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大陸籍配偶返陸3年未歸可以離婚嗎|長期分居訴請離婚勝訴

2022-09-20
大陸籍配偶返陸3年未歸可以離婚嗎|長期分居訴請離婚勝訴

前言

配偶返回中國大陸後多年未再回台,婚姻關係並不會因為「分開夠久」而自動結束。台灣沒有「分居滿幾年就自動離婚」的規定——只要對方不同意協議離婚,仍然必須由法院認定這段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本案的太太返陸後3年未歸、雙方鮮少聯繫,最終經法院判准離婚。

案件背景

先生與大陸籍太太婚後共同居住於台灣,並育有一名子女。

其後太太以返回中國大陸探親為由離開台灣,卻遲遲未再返台。雙方長期分隔兩地,時間長達3年,期間太太也鮮少與先生聯繫,夫妻共同生活實際上已長期中斷。

先生認為婚姻關係已難以繼續維持,因此委任張維軒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爭點

很多人以為「分居久了就會自動離婚」,但台灣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夫妻一方長期居住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婚姻關係都不會因為時間經過而自動消滅。

若另一方不同意或無法配合辦理協議離婚,仍須由法院依雙方實際婚姻生活、分居期間、聯繫狀況及婚姻是否已經破裂等情形,判斷是否符合裁判離婚的要件。

本案的重要問題就在於:

太太返陸後長達3年未再與先生共同生活,且雙方鮮少聯繫,是否已足以認定婚姻關係難以繼續維持。

此類請求的依據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條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但同項但書規定,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律師處理重點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協助先生整理夫妻長期分居、太太離台後未返台,以及雙方長時間缺乏正常夫妻聯繫與共同生活等事實,向法院說明婚姻關係實際上已長期處於破裂狀態。

本案並非單純因為配偶「人在國外」就請求離婚,而是從長期分居、互動情形及共同生活是否仍然存在等面向,呈現夫妻婚姻已無法繼續維持的實際狀態。

案件結果:法院判准離婚

法院審理後,最終支持先生的離婚請求,判決准許先生與太太離婚,使長達數年的分居婚姻得以正式結束。

律師提醒

這類案件最常見的耽誤,是「再等等看」。

分居的時間本身不會把婚姻結束掉,卻會讓證據越來越難整理——通訊紀錄被新訊息覆蓋、能證明分居起點的資料散落各處、對方在境外的住址也可能又換過。等待並不會讓條件變好。

法院在判斷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分居的起訖與原因、夫妻之間還有沒有實際的聯繫與共同生活、以及婚姻破裂的具體情形,而不是單看「分開幾年」這個數字。要留意的是,如果婚姻破裂的事由主要應由自己負責,請求會受到限制。

如果配偶已長期離家、出境後不再回台,或多年鮮少聯繫,建議先保存雙方的通訊紀錄、出入境資料與分居相關證明,再由家事律師評估是否具備裁判離婚的條件。

裁 判 離 婚 對方不同意離婚,就只剩裁判離婚一條路——而法院看的是整段婚姻

先講一個最常見、也最耽誤事的誤解:台灣沒有「分開夠久婚姻就自動解消」的規定。婚姻不會因為對方離家、出境、失聯而自己結束。只要對方不願意配合辦協議離婚,就必須由法院認定這段婚姻是不是已經難以維持(民法第1052條第2項)。

而法院判斷的方式,和多數人想的不一樣:它看的很少是某一次爭吵或某一個行程,而是夫妻長期共同生活的整體狀態——信任還剩多少、家庭責任誰在承擔、衝突到什麼程度、還有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所以案件的成敗,通常取決於能不能把「長期累積」這件事完整呈現出來。

常見的三種情形,要準備的東西不太一樣:

  • 長期分居或失去聯繫。重點是分居從什麼時候開始、為什麼開始、之後有沒有再回來過,以及這段期間還剩下多少實際往來。出入境資料、通訊紀錄的時間軸,比單一則訊息有用得多。
  • 家庭暴力、酗酒、未負擔家庭責任。重點是「長期存在」而不是「那一次」。就醫與驗傷紀錄、報警紀錄、保護令相關文件、家用支出與收入的往來,都是在說明同一件事:這不是偶發衝突。
  • 外遇。重點同樣不是抓到某一次行程,而是整體證據能不能讓法院看出婚姻信賴已經破裂。往來訊息、照片、住宿與消費紀錄都可能有用——但請先看下一段。

蒐證的方式本身要合法。翻看配偶手機、裝設追蹤器、錄下自己不在場的對話、進入他人住處拍攝——這些做法有機會讓提出證據的人反過來成為刑事被告,而且未必換得到法院採用的證據。在動手之前先問清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行,這比事後補救省事太多。

如果家裡有暴力,人身安全優先於訴訟。保護令和離婚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可以同時進行,不必等離婚判決下來才聲請。緊急狀況請直接撥 110;需要諮詢或協助,可撥 113 保護專線

如果對方人在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還會多一層程序問題:起訴後文書要送到境外,時間會比一般案件長;連地址都不確定的話,還要先處理文書送不到的問題(法律上有相應程序可以走,不會因此走不下去,但要另外花時間)。這不影響你有沒有理由離婚,影響的是整件事要多久。

還有一件要老實說的事:如果婚姻破裂的事由主要應該由自己負責,請求會受到限制。這一點最好在決定提告之前就先弄清楚,而不是開庭時才第一次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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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配合,不等於離不了——只是要走另一條路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