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配偶權怎麼告?只告小三可以?要件、證據、時效與金額
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 你必須證明三件事: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雙方的往來逾越社會通念的交往分際、而且情節重大。三者缺一不可。
提告有 2 年的時效,而且起算點比多數人想的早。 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自你「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內不行使就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發現當下就是起算點,不是決定要告的那一天。
可以只告第三者、不告配偶。 兩人對你成立共同侵權、負連帶賠償責任,你有權選擇只對其中一人請求全額。但這個選擇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後果,見第三節。
如果你正在考慮提告,以下從證據、流程、金額到勝敗因素完整說明。
一、侵害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法條依據為何?
侵害配偶權,是指配偶與第三者的往來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了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受害的配偶得依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請求精神慰撫金。民法沒有直接寫出「配偶權」三個字——這個權利是從第 195 條第 3 項的「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導出,並為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承認。
(一)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基於婚姻關係所衍生要求夫妻間互相忠誠的權利與義務,雖然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不過可藉由民法第195條的配偶身分法益導出,且為我國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承認,目的是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幸福美滿。因此,經過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的夫妻就受有法律上「配偶權」的保障。
(二)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指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間有逾越一般朋友交往界線的行為(例如:曖昧對話紀錄、親密合照、親吻擁抱、進出旅館、性行為、同居等),違背與配偶因婚姻關係所生的忠誠義務,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之配偶權。受侵害配偶權之一方可依民法第184條,對外遇之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小三來說,「明知其為他人配偶」卻還是與之交往,該行為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違反了他人身為配偶身份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受侵害配偶權之一方亦可依民法第184條,對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
(三)侵害配偶權法條依據為何?
現行民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配偶權」三個字,但可藉由民法第195條的配偶身分法益導出,且為我國多數法院實務見解所承認,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即成為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法條依據。
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者,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使受侵害之配偶方沒有實質上之財產損害,仍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之「通姦罪」已於2020年5月29日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也就是「通姦罪」除罪化,因此通姦罪相關的刑事處罰已不再適用。簡言之,現行法律只有民事「侵害配偶權」可以約束第三者介入婚姻。
▍重點整理
- 配偶權是基於婚姻關係、要求夫妻互相忠誠的權利與義務。
-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 法條未直接出現「配偶權」三字,是由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導出。
二、「配偶權不存在」的說法是真的嗎?少數判決的論點與問題
「配偶權不存在」不是現行實務的主流見解,而是極少數地方法院判決提出的觀點。 絕大多數法院仍然承認受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你會在網路上看到這個說法,多半是因為個案報導的傳播效果遠大於它在實務上的份量。
