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搭訕讓女子心生恐懼被告恐嚇|透過監視器證據成功獲不起訴

2022-08-15
搭訕讓女子心生恐懼被告恐嚇|透過監視器證據成功獲不起訴

案件背景

當事人在路上與一名女子搭話,詢問「有沒有男朋友」、「身材怎麼那麼好」、「介不介意多一個男朋友」以及是否參加萬聖節派對等內容。

女子認為當事人一路跟隨並使自己感到害怕,因此報警提出恐嚇危害安全告訴。

本案爭點

恐嚇罪的成立,不是單純以被害人主觀上是否感到不舒服或害怕判斷。

法律上仍須存在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事項通知對方的行為。

因此,本案的核心是:當事人的搭話及跟隨行為是否已經包含法律上的「加害通知」?

律師處理重點

檢察官調閱沿途監視器後,確認當事人確實曾與告訴人同行、搭話並跟隨一段距離。

但從當事人實際說出的內容及監視器所呈現的行為來看,雖然確實造成告訴人不適,卻沒有以言語或行動表示將傷害告訴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

案件結果:恐嚇罪不起訴

檢察官認為相關行為雖可能不恰當,但與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要求的構成要件仍有差距,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恐嚇犯行,因此作成不起訴處分。

律師提醒

令人不舒服、不當的言語與刑法上的恐嚇罪,並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恐嚇案件仍應回到實際說了什麼、做了什麼,以及是否包含具體或可得辨識的加害意思判斷。

如果因口角、留言或言語互動遭控恐嚇,應完整保存對話、錄音及監視器資料,再由律師評估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構 成 要 件 與 證 據 對方認為你犯了罪,和法律上成立犯罪,是兩件事

中間隔著兩道關卡,而且缺一不可:你的行為要落進那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而且要有客觀證據支持

  • 要件這一關。「對方覺得害怕」不等於恐嚇——恐嚇罪要的是有沒有傳達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意思;「拿得出診斷證明」不等於傷害成立——還要證明傷勢與那個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契約上的爭議,也不會因為對方說「我被騙了」就變成詐欺。
  • 證據這一關。私人空間、沒有第三人在場的事件,告訴人的說法當然重要,但單一指述加上沒有客觀佐證,通常撐不起犯罪認定。監視器、錄音、就醫時間、數位鑑識、往來紀錄,都可能改變整件事的樣子。

所以答辯的重點往往不是「我沒有」三個字,而是把完整的脈絡還原出來——事情的前因、當下實際說了什麼做了什麼、雙方原本的關係,以及時間軸怎麼對。

還有一種情形特別常見:民事糾紛被包裝成刑事告訴。租賃、房地使用、借貸、合夥——雙方本來在爭的是權利義務怎麼算,其中一方卻直接提出侵占、詐欺、強制或毀損的告訴。但民事上有爭議,不等於刑事上構成犯罪:房地究竟是誰的、雙方到底是所有權關係還是租賃關係,這些基本法律關係一旦釐清,案件往往就會回到「構成要件到底該不該當」這個真正的問題上。

⚠ 但有一件事要老實說:刑事上要件不該當,不代表行為本身沒有問題。民事責任、鄰里或租賃關係、後續可能再起的爭議,都還在。刑案結束不等於事情結束,這一點最好一開始就算進去。

在接受詢問之前:把監視器、錄音、對話、就醫與單據原樣保存,不要刪;也不要私下去找對方或證人「把話講清楚」。

加 LINE 評估案件是否成立 或撥打 (02) 7704-5528

先看要件對不對得上,再決定怎麼答辯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犯罪是否成立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事實、構成要件及證據認定,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