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當事人與樓上住戶長期因鋼琴聲及居住噪音發生爭議。
告訴人主張,當事人曾破壞住家門外的電子鎖,其後又持鐵鎚前往住處門口,作勢敲擊大門,使家人心生畏懼,因此提出毀損及恐嚇危害安全告訴。
本案爭點
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不是只要對方感到害怕就一定成立。
仍須判斷行為人是否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事項通知對方,並具有使人心生畏懼的恐嚇意思。
律師處理重點
本案針對當事人前往住處門口的真正原因、實際行為及雙方長期噪音糾紛進行說明。
當事人表示持鐵鎚前往樓上,是因再次受到鋼琴聲干擾,希望要求對方降低音量,並沒有要傷害或恐嚇對方的意思。
就現有證據而言,也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曾以言語或行為傳達將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
案件結果:恐嚇部分獲不起訴
毀損部分因雙方調解成立並撤回告訴;恐嚇部分則因欠缺足以證明恐嚇故意及危害安全結果的積極證據,檢察官最終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鄰居噪音、停車或公共空間糾紛,很容易因情緒升高而演變成恐嚇、毀損甚至傷害案件。
但刑法上的恐嚇仍有特定構成要件,不能單純以「對方覺得害怕」判斷是否成立。
若已因衝突遭提告,應保存監視器、錄音及雙方對話,讓律師協助還原完整事件脈絡。
構 成 要 件 與 證 據
對方認為你犯了罪,和法律上成立犯罪,是兩件事
中間隔著兩道關卡,而且缺一不可:你的行為要落進那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而且要有客觀證據支持。
- 要件這一關。「對方覺得害怕」不等於恐嚇——恐嚇罪要的是有沒有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拿得出診斷證明」不等於傷害成立——還要證明傷勢與那個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契約上的爭議,也不會因為對方說「我被騙了」就變成詐欺。
- 證據這一關。私人空間、沒有第三人在場的事件,告訴人的說法當然重要,但單一指述加上沒有客觀佐證,通常撐不起犯罪認定。監視器、錄音、就醫時間、數位鑑識、往來紀錄,都可能改變整件事的樣子。
所以答辯的重點往往不是「我沒有」三個字,而是把完整的脈絡還原出來——事情的前因、當下實際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雙方原本的關係,以及時間軸怎麼對。
還有一種情形特別常見:民事糾紛被包裝成刑事告訴。租賃、房地使用、借貸、合夥——雙方本來在爭的是權利義務怎麼算,其中一方卻直接提出侵占、詐欺、強制或毀損的告訴。但民事上有爭議,不等於刑事上構成犯罪:房地究竟是誰的、雙方到底是所有權關係還是租賃關係,這些基本法律關係一旦釐清,案件往往就會回到「構成要件到底該不該當」這個真正的問題上。
⚠ 但有一件事要老實說:刑事上要件不該當,不代表行為本身沒有問題。民事責任、鄰里或租賃關係、後續可能再起的爭議,都還在。刑案結束不等於事情結束,這一點最好一開始就算進去。
在接受詢問之前:把監視器、錄音、對話、就醫與單據原樣保存,不要刪;也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證人「把話講清楚」。
加 LINE 評估案件是否成立
或撥打 (02) 7704-5528
先看要件對不對得上,再決定怎麼答辯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犯罪是否成立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實、構成要件及證據認定,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