不過這個爭議值得了解——因為它會出現在對造的答辯狀裡。
(一)先釐清用語:法律上沒有「配偶權」三個字
嚴格說,現行民法確實沒有「配偶權」這個法定名詞。法律用的是「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前二項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規定。
「配偶權」是實務與媒體為了好稱呼而來的簡稱。少數說攻擊的正是這個簡稱——主張把它稱為一種「權利」,隱含配偶是可以被獨占、支配的客體。但請求權的依據從來不是那三個字,而是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白紙黑字寫下的「身分法益」。
(二)少數說的論點
主張「配偶權不存在」的判決,推論大致是這樣:
刑法通姦罪既然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意味著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的態度,已經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的特定權利。因此不應該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從而否定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三)為什麼這是過度推導:四個問題
第一,釋字第 791 號審查的客體是刑法第 239 條,不是民法。
該號解釋處理的是「國家能不能用刑罰處罰通姦」,宣告違憲失效的也只有刑法第 239 條。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不在審查範圍內,也未因該號解釋而有任何變動。刑罰的退場,不等於民事責任一併消滅。
第二,釋字第 791 號自己講的話,方向剛好相反。
大法官在該號解釋中明文指出,婚姻制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因此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制度,可以規範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忠誠義務。換句話說,解釋文承認忠誠義務的正當性,只是認為不該用刑罰來實現。依據該號解釋反推,反而應該被理解為支持「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才是。
第三,法律文字仍然在那裡。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明文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列為保護對象,這個條文從未被刪除或修正。法院可以就「情節重大」的門檻從嚴認定,但要直接否定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存在,已經超出法律解釋的範圍。
第四,司法院自己的行政作業就是以這類事件為前提。
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各法院受理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應在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以便裁判書公開時遮隱當事人姓名。司法院在民國 115 年為這類案件設計專門的案由標記與遮隱作業,本身就說明這是一個持續存在、且數量足以需要制度性處理的案件類型。
(四)對你的案件有什麼實際影響
評估自己的案子時,不必把「配偶權不存在」當成主要風險。 它不是主流見解,而且以下四件事更值得你的注意——原告敗訴的原因,絕大多數落在證據,不在這個理論爭議上:
- 證明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
- 證明往來逾越社會通念的交往分際
- 證明情節重大
- 時效還在不在
但如果對造在答辯狀中提出這個主張,應對的方式不是與之爭辯抽象理論,而是回到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的法條文字,並強化個案中「情節重大」的具體事證。 法院真正在意的,始終是你的證據撐不撐得起那三個要件。
▍重點整理
- 「配偶權不存在」是極少數地方法院判決的見解,不是現行實務主流。
- 法律用語是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的「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配偶權」只是簡稱。
- 釋字第 791 號審查的是刑法第 239 條,未及於民事請求權;且該號解釋明文肯認國家得規範配偶的忠誠義務。
- 司法院 115.2.3 函釋為此類事件設計專門案由標記與姓名遮隱作業,反映其為持續存在的案件類型。
- 評估案件時,證據與時效遠比這個理論爭議重要。
三、侵害配偶權要件有哪些?
侵害配偶權要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雙方往來逾越社會通念的交往分際、情節重大。三者缺一不可,而且全部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其中最常過不了的是第一個要件。
(一)第三者「知悉」您的配偶已婚
如果只對「配偶」提告侵害配偶權,那麼這個要件可以忽略。
但如果是要對「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第三者必須知道您的配偶為已婚狀態,也就是第三者明知對方有家庭、卻還介入對方婚姻,即「知三當三」的情形。
