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當事人曾借款給對方,對方原本負有清償義務,但之後不願繼續還款,反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主張當事人已無權再向其請求清償。
當事人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進行答辯,並於訴訟中反訴要求對方返還借款。
本案爭點
本案不只是單純的「借錢不還」,而是借款人主動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債權不存在。
因此案件的重要問題在於:
借貸關係是否確實存在、借款是否已清償,以及現有證據能否證明當事人對對方仍具有借款返還請求權。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針對雙方借貸關係及清償情況整理相關資料,反駁原告所主張的債權不存在。
除了防禦對方提起的訴訟外,本案並進一步提出反訴,要求借款人履行原本應負擔的還款義務,使案件不只是「防守勝訴」,也能實際處理未清償的借款。
案件結果:本訴、反訴均獲勝訴
法院最終未採納原告主張,當事人在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獲得勝訴;同時,反訴請求對方返還借款部分也獲得法院支持。
律師提醒
借款案件最重要的通常是證據。
即使雙方是親友或熟人,也建議保留借據、匯款紀錄、LINE對話、還款紀錄及催款資料。若對方不但拒絕還款,甚至反過來主張債務不存在,應儘早由律師整理完整金流及雙方往來資料,避免因時間經過增加舉證困難。
民 事 糾 紛
錢的糾紛,贏的通常不是記性好的人,是留下紀錄的人
借款、押金、借名登記、代為管理長輩的錢、勞動契約——這幾種糾紛有一個共同點:當初都是基於信任,所以幾乎沒有人留書面。等到翻臉的時候,法院看的卻是誰能證明當時的約定是什麼。
而且它們常常不是單純的「他欠我錢」:
- 對方可能反過來告你。借款人主張債權不存在、家人主張你侵占長輩財產——這時候光是防守不夠,還要評估要不要反訴,把該拿回來的一併處理。
- 「曾經出錢」不等於「約定好了」。共同出資、贈與、借名登記,法律效果完全不同,不能只憑匯款紀錄推論。
- 對方主張的理由不一定站得住。房東說房子有損壞、公司說你不適任,都還要具體說明違反了什麼義務、損害是否確實存在。
還有一種情況,很多人以為已經結束了:一審判了,而且判得對自己很不利。民事二審仍然可以補提證據、重新爭執計算的基礎——例如工程實際做到什麼程度、已經施作的部分有沒有價值、追加減項怎麼算、契約是因為什麼原因終止的。而且二審一樣可以談調解。一審不利,不等於只能照著判決上的數字執行。
⚠ 但這件事有時間限制:上訴期間從收到判決正本起算,很短,一旦錯過,判決就確定了。期間會寫在判決書最後,收到的當天就先確認這一項——這是整件事裡最不能拖的一步。
所以第一步永遠是把紀錄整理出來:契約或借據、匯款與帳戶往來、LINE 或簡訊對話、單據與交付紀錄、以及時間軸。紀錄不完整不代表沒救,但越早整理,能還原的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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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紀錄與金流整理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打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依個案事實、契約內容及證據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