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配偶權可以私下和解嗎?和解金、和解書條款與執行說明
可以私下和解,但私下簽的和解書沒有執行力。 依民法第 736 條,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它是有效的契約,可是對方如果簽完不付錢,你不能直接拿那張紙去聲請強制執行——只能再為那份契約打一次官司。
在法院成立的和解就完全不同。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對方不付,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還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差別:在法院和解可以拿回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 2 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可不可以和解」,而是在哪裡和解、和解書怎麼寫。以下逐項說明。
一、三種和解的效力,差在哪裡?
同樣叫「和解」,法律效力可以差到「要不要再打一次官司」那麼多。
(一)訴訟外和解(私下和解)
雙方自己談、自己簽,沒有經過法院。性質是民法上的和解契約,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並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
契約有效,但沒有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你要拿這份和解書另行起訴請求給付,等於重新走一次訴訟。
(二)訴訟上和解(在法院成立的和解)
已經起訴之後,在訴訟進行中由法院試行和解而成立,法院會作成和解筆錄。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訴訟因此終結,而且這份和解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就是執行名義。
(三)法院調解成立
侵害配偶權事件在起訴前或訴訟中都可能進入調解程序,調解成立後由法院作成調解筆錄。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調解同樣是執行名義,效力與訴訟上和解相當。
▍重點整理
- 私下和解是有效的契約(民法第 736、737 條),但沒有執行力。
-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
- 法院成立的和解或調解筆錄,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二、私下和解真的不行嗎?
不是不行,是要知道自己換到了什麼、放棄了什麼。
私下和解有它的優點:快、不必進法院、隱私性最高。如果對方付款乾脆——例如當場一次付清、或錢已經在你帳戶裡才簽字——私下和解沒有問題,而且省下時間與訴訟成本。
問題出在「分期」與「作為義務」這兩種情況。
- 約定分期給付,卻只有一紙私下和解書:對方付了兩期就停,你手上沒有執行名義
- 約定「不得再聯繫」這類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對方違反時,你要證明、要求償,一樣得重新起訴
判斷方法很簡單:問自己「簽完之後,還有沒有事情要等對方做?」 沒有(錢已入帳),私下和解可以;有,就該把它變成有執行力的形式。
已經起訴的案件,直接在法院成立和解;還沒起訴而金額或條件較複雜的,可以考慮聲請調解,成立後同樣有執行力。
▍重點整理
- 錢當場一次付清的情形,私下和解沒有問題。
- 涉及分期、或「不得再聯繫」這類持續義務,私下和解的風險最高。
- 判斷標準:簽完之後還有沒有事情要等對方做。
三、和解書應該寫什麼?六個必要條款
談成金額不難,難的是讓這份和解真的執行得下去。 以下六項是實務上最常被漏掉、事後最容易出問題的。
(一)給付金額、時間與方式
金額、幣別、給付日期、匯入帳戶都要具體。分期給付要逐期寫明日期與金額。
(二)加速到期條款
分期給付一定要加上這一條:任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沒有這一條,對方每欠一期你就只能就那一期主張,實務上會被拖到毫無效率。本所曾承辦的一件案件,即是在法院調解程序中約定分期給付並加上這項條款(詳見承辦案例〈侵害配偶權調解案例:40萬分期給付,如何防止對方拖延〉)。
(三)不得再聯繫條款與違約金
這一條處理的不是錢,是關係有沒有真的結束。單純寫「不得再聯繫」而沒有違約金,違反時你很難主張具體損害;約定違約金,才有實際的嚇阻力。本所另一件案件即在和解時約定對方不得再主動聯繫,違反者每次給付一定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詳見承辦案例〈侵害配偶權和解案例:30萬賠償+不得再聯繫的違約金〉)。
(四)效力範圍
明確寫出這份和解涵蓋的是哪一段期間、哪些事實。這一點與「同一事實只能告一次」直接相關——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的既判力規定,已經判決過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和解的範圍寫得太寬,等於連日後的事情也一併拋棄了。
(五)拋棄其餘請求的範圍
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的效力。寫下「拋棄其餘一切請求」之前要想清楚——如果你同時還在考慮對配偶請求、或後續可能提起離婚訴訟,這一句可能把你自己也綁住。
(六)保密條款
雙方通常都會要求。要注意的是保密的範圍與例外(例如向律師、稅務或司法機關揭露),以及違反時的效果。
本文不提供和解書範本。 理由是:和解書的每一條都會產生實際的權利義務,照抄範本很容易在不了解效果的情況下簽下對自己不利的內容——最常見的就是「拋棄其餘一切請求」這一句。上面的清單是給你在談判時逐項確認用的,實際條款建議由律師依個案撰擬。
▍重點整理
- 分期給付一定要有加速到期條款,否則對方可以合法地拖。
- 「不得再聯繫」要搭配違約金才有嚇阻力。
- 「拋棄其餘一切請求」寫下去之前先確認自己還有沒有其他打算。
四、和解金怎麼談?時點比話術重要
同樣一件案子,在不同階段談,能談到的條件不一樣。
- 起訴前:對方還沒感受到訴訟壓力,金額通常最保守;但你也還沒付裁判費,成本最低
- 起訴後、調解階段:雙方都已經投入成本,這是實務上最常成立的時點
- 言詞辯論進行中:證據已經攤開,優劣勢明朗,談判基礎最清楚
- 判決之後:勝負已定,可談的空間主要在給付方式而非金額
兩個實際的考量:
(一)請求金額不是開越高越好。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起訴時就要先繳;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時,法院會依比例酌定訴訟費用的負擔。開得過高,除了先付較多裁判費,還可能在費用分擔上吃虧。
(二)對方的資力決定拿不拿得到。 談到一個漂亮的數字,但對方名下沒有財產、也沒有穩定收入,那個數字就只是紙上的。評估和解條件時,「能不能拿到」和「金額多少」一樣重要。
至於法院酌定賠償金額時會看哪些因素、常見的判賠區間落在哪裡,屬於另一個問題,請見〈 侵害配偶權怎麼告?只告小三可以?要件、證據、時效與賠償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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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階段是實務上最常成立和解的時點。
- 請求金額過高會在裁判費與費用分擔上吃虧。
- 對方的資力決定和解金拿不拿得到,評估時與金額同等重要。
五、和解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這是很多人簽完才想到的問題。答案完全取決於你當初在哪裡和解。
(一)你有執行名義的情形