實務上「知悉」很少有直接證據——第三者不會留下「我知道他已婚」的自白。法院多依間接事證綜合認定,例如:第三者曾出入你們的住處、見過你們的子女或家人、通訊內容中出現過婚姻狀態的討論、共同朋友或同事的證述、社群往來中有他人提及婚姻。交往期間越長、生活圈重疊越多,這個要件越容易成立。
(二)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以配偶與他人的互動「是否超越朋友交往的界線」作為標準,不必一定要有性交行為
過去通姦罪是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為了避免浮濫處罰入人於罪,因此通姦罪在要件上較為嚴格,以避免外遇者會被隨意處以刑罰。
然而,「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訴訟,要件上自然無須如刑法那麼嚴苛。法院實務上認為的侵害配偶權情形,通常是以配偶與他人的互動「是否超越一般朋友交往的界線」作為標準,如果屬於朋友間的交往,就不會構成侵害配偶權;反之則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以下是法院認定超越朋友交往界線的行為:
- 牽手。
- 擁抱。
- 接吻。
- 聊色情話題或分享性影像。
- 傳送曖昧訊息:例如以老公老婆互相稱呼、經常深夜聊天、表示「想你」等。
- 進出汽車旅館:即使沒有捉姦在床,仍然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 發生性行為。
(三)情節重大:不是「有往來」就成立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的要件是「情節重大」,不是「有逾越分際的行為」。 這是法律設下的門檻——目的是把單次、短暫、未對婚姻造成實質影響的往來排除在外,避免任何一點越界都要進法院。
法院衡量情節是否重大,主要看四件事:
- 次數與持續期間:單次接觸與持續數月、數年的往來,評價差距很大。
- 是否公開:在共同朋友圈、職場或社群公開,對受害配偶造成的傷害明顯較重。
- 有無同居或穩定共同生活: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被認定為情節重大的態樣之一。
- 婚姻是否因此受到實質影響:例如分居、進入離婚程序、或家庭生活明顯改變。
要注意的是,法院評價的是整體,不是單一行為。 幾則語氣親近的訊息、一次的單獨用餐或通話,通常不會被認定達到情節重大;但如果這些行為持續發生、且形成穩定的往來模式,即使每一次看起來都不嚴重,整體上仍可能構成。反過來說,證據若只能呈現孤立的片段,很難讓法院形成「情節重大」的心證——這也是完整脈絡比零星截圖重要的原因之一。
▍重點整理
- 三個要件:第三者知悉對方已婚、行為逾越社會通念的交往分際、情節重大。
- 三者缺一不可,舉證責任在原告。
- 「知悉」多靠間接事證認定,不以直接證據為必要。
四、侵害配偶權怎麼告?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
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流程是:蒐集證據 → 律師諮詢評估 → 遞狀起訴 → 法院受理 → 調解(視情況)→ 言詞辯論 → 判決 → 不服可上訴 → 強制執行。你可以只告第三者、只告配偶,或兩人一起告,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被告名單由你決定。真正決定結果的是最前面那一步:證據撐不撐得起三個要件。
(一)提吿侵害配偶權前,先讓您了解全局樣貌

當您看到這篇文章,相信心裡一定經過一番掙扎,因為婚姻對任何人來說都彌足珍貴,但不論提告與否都需要先做好充足的準備,不只是保障自己權益,同時也可以是趕走小三的一種方式。
- 證據最重要:無論您是否要提告配偶,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中,證據是唯一可以捍衛自己的依據,而蒐證機會都是稍縱即逝,唯有準備好證據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 律師諮詢:當蒐集到相關證據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確保您的證據是有效的,且不會因為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妨害秘密罪」而導致被對方反提告,同時可詢問相關蒐證技巧(後面會提到)。
- 提告可行性:根據掌握的證據和律師討論可行性,同時了解自己要提告的目的,若只想讓小三停止破壞兩人的婚姻,此時只需提告第三者;若想捍衛自身的配偶權,可將配偶與第三者二人一起提告。
- 提告流程: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主要是透過
- 提起訴訟(律師撰寫起訴書)
- 法院受理
- 法院會視情況安排調解(視情況是否需要)
- 法院正式審理(進入訴訟階段)
- 法院判決
以上是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會經歷的程序,讓您更全面的理解提告要達成的目的(例如:只是要趕走小三、或透過調解庭與伴侶和解並簽下切結書、同時提告配偶與第三者來捍衛自身配偶權等)。
因為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沒有刑事訴訟中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因此當事人有權決定對誰提起訴訟,以下我們會針對每個環節深入說明,讓我們一起往下看吧!
(二)侵害配偶權可以不告配偶只吿小三嗎?
可以。當事人可依提告的目的——是只想停止小三破壞婚姻,還是想捍衛自身的配偶權——來決定只告小三、只告配偶,或兩人一起提告。但「只告小三」有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後果,下面說明。
只告小三,錢真的都由小三出嗎?
