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必看!提告、要件、證據、時效與賠償金額全解析
發布時間:
2026-02-03

侵害配偶權必看!提告、要件、證據、時效與賠償金額全解析

當遇上外遇或小三介入婚姻時,總是讓人感到心裡沮喪與掙扎,而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就是捍衛您配偶權益的法律途徑。

本文將由專業律師帶您一次了解: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的定義、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提告流程、需要哪些證據、如何有效蒐證及賠償金額等,讓您能爭取自身權益,幫助您在法律攻防上立於不敗之地。

目錄

一、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法條依據為何?

(一)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基於婚姻關係所衍生要求夫妻間互相忠誠的權利與義務,雖然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可藉由民法第195條的配偶身分法益導出,且為我國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承認,目的是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幸福美滿。因此,經過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夫妻就受有法律上「配偶權」的保障。

(二)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是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間發生肉體或精神上的親密行為,互動逾越一般朋友交往的界線(友達以上),違背與配偶因婚姻關係所生的忠誠義務,構成對配偶權之侵害。

受侵害配偶權之一方可依民法第184條,對外遇之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小三來說,「明知其為他人配偶」卻還是與之交往,該行為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違反了他人身為配偶身份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受侵害配偶權之一方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對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三)侵害配偶權法條依據為何?

‍‍現行民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配偶權」三個字,但可藉由民法第195條的配偶身分法益導出,且為我國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承認,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即成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者,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使受侵害之配偶方沒有實質上之財產損害,仍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之「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也就是「通姦罪」除罪化,因此通姦罪相關的刑事處罰已不再適用。簡言之,現行法律只有民事「侵害配偶權」可以約束第三者介入婚姻。

二、侵害配偶權要件有哪些?

(一)第三者「知悉」您的配偶已婚

如果只對「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那麼這個要件可以忽略。

但如果是要對「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第三者必須知道您的配偶為已婚狀態,也就是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家庭、卻還介入對方婚姻,即「知三當三」的情形。

(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以配偶與他人的互動「是否超越朋友交往的界線」作為標準,不必一定要有性交行為

過去通姦罪是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為了避免浮濫處罰入人於罪,因此通姦罪在要件上較為嚴格,以避免外遇者會被隨意處以刑罰。

然而,「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訴訟,要件上自然無須如刑法那麼嚴苛。法院實務上認為的侵害配偶權情形,通常是以配偶與他人的互動「是否超越一般朋友交往的界線」作為標準,如果屬於朋友間的交往,就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反之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以下是法院認定超越朋友交往界線的行為:

  • 牽手。
  • 擁抱。
  • 接吻。
  • 聊色情話題或分享性影像。
  • 傳送曖昧訊息:例如以老公老婆互相稱呼、經常深夜聊天、表示「想你」等。
  • 進出汽車旅館:即使沒有捉姦在床,仍然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 發生性行為。

三、侵害配偶權怎麼告?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

(一)提吿侵害配偶權前,先讓您了解全局樣貌

提告侵害配偶權會經歷的過程

當您看到這篇文章,相信心裡一定經過一番掙扎,因為婚姻對任何人來說都彌足珍貴,但不論提告與否都需要先做好充足的準備,不只是保障自己權益,同時也可以是趕走小三的一種方式。

  • 證據最重要:無論您是否要提告配偶,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證據是唯一可以捍衛自己的依據,而蒐證機會都是稍縱即逝,唯有準備好證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 律師諮詢:當蒐集到相關證據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確保您的證據是有效的,且不會因為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妨害秘密罪」而導致被對方反提告,同時可詢問相關蒐證技巧(後面會提到)。
  • 提告可行性:根據掌握的證據和律師討論可行性,同時了解自己要提告的目的,若只想讓小三停止破壞兩人的婚姻,此時只需提告第三者;若想捍衛自身的配偶權,可將配偶與第三者二人一起提告。
  • 提告流程: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主要是透過
    1. 提起訴訟(律師撰寫起訴書)
    2. 法院受理
    3. 法院會視情況安排調解(視情況是否需要)
    4. 法院正式審理(進入訴訟階段)
    5. 法院判決

以上是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會經歷的程序,讓您更全面的理解提告要達成的目的(例如:只是要趕走小三、或透過調解庭與伴侶和解並簽下切結書同時提告配偶與第三者來捍衛自身配偶權等)。

因為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沒有刑事訴訟中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因此當事人有權決定對誰提起訴訟,以下我們會針對每個環節深入說明,讓我們一起往下看吧!

