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

夫妻剩餘財產遭請求700萬元,法院最終僅判189萬餘元

2025-01-10
夫妻剩餘財產遭請求700萬元,法院最終僅判189萬餘元

案件背景

夫妻離婚後,雙方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發生爭議。對方原先請求150萬元,之後將請求金額擴張至700萬元,雙方對婚後財產、債務及部分財產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計算均有爭執。

當事人委任張維軒律師代理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判決最終命當事人給付189萬0,611元,對方其餘請求則遭駁回。

本案爭點

本案所涉及的財產項目相當多,包括不動產、車輛、保單、房屋出售所得,以及相關債務等。

雙方主要爭執在於:

哪些財產屬於婚後剩餘財產、財產價值應如何計算,以及特定款項是否應追加計入剩餘財產。

律師處理重點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非單純將夫妻名下所有財產相加後平均分配。

張維軒律師接受委任後,針對各項財產的取得時間、所有權關係、實際資金流向、債務及相關證據逐項提出答辯,避免將不應列入或計算方式有爭議的財產直接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案件結果:大幅降低對方請求金額

對方訴訟中將請求金額擴張至700萬元,法院最終判命當事人給付189萬0,611元,其餘請求均遭駁回。

律師提醒

剩餘財產分配案件的結果,往往取決於財產取得時間、資金來源、債務、財產處分紀錄及證據是否完整,並不是看到帳戶或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就一定全部列入計算。

如果離婚涉及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或高額資產,建議在訴訟前先由家事律師協助整理財產清單及資金流向,再評估可能的請求或答辯範圍。

家 事 案 件 財產怎麼分、孩子怎麼看,多半在開庭前就決定了

剩餘財產分配不是「名下財產一人一半」。婚前財產要扣除、婚後債務要扣除,一筆錢是什麼時候取得的、從哪裡來的、後來怎麼處分的,每一項都會改變最後那個數字。差別常常不在誰比較會講,而在誰拿得出資金流向。

會面交往也一樣。法院的判斷標準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年齡、就學、作息、交通距離、主要照顧情形——不是父母雙方「時間分得公不公平」。

還有一件很多人漏掉的事:離婚談成了、財產沒談,可能還有第二次。調解或協議離婚時如果只寫「雙方同意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會因此跟著結束——存款、不動產、股票、保單都還在檯面上,日後仍可能再進一次家事法院。想一次處理完,就要在同一份文件裡把財產怎麼辦一併寫清楚(包括「各自保有名下財產」這種約定也要寫)。另外要留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法定期間,不是什麼時候想主張都可以。

所以無論你是打算請求,還是正在被請求,建議先做這件事:

  • 財產案件:整理銀行往來、購屋與貸款文件、保單、股票交易與財產取得證明,把「什麼時候、用什麼錢取得」對得起來。
  • 子女案件:保留實際的探視與接送紀錄、聯繫往來、以及子女的就學與作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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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資料整理清楚,再決定要不要打

本頁為個案處理經過之說明,案件事實已去識別化,判決結果因個案事實、證據與程序狀況而異。本頁內容不代表對其他案件結果之預測或承諾,亦非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