可以只告第三者,但要知道一件事:第三者賠付之後,依法可以回頭向你的配偶請求償還他應分擔的部分。
第三者與出軌配偶對你成立共同侵權(民法第 185 條),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 273 條,你有權只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額。這部分沒有問題。
但連帶債務有內部分擔的問題。 依民法第 280 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原則上平均分擔;依民法第 281 條,其中一人清償致他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其分擔部分。
換句話說:若你打算維持婚姻,只告小三拿到 30 萬元,第三者事後向你配偶求償 15 萬元,這 15 萬元實質上仍是從你們的家庭支出。
實務上第三者未必會行使這個權利——要再開一場訴訟,且可能牽動關係——但這是評估「只告小三」時應該先納入考量的變數。若婚姻已確定要結束,這個顧慮就不存在。
(三)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

暸解了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與蒐證過程後,關於提告與訴訟流程依序是:
- 蒐集證據:準備好能在法庭上提出的有效證據,例如通話記錄、短信、照片、證人、自白等,證明配偶和第三者確實侵害了配偶權。
- 律師諮詢: 尋找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瞭解目前掌握的證據是否充足,以及提起訴訟的可行性。
- 提起訴訟: 透過專業律師撰寫起訴書(或自行撰寫),向法院遞交訴狀,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和地點。
- 調解程序:法院會依情況安排調解,試圖讓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如法院認定無調解必要,會在受理後直接進入民事訴訟階段。
- 審理程序:法院進入審理程序後,由雙方律師陳述事實和證據,法官會進行審查。
- 法院判決:法官根據審理情況和證據,作出判決,確定是否賠償及賠償金額。
- 上訴:如果任一方對判決不服,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
- 執行判決:判決生效後,如果賠償金未按時支付,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自己獲得賠償金。
其中「提起訴訟」可參考司法院出的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範本,包括:
- 撰寫原告、被告的基本資料。
- 訴之聲明:包括金額、法定利息及訴訟費用。
- 事實及理由:包括侵害配偶權發生之過程、自己因為侵害配偶權而受到的損害。
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的規定,侵害配偶權之原告得向被告住所地(或戶籍地)之法院,或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地(也就是外遇的地點)法院提出訴訟。
(四)訴訟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訴訟過程中,提出有效和完整的證據非常重要,建議先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免提告卻敗訴,提告後也因打草驚蛇錯失未來再蒐證的機會。
關於提起訴訟程序上之注意事項,以下內容參考花蓮地方法院網站:(僅列出部分內容,細節請點擊連結查閱)
一、期日及期間之遵守:
無論何種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任意遲誤,而對於不變期間(例如民事上訴限20日之期間,即為不變期間)尤應特別注意,一經遲誤,即喪失其為訴訟行為之權利。惟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64條)。
二、提出證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也就是說,提告的人要負責提供證據,證明告發事情屬實。
三、和解:
起訴之前,如有調解之可能,最好先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才提起訴訟,在訴訟進行中,如有協商的機會,建議盡力以和解為主要方向。和解有分以下兩種:
- 法庭外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如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起訴,並可以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83條)。
- 法庭上和解: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於言詞辯論結束前或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試行和解,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並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84條)。
- 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五)侵害配偶權訴訟不出庭可以嗎?
一般而言,當事人最好親自出庭,因為這有助於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況並作出公正的判決。但有時當事人可能無法或不願意出庭,這時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1. 委託律師出庭