(二)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

暸解了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與蒐證過程後,關於提告與訴訟流程依序是:

  1. 蒐集證據:準備好能在法庭上提出的有效證據,例如通話記錄、短信、照片、證人、自白等,證明配偶和第三者確實侵害了配偶權。
  2. 律師諮詢: 尋找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瞭解目前掌握的證據是否充足,以及提起訴訟的可行性。
  3. 提起訴訟: 透過專業律師撰寫起訴書(或自行撰寫),向法院遞交訴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4.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和地點。
  5. 調解程序:法院會依情況安排調解,試圖讓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法院認定無調解必要,會在受理後直接進入民事訴訟階段。
  6. 審理程序:法院進入審理程序後,由雙方律師陳述事實和證據,法官會進行審查。
  7. 法院判決:法官根據審理情況和證據,作出判決,確定是否賠償及賠償金額。
  8. 上訴:如果任一方對判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
  9. 執行判決:判決生效後,如果賠償金未按時支付,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自己獲得賠償金。

其中「提起訴訟」可參考司法院出的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範本,包括:

  • 撰寫原告、被告的基本資料。
  • 訴之聲明:包括金額、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
  • 事實及理由:包括侵害配偶權發生之過程、自己因為侵害配偶權而受到的損害。

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侵害配偶權之原告得向被告住所地(或戶籍地)之法院,或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地(也就是外遇的地點)法院提出訴訟。

(三)訴訟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訴訟過程中,提出有效和完整的證據非常重要,建議先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免提告卻敗訴,提告後也因打草驚蛇錯失未來再蒐證的機會。

關於提起訴訟程序上之注意事項,以下內容參考花蓮地方法院網站:(僅列出部分內容,細節請點擊連結查閱)

一、期日及期間之遵守:

無論何種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任意遲誤,而對於不變期間(例如民事上訴限20日之期間,即為不變期間)尤應特別注意,一經遲誤,即喪失其為訴訟行為之權利。惟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64條)。

二、提出證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也就是說,提告的人要負責提供證據,證明告發事情屬實。

三、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開始時,當事人應先聲明請求裁判之事項(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92條)。

四、撤回訴訟: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五、和解:

起訴之前,如有調解之可能,最好先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才提起訴訟,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協商的機會,建議盡力以和解為主要方向。和解有分以下兩種:

  1. 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起訴,並可以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83條)。
  2. 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於言詞辯論結束前或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並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84條)。
  3. 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四)侵害配偶權訴訟不出庭可以嗎?

一般而言,當事人最好親自出庭,因為這有助於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況並作出公正的判決。但有時當事人可能無法或不願意出庭,這時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1. 委託律師出庭

  • 情況: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出庭,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庭。
  • 優點:由擁有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的律師代為出庭,可以在庭上代表當事人,捍衛當事人的利益。
  • 缺點:法官無法聽到當事人的口述,但在有委任律師的情形下,法官通常會同意律師於當庭無法回應所有事實時,能再透過書狀或下次開庭時補充陳述,因此如有委任律師,此缺點影響並不大

2. 遞交書面陳述

  • 情況:如果當事人確實無法出庭,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表達自己的立場和提供證據。
  • 優點:書面陳述可以詳細闡述當事人的觀點和證據,供法官參考。
  • 缺點:但如書面陳述未詳細清楚的表達、提供充分的證據,因當事人未到庭,法官無法直接當場與當事人確定書狀內的真意,則容易影響法官對案件判斷的準確性。

綜合上述,還是建議親自出庭,如果確實無法出庭,應該透過委任律師、遞交陳述書狀,確保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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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件證據?如何蒐證?

(一)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實務上SOP大公開

法律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至今仍然模糊,判決結果常常取決於法官本身的認定,換言之,誰擁有更充足、直接的證據,勝率就愈高,同時也影響賠償金額的高低。

但不是所有的證據都能作為呈堂證供,以下有幾點要注意:

  • 證據有效性:證據講求的是「有效性、時效性」,必須要能在法庭上直接、間接證明的證據才可以被納入。
  • 蒐證時機:在蒐證的過程中,機會往往都是一時的,只要有機會獲取證據,建議當事人都可以先存起來。
  • 蒐證前:建議都要和律師討論哪些才是蒐證重點,以免花了一堆精神蒐集到的都是無效的證據。
  • 蒐證後:需要與律師討論哪些是有效證據,以及避免涉入「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妨害秘密罪」,否則導致被對方反告就得不償失了。

律師的價值是在事前告知當事人如何聰明有效的獲取有效證據,同時如何避免當事人誤觸「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妨害秘密罪」,這樣在法律上就能取得先機,提高蒐證的成功率。

(二)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有效證據

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有效證據

剛剛提到證據是講求有效性的,不是所有證據都適合作為呈堂證供,以下是常見有效的證據類型:

1、通話記錄(錄音)、曖昧簡訊、Line聊天記錄、書信、電子郵件內容往來

一般的聊天紀錄並非有效的證據,而是應提出與小三的聊天內容涵蓋鹹濕對話、親密稱呼(如:寶貝、老公、老婆等)、提及性暗示或邀約等相關超過一般友誼關係的訊息內容截圖記錄才足夠。

2、目擊者證詞、親密照片或影片

與配偶以外的對象發生親密舉動,舉凡牽手、接吻、性行為、同時一起進出汽車旅館等的相關目擊、影片、照片皆可列舉為證據的一環。

如果只有對方去摩鐵、Hotel的收據發票,並非有效的證據,需搭配與第三者同進同出的照片才較有機會成立。

3、錄下配偶、第三者自白

可以先將手機開啟錄音模式(或小小錄音裝置),置於口袋或身上任何不易發現處,向對方引導、詢問是否有外遇之行為,有時對方會因為心虛而承認自己有外遇等事實,所錄下的對話即可作為證據。同樣方式,也可以透過與小三溝通,進而獲取有效證據。(不建議以質問的方式進行,這只會提高對方的防衛心)

在法律上,因為你本身也是對話之一方,就比較不容易違反刑法妨害祕密罪,但建議還是將蒐集的證據與律師討論,較可立於不敗之地。

五、侵害配偶權追訴權時效是多久?

