原因」為何,則不會影響案件的成立與否。
依上述說明可知刑法肇事逃逸罪有下列四大要件:
- 行為人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
- 發生車禍事故。
- 須有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發生。
張律師在這裡必須要提醒,無論傷勢是否嚴重,只要是受傷,即使是擦傷、挫傷、撕裂傷等小傷勢,都屬於肇事逃逸罪所稱之傷害,因此切勿以為被害人指是受一點小傷,沒有大礙而自行離開肇事現場。
- 行為人肇事後逃逸現場,未停留肇事現場。
若行為人不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離開肇事現場,主觀上來看行為人不具逃逸的故意,若能提出具體明確的證據佐證,是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但證據是否充分足以證明,張律師建議可以尋求專業車禍律師的協助,較能確保自己權益。
三、肇事逃逸刑責是什麼?行政罰則有多重?
(一)車禍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發生車禍事故時,行為人肇事逃逸的話,會有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該條之立法目的就是希望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促使行為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避免不必要或更嚴重的傷害發生。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此觀之,肇事逃逸罪的刑度可是不輕。
(二)車禍肇事逃逸的行政罰則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雖無人傷亡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因此行為人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不幸發生車禍事故時,切記不要逕自駛離現場,否則除了有刑事責任外,還必須面對行政處罰。
四、無人受傷直接離開,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要有人受傷或死亡,因此若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而逕自離開肇事現場,是不會構成刑法之肇事逃逸罪。
張律師要提醒,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不會構成刑法之肇事逃逸罪,但是倘該車禍事故如有造成對方財物受損,例如車輛因擦撞而受損等情事,行為人仍有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而且若未依規定處置(詳細規定可以參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甚至逃逸,也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所定的行政處罰,於此不可不慎。
五、法律如何認定「非故意肇事逃逸」?
除了完全不知情外,另一種常見情況是「非故意」。例如:發生擦撞後,雙方皆停車,對方表示「沒事、不用賠」或點頭示意後,我方才離去。
雖然這在客觀上看似「離開現場」,但若能證明對方當時表現出無需救護的樣子,或雙方已有初步溝通,則可主張不具備逃逸的犯罪故意。然而,為了保險起見,張律師建議即便對方說沒事,最好還是撥打 110 留下紀錄,或錄音存證,避免事後對方反悔提告。
六、肇事逃逸不知情可以判不起訴嗎?
許多當事人在收到警方通知時感到錯愕,表示「我真的不知道有撞到人」。在法律實務上,肇事逃逸罪屬於「故意犯」,也就是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車禍且致人死傷,卻仍決定離開。
若能證明以下情況,是有機會爭取不起訴處分的:
- 碰撞極其輕微: 車輛僅有微小刮痕,且駕駛環境吵雜(如大貨車引擎聲),確實未察覺異狀。
- 無客觀跡證: 監視器畫面顯示駕駛並無煞車、查看或加速逃逸等異常反應,顯示其主觀上確實不知情。
張律師提醒,這類案件的核心在於「舉證」,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調閱監視器或進行車損比對,證明自己並非有意離開。
七、肇事逃逸可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讓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嗎?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因此就算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回刑事告訴,縱使有撤回的表示亦不生撤回刑事告訴的效力,因此檢察官仍會繼續偵查,不會因此免除刑事責任。雖說肇事逃逸罪無法透過和解撤回刑事告訴,但可以透過和解,在偵查程序中爭取緩起訴 或 在法院審理中爭取緩刑。(對於什麼是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詳見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
張律師在這邊要提醒大家,遇到肇事逃逸案件,行為人是否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建議應該找尋專業律師評估,由律師審視案件事實來判斷是否有和解之必要。
若要與對方和解,要注意哪些事項以及如何和對方談判,張律師建議先閱讀《車禍和解流程詳解:律師一說您就懂,和解不再困難》、《發生車禍可以請求哪些賠償?車禍求償項目全攻略!》及《車禍和解書該注意的事項,專業律師告訴您》這三篇文章,讓大家先瞭解車禍和解相關流程、求償項目及和解書應該注意的事項,這樣才能更加維護自己的權益。
八、肇事逃逸初犯可以爭取緩刑嗎?
若確實構成肇事逃逸,但屬於肇事逃逸初犯且情節輕微(如被害人僅受輕傷),法律並非沒有轉圜餘地。
雖然肇事逃逸是重罪(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但在以下條件下,張律師經常協助當事人爭取緩起訴或緩刑:
- 積極達成和解: 展現彌補誠意,賠償被害人損失。
- 犯後態度良好: 坦承錯誤,並無前科紀錄。
- 情節尚屬輕微: 被害人傷勢不重,且逃逸動機非惡意(如一時慌張)。
九、車禍離開現場還能報警嗎?補救措施有哪些?
很多人在離開現場幾分鐘後才驚覺不對,這時「補救」至關重要。車禍離開現場後,絕對可以也應該立即報警!
雖然在法律定義上,離開現場即可能構成逃逸,但若您能在短時間內(例如 15 分鐘內)主動打電話報警,或直接前往鄰近派出所說明情況,這在法院眼中會被視為「具有悔意」的表現。這不僅能大幅降低被起訴的機率,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是法官考量減刑或給予緩刑的重要依據。
十、發生車禍事故後,行為人要如何做才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綜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102年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車禍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應做以下行為:
- 行為人應 留置肇事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 並 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 。
- 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
- 獲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
行為人如有做到上述這些,這樣才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若於被害人已於第一時間死亡,而無救護可能時,亦應等候檢、警等相關人員確認事故或責任歸屬後,始得離開現場。
若行為人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但隱匿身分,或自認被害人並無受傷或沒有大礙,不確認被害人是否獲得救護、或不等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而得自行離去的話,皆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十一、發生車禍事故後,行為人肇事逃逸了,被害人該怎麼辦?
車禍事故發生後,遇到行為人肇事逃逸的情況,被害人除了保持肇事現場跡證外,也要盡可能記下行為人的車牌號碼、逃逸方向等資訊,以利警方確認,另外也務必立即撥打110報案。
張律師小提醒,遇到車禍事故時,當事人後續要如何處理,大家可以參考《車禍初判表是什麼?該如何申請才正確?》及《車禍鑑定是什麼?讓律師教您如何正確申請》這兩篇文章。
十二、結語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在避免行為人肇事後基於僥倖心態而逃逸,延誤被害人就醫存活或發生更嚴重傷害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但每個車禍事故發生之態樣有別,動機不同,情節各異,在個案中,考量被害人之傷勢及行為人犯罪情狀,對於刑度上法官會審酌案情來定罪,因此遇到車禍事故案件,張律師是建議就切勿逃逸肇事現場。
另外因每件車禍事故之事實情節不同,若有遇到此類事情,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如何進行車禍鑑定?也建議可以詢問專業車禍律師,透過律師的專業來協助您,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