- 情況: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出庭,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庭。
- 優點:由擁有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的律師代為出庭,可以在庭上代表當事人,捍衛當事人的利益。
- 缺點:法官無法聽到當事人的口述,但在有委任律師的情形下,法官通常會同意律師於當庭無法回應所有事實時,能再透過書狀或下次開庭時補充陳述,因此如有委任律師,此缺點影響並不大。
2. 遞交書面陳述
- 情況:如果當事人確實無法出庭,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表達自己的立場和提供證據。
- 優點:書面陳述可以詳細闡述當事人的觀點和證據,供法官參考。
- 缺點:但如書面陳述未詳細清楚的表達、提供充分的證據,因當事人未到庭,法官無法直接當場與當事人確定書狀內的真意,則容易影響法官對案件判斷的準確性。
綜合上述,還是建議親自出庭,如果確實無法出庭,應該透過委任律師、遞交陳述書狀,確保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
(六)如果是被告不到庭呢?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答辯者,法院得依到場原告的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被告不能靠「不出面」來拖延或迴避訴訟。
但要注意,一造辯論判決不等於原告當然勝訴。原告仍須就三個要件善盡舉證責任,法院仍會實質審查證據——被告缺席只是少了對造的爭執,不會降低你的舉證門檻。
▍重點整理
- 可以只告第三者,也可以同時告配偶與第三者。
- 起訴前應先完成證據盤點,事實範圍要一次告完整。
- 被告不到庭者,法院得依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五、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如何蒐證?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核心是要證明兩件事: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以及雙方往來逾越一般朋友的分際。最常見的有效證據是完整的對話紀錄、親密行為的影像或照片、同進同出與住宿的紀錄,以及當事人自己錄下的自白。但要特別注意:蒐證方式本身可能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動手前先確認方式是對的。
(一)侵害配偶權如何蒐證?實務上SOP大公開
法律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定義至今仍然模糊,判決結果常常取決於法官本身的認定,換言之,誰擁有更充足、直接的證據,勝率就愈高,同時也影響賠償金額的高低。
但不是所有的證據都能作為呈堂證供,以下有幾點要注意:
- 證據有效性:證據講求的是「有效性、時效性」,必須要能在法庭上直接、間接證明的證據才可以被納入。
- 蒐證時機:在蒐證的過程中,機會往往都是一時的,只要有機會獲取證據,建議當事人都可以先存起來。
- 蒐證前:建議都要和律師討論哪些才是蒐證重點,以免花了一堆精神蒐集到的都是無效的證據。另外,蒐證時若使用違法手段(例如:裝設針孔攝影機、破解私人密碼等),有面臨刑事妨害秘密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風險。
- 蒐證後:需要與律師討論哪些是有效證據,以及避免涉入「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妨害秘密罪」,否則導致被對方反告就得不償失了。
律師的價值是在事前告知當事人如何聰明有效的獲取有效證據,同時如何避免當事人誤觸「妨害電腦使用罪」或「妨害秘密罪」,這樣在法律上就能取得先機,提高蒐證的成功率。
(二)構成侵害配偶權的有效證據

剛剛提到證據是講求有效性的,不是所有證據都適合作為呈堂證供,以下是常見有效的證據類型:
1、通話記錄(錄音)、曖昧簡訊、Line聊天記錄、書信、電子郵件內容往來
一般的聊天紀錄並非有效的證據,而是應提出與小三的聊天內容涵蓋鹹濕對話、親密稱呼(如:寶貝、老公、老婆等)、提及性暗示或邀約等相關超過一般友誼關係的訊息內容截圖記錄才足夠。
另外要注意保存的形式:法院看的是完整脈絡,不是單張截圖。片段截圖容易被抗辯為斷章取義或經過剪裁,實務上法院可能要求提出原始檔案、或當庭勘驗手機。因此保存時應盡量保留完整對話串與原始載體,不要只留幾張擷圖就把訊息刪掉或換機。
2、目擊者證詞、親密照片或影片
與配偶以外的對象發生親密舉動,舉凡牽手、接吻、性行為、同時一起進出汽車旅館等的相關目擊、影片、照片皆可列舉為證據的一環。
如果只有對方去摩鐵、Hotel的收據發票,並非有效的證據,需搭配與第三者同進同出的照片才較有機會成立。
3、錄下配偶、第三者自白
可以先將手機開啟錄音模式(或小小錄音裝置),置於口袋或身上任何不易發現處,向對方引導、詢問是否有外遇之行為,有時對方會因為心虛而承認自己有外遇等事實,所錄下的對話即可作為證據。同樣方式,也可以透過與小三溝通,進而獲取有效證據。(不建議以質問的方式進行,這只會提高對方的防衛心)
在法律上,因為你本身也是對話之一方,就比較不容易違反刑法妨害祕密罪,但建議還是將蒐集的證據與律師討論,較可立於不敗之地。
蒐證方式本身也可能觸法。
翻看配偶手機、私自錄音、在車上裝設 GPS 追蹤器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更麻煩的是: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民事訴訟未必會被排除,法院會就個案權衡——也就是說,你可能證據能用,但自己另外背上刑事責任。張維軒律師承辦的案件中就曾遇到被告主張翻拍 LINE 對話係違法取證、應排除證據能力,法院權衡後仍採為證據方法(見下方案件三)。證據能用不等於蒐證合法,動手前建議先與律師確認方式。
▍重點整理
- 有效證據以能證明「知悉已婚」與「逾越交往分際」為核心。
- 完整脈絡比片段截圖有力,法院可能要求提出原始檔案。
- 蒐證方式本身有刑事風險,見下方提醒。
六、侵害配偶權追訴權時效是多久?