在蒐證完畢後,你該注意:侵害配偶權是有時效的!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第184條所定之「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97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侵害配偶權時效需在被害人知道有侵害配偶權的「外遇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2年內,或自侵害配偶權的外遇事實發生起10年內,向對方起訴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侵害配偶權追訴期是從你知道時起到提告為止的2年期限,或外遇事實發生時起的10年期限,若超過時效,被告得依法主張時效抗辯,你的提告就有獲得敗訴的可能。

六、侵害配偶權金額判定方式是什麼?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有多少?

(一)侵害配偶權金額判定方式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法院通常會依照侵害配偶權的嚴重程度及被外遇者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來做衡量,經常會參酌的因素包括:

  1. 外遇情節輕重,也就是是否屬於嚴重出軌的情形:情節輕微如貼臉合照、經常一同出遊等;嚴重者則例如多次通姦、已育有私生子等。‍
  2. 原告及被告各自的學識、背景、收入‍
  3. 夫妻間的感情狀況‍
  4. 外遇對原告造成的影響‍
  5. 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存在‍
  6. 夫妻婚姻存續的時間有多長

(二)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有多少?

以下針對大部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做說明,實際情況會依情節、身份不同,有所差異:

1、依據人數與職業的分析來判定侵害配偶權案件賠償金額

  • 同時提告第三者與配偶時:如果訴訟涉及兩位當事人(第三者與配偶),賠償金額通常落在新台幣60萬元以下,但也遇過賠償金額超過60萬元,甚至賠償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案例,但屬少數,這與個案事實有關,法官也會斟酌侵害配偶權的嚴重程度認定適當的賠償金額。
  • 僅提告第三者或配偶其中一人時:如果訴訟只針對單一當事人(第三者或配偶其中一人),賠償金額通常落在新台幣30萬元左右。
  • 如有子女的情況:若外遇關係中有生子女,則法官會視情況相應增加判賠金額。

2、依據當事人職業來判定侵害配偶權案件賠償金額

  • 高收入族的賠償金額:高收入職業中,例如: 機師、醫生、自營業者、金牌業務員、工程師等,判賠金額往往會高於新台幣30萬元以上。
  • 一般職業的賠償金額:待業人員、一般職員、家庭主婦、派遣員工等,判賠金額則通常會低於平均值。

但是,職業並非決定賠償金額的唯一因素,財產、外遇次數等因素也會影響最終判賠結果,所以仍取決於法官的個人判斷與過往判決經驗,上述的金額只是依據常見的判賠結果來作為統計資訊參考。

一般來言,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30萬元以下較為常見,較高金額多數會落在50萬上下,破百萬的則少見,法官會依上述因素酌增或酌減,也就是若外遇情節重大、小三、小王有較高收入…等,法院判賠金額通常也會較高。
如對賠償金額有疑慮,可先諮詢律師,律師將依據您的情況和證據,判斷合理的賠償金額,亦可與律師討論案情細節,擬定有效的訴訟策略,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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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侵害配偶權的常見問題

Q1:侵害配偶權只告小三可以嗎?

可以。當事人可依提告的目的是只想停止小三破壞婚姻,還是想捍衛自身的配偶權,來決定只告小三,還是將配偶與小三兩人一起提告。

 

Q2:侵害配偶權會有案底嗎?

不會。由於刑法通姦罪已經除罪化,目前只有民事「侵害配偶權」可以約束破壞婚姻關係者,民事責任不如刑事責任會留下前科案底,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但仍可透過司法院公開的判決書查詢系統查找相關民事判決,因此仍可能造成名譽受損。

 

‍Q3:配偶權不存在的法院判決在現行實務常見嗎?

不常見。「配偶權不存在」僅是現行台灣少數民事法院判決提出的觀點,其認為刑法通姦罪既然已經大法官解釋認定違憲,意指「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之忠誠義務,已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不應該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否定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然而,大法官在釋字791號解釋雖然認為通姦罪違憲,但也明文指出,婚姻制度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因此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制定,可以規範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忠誠義務。

事實上,主張「配偶權不存在」的少數法院判決,過度推導釋字791號解釋,依據該號解釋反而應該被認為是支持「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意思才是。

八、結論

在面對侵害配偶權的訴訟問題,只要能在一開始掌握有效且直接的證據,往往就會對法官判決起到關鍵的作用,而如何在不觸犯法律的情況下,有技巧的合法蒐證就會是勝訴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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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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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近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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