法院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確定判決,都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列的執行名義。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次官司。
可以執行的標的包括對方的存款、薪資債權、不動產、車輛等財產。實務上,薪資債權是最常見也最有效的標的——只要對方有穩定工作,法院可以按月扣取一定比例。
(二)你只有私下和解書的情形
那份和解書是契約,不是執行名義。你要以該和解契約為請求權基礎另行起訴,取得勝訴確定判決之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等於整個流程重來一次。
這就是第一節那個差別的實際代價。
(三)對方名下真的沒有財產怎麼辦?
- 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 執行無結果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可以持憑證再聲請執行
- 債權憑證的取得也會影響時效的計算
但要誠實說一件事:如果對方確實沒有財產、也沒有收入,執行程序不會變出錢來。這也是為什麼前一節說,和解條件的評估要把對方的資力放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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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執行名義: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債權是最常見的標的。
- 只有私下和解書:要先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
- 對方無財產時可取得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再執行。
六、和解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例外很有限。
(一)訴訟上和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2 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也就是說,不能單純因為後悔而推翻,必須存在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定原因。
要注意的是,同條第 3 項規定,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 84 條第 2 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先前退還的三分之二要繳回去。
(二)民法上的和解
依民法第 738 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三種例外: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我後來覺得金額太低」不在這三款之內。 這正是為什麼簽字之前的評估比簽字之後的補救重要得多。
▍重點整理
- 訴訟上和解要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才能請求繼續審判(民訴第 380 條第 2 項),且要繳回已退還的裁判費。
- 民法上的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民法第 738 條),例外僅三款。
- 「事後覺得談得不好」不構成撤銷事由。
七、常見問題
Q1:侵害配偶權可以私下和解嗎?
可以。私下和解是民法第 736 條所稱的和解契約,有效成立。但它沒有執行力——對方不履行時,你必須以該和解契約另行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約定的是分期給付或「不得再聯繫」這類持續性義務,建議在法院成立和解或調解。
Q2:法院和解和私下和解差在哪裡?
最大的差別是執行力。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訴訟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本身就是執行名義,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私下和解則只是契約,要再打一次官司才能執行。此外,法院和解成立還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 2 項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Q3:和解成立可以退裁判費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 2 項,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要注意三個月的期間,逾期就不能聲請了。
Q4:和解書一定要加哪些條款?
實務上最常被漏掉的有六項:給付金額與方式、分期時的加速到期條款、不得再聯繫條款與違約金、和解的效力範圍(涵蓋哪段期間與哪些事實)、拋棄其餘請求的範圍、保密條款。其中加速到期條款與違約金決定了這份和解實際上執行不執行得下去。
Q5:和解之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
如果是法院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可,常見的執行標的是存款、薪資債權與不動產。如果只有私下和解書,必須先以該和解契約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才能聲請執行。執行無結果時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可再聲請執行。
Q6:和解可以反悔嗎?
原則上不行。訴訟上和解須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2 項請求繼續審判,而且要繳回已退還的裁判費。民法上的和解依第 738 條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例外只有三款: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和解事件已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當事人不知、以及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事後覺得金額談低了」不在其中。
Q7:和解之後對方又和配偶聯繫,可以再告嗎?
要看和解書怎麼寫。如果和解時約定了「不得再聯繫」並訂有違約金,可依該約定請求違約金。若雙方在和解成立後又有新的往來,那是另一個侵權事實,不受既判力拘束,可以另行起訴——這也是為什麼和解書的效力範圍必須寫清楚涵蓋哪一段期間。
關於作者
張維軒律師|維鼎法律事務所 執業 9 年(民國 106 年取得律師證書)|律師證書字號:106 臺檢證字第 13432 號|可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證|專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事案件
本文最後更新:2026 年 9 月 7 日。法規依據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民法第 736 條、第 737 條、第 738 條;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第 380 條、第 400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和解條款的效果涉及具體事實與雙方談判狀況,簽署前請諮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