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時效是 2 年,自你「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同樣消滅(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起算點是發現的當下,不是決定要提告的那一天。
(用語補充:民事請求權適用的正確名稱是「消滅時效」,「追訴權時效」是刑法用語。因多數人以「追訴權時效」搜尋,本節沿用該說法,但兩者制度並不相同。)
在蒐證完畢後,你該注意:侵害配偶權是有時效的!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法第184條所定之「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97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侵害配偶權時效需在被害人知道有侵害配偶權的「外遇行為」及「賠償義務人」之日起2年內,或自侵害配偶權的外遇事實發生起10年內,向對方起訴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侵害配偶權追訴期是從你知道時起到提告為止的2年期限,或外遇事實發生時起的10年期限,若超過時效,被告得依法主張時效抗辯,你的提告就有獲得敗訴的可能。
還有一點要知道:時效抗辯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主動審酌。但不要因此心存僥倖——有委任律師的被告幾乎一定會提,把時效當成僥倖的空間是不切實際的。
▍重點整理
- 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侵權行為時起 10 年(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 起算點是「發現的當下」,不是決定提告的那一天。
- 時效由被告主動主張,但不應寄望對方不提。
七、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和解或判決後又發生怎麼辦?
就同一段已經被判決的侵害事實,只能告一次。但如果判決或和解之後雙方又有新的往來,那是另一個侵權事實,可以再次起訴。
(一)同一事實:一事不再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訴訟標的於確定的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已經判決過的那段期間、那些行為,不能再告第二次。
所以起訴時的事實範圍要盡量完整,不要因為證據還沒蒐齊就先切一部分出來告——剩下的部分未必還有機會。
(二)新的行為:可以另行起訴
如果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後,雙方又恢復往來,那是新發生的侵權行為,不受既判力拘束,可以就新的事實另行起訴。實務上第二次訴訟的情節通常會被評價得更重,因為已有前案在先。
這也是和解書該寫清楚的地方:明確約定和解的效力範圍只及於某個時點以前的行為,並載明日後若再有往來如何處理。
(三)對配偶和第三者可以分別告嗎?
可以。兩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你可以同時告、也可以先後告、也可以只告其中一人。但要注意總額不會重複計算——法院認定的損害是同一筆,不會因為分別起訴就變成兩倍。
▍重點整理
- 同一段已判決的事實不能再告(民訴第 400 條既判力),起訴時範圍要完整。
- 判決或和解後新發生的往來屬於新的侵權事實,可以另行起訴。
- 對配偶與第三者可分別起訴,但賠償總額不會重複計算。
八、侵害配偶權金額判定方式是什麼?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有多少?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沒有法定金額,由法院依個案酌定,法官的裁量空間很大。法院主要看六件事:外遇情節輕重、雙方的學識背景與收入、夫妻感情狀況、對原告造成的影響、有無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續期間。沒有「行情價」——同樣是侵害配偶權,一段持續三年、公開同居、導致婚姻破裂的案件,與一次短暫未公開的往來,法院的評價本來就不會接近。
(一)侵害配偶權金額判定方式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法院通常會依照侵害配偶權的嚴重程度及被外遇者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來做衡量,經常會參酌的因素包括:
1、外遇情節輕重,也就是是否屬於嚴重出軌的情形:情節輕微如貼臉合照、經常一同出遊等;嚴重者則例如多次通姦、已育有私生子等
2、原告及被告各自的學識、背景、收入
3、夫妻間的感情狀況
4、外遇對原告造成的影響
5、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存在
6、夫妻婚姻存續的時間有多長
(二)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有多少?
