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太太發現先生從婚前到婚後均有與其他對象發展感情關係的情形。
在長期面對配偶劈腿及外遇後,太太認為婚姻關係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爭點
配偶外遇並不代表婚姻關係會自動消滅。
如果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仍須透過法院程序,由主張離婚的一方提出具體事實及證據,使法院判斷夫妻婚姻是否已達難以維持的程度。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協助太太整理先生婚前至婚後的感情狀況及夫妻婚姻破裂經過,並透過訴訟向法院說明婚姻關係已無繼續維持的可能。
案件結果:法院判准離婚
法院經審理後,最終支持太太的離婚請求,判決雙方離婚。
律師提醒
如果配偶外遇,但對方不同意離婚,仍可評估是否透過裁判離婚程序處理。
外遇相關對話、照片及其他資料可能成為重要證據,但蒐證過程仍須注意合法性。若婚姻已因長期外遇或其他重大問題破裂,建議先由家事律師評估離婚事由及現有證據是否充分。
裁 判 離 婚
對方不同意離婚,就只剩裁判離婚一條路——而法院看的是整段婚姻
先講一個最常見、也最耽誤事的誤解:台灣沒有「分開夠久婚姻就自動解消」的規定。婚姻不會因為對方離家、出境、失聯而自己結束。只要對方不願意配合辦協議離婚,就必須由法院認定這段婚姻是不是已經難以維持(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而法院判斷的方式,和多數人想的不一樣:它看的很少是某一次爭吵或某一個行程,而是夫妻長期共同生活的整體狀態——信任還剩多少、家庭責任誰在承擔、衝突到什麼程度、還有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所以案件的成敗,通常取決於能不能把「長期累積」這件事完整呈現出來。
常見的三種情形,要準備的東西不太一樣:
- 長期分居或失去聯繫。重點是分居從什麼時候開始、為什麼開始、之後有沒有再回來過,以及這段期間還剩下多少實際往來。出入境資料、通訊紀錄的時間軸,比單一則訊息有用得多。
- 家庭暴力、酗酒、未負擔家庭責任。重點是「長期存在」而不是「那一次」。就醫與驗傷紀錄、報警紀錄、保護令相關文件、家用支出與收入的往來,都是在說明同一件事:這不是偶發衝突。
- 外遇。重點同樣不是抓到某一次行程,而是整體證據能不能讓法院看出婚姻信賴已經破裂。往來訊息、照片、住宿與消費紀錄都可能有用——但請先看下一段。
⚠ 蒐證的方式本身要合法。翻看配偶手機、裝設追蹤器、錄下自己不在場的對話、進入他人住處拍攝——這些做法有機會讓提出證據的人反過來成為刑事被告,而且未必換得到法院採用的證據。在動手之前先問清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行,這比事後補救省事太多。
⚠ 如果家裡有暴力,人身安全優先於訴訟。保護令和離婚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可以同時進行,不必等離婚判決下來才聲請。緊急狀況請直接撥 110;需要諮詢或協助,可撥 113 保護專線。
如果對方人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還會多一層程序問題:起訴後文書要送到境外,時間會比一般案件長;連地址都不確定的話,還要先處理文書送不到的問題(法律上有相應程序可以走,不會因此走不下去,但要另外花時間)。這不影響你有沒有理由離婚,影響的是整件事要多久。
還有一件要老實說的事:如果婚姻破裂的事由主要應該由自己負責,請求會受到限制。這一點最好在決定提告之前就先弄清楚,而不是開庭時才第一次聽到。
加 LINE 諮詢離婚案件
或撥打 (02) 7704-5528
對方不配合,不等於離不了——只是要走另一條路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