以下針對大部分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做說明,實際情況會依情節、身份不同,有所差異:
1、被告人數如何影響金額
第三者與出軌的配偶對你成立共同侵權,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定的損害是同一筆,不會因為告兩個人就變成兩倍。但法院在酌定這一筆金額時,會一併考量兩名被告各自的情節、身分與資力,因此被告有兩人時,酌定的總額往往高於只告一人。
就本所觀察,只針對單一對象請求時,判賠金額多落在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同時以配偶與第三者為被告時,多落在 60 萬元以下。超過 100 萬元者屬少數,與個案情節密切相關。若外遇關係中已生有子女,法院通常會相應提高判賠金額。
這些區間是常見結果的觀察,不是法定標準,也不能當作行情價套用在自己的案件上。法院的裁量空間很大——真正決定金額的,是前面(一)所列的六個因素在你的案件裡各自落在什麼位置。
2、被告的資力也會影響金額
法院酌定慰撫金時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因此被告的資力會直接反映在金額上。職業是最容易觀察的表徵:
- 收入較高者:例如機師、醫師、自營業者、業績型業務人員、工程師等,判賠金額常會超過新台幣 30 萬元,也就是高於前述的常見區間。
- 收入較低或無固定收入者:例如待業人員、一般受僱者、家庭主婦、派遣人員等,判賠金額則通常低於平均。
但職業不是唯一因素。財產狀況、外遇的次數與持續期間同樣會影響結果,最終仍取決於法官就個案的整體評價。
整體而言:只針對單一對象請求時,判賠金額多在 30 萬元以下;同時以配偶與第三者為被告時,多在 60 萬元以下;破百萬者少見。 法院會依前述六個因素酌增或酌減——外遇情節重大、第三者或出軌配偶有較高收入、關係中已生有子女等情形,判賠金額通常也會較高。
再說一次:這些是常見結果的觀察,不是行情價,也不是法定標準。同樣的金額區間,套在不同的案件上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
如對賠償金額有疑慮,建議先諮詢律師。律師會依您的情況與手上的證據,判斷合理的請求金額,並就案情細節擬定訴訟策略——請求金額訂得準,比訂得高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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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法定標準,由法院依個案酌定。
- 法院酌定的六個因素:外遇情節輕重、雙方學識背景與收入、夫妻感情狀況、對原告造成的影響、有無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續期間。
- 被告有兩人時,損害仍是同一筆連帶債務,但酌定的總額往往較高。
- 判決金額低於請求金額是常態,請求過高在費用分擔上反而不利。
(三)為什麼 PTT、Dcard 上看到的賠償金額,不能直接參考?
因為那些分享幾乎都缺少決定金額的關鍵資訊。 論壇上通常只寫「我拿到多少」,卻不會寫交往期間多長、次數多少、是否公開、有無同居、雙方收入多少、婚姻是否因此破裂——而這些正是法院酌定金額真正在看的東西。
拿掉這些變數之後剩下的數字,對評估自己的案件幾乎沒有參考價值。同樣是「侵害配偶權」,一段持續三年、公開同居、導致婚姻破裂且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與一次短暫且未公開的往來,法院的評價本來就不會接近。
還有兩個容易被忽略的偏差:
一、報喜不報憂。 拿到高額賠償的人比較願意分享,敗訴或只拿到少額的人多半不會發文。你在論壇上看到的,是被篩選過的樣本。
二、和解金與判決金額混在一起談。 和解金是雙方談定的,可能包含「快點結束」的溢價;判決金額則是法院依酌定因素認定的。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放在同一個尺上比。
比較有意義的做法,是回到法院實際會看的六個面向逐項對照自己的情況——外遇情節輕重、雙方學識背景與收入、夫妻感情狀況、對原告造成的影響、有無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續期間——判斷自己落在光譜的哪一端,而不是找一個別人的數字套在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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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壇分享通常缺少交往期間、公開程度、雙方資力等決定金額的關鍵變數。
- 樣本有偏差:拿到高額的人才會分享,敗訴的多半不發文。
- 和解金與判決金額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 有意義的評估是回到法院酌定的五個面向逐項對照。
九、小三會有案底嗎?判決書查得到名字嗎?
不會有案底。侵害配偶權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是刑事案件,第三者不會因此產生刑事前科紀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不會出現。而且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的函釋,這類案件的裁判書公開時,當事人姓名必須遮隱。
這一點必須在提告前就了解清楚。
(一)通姦罪已經沒有了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違憲、即日失效,立法院其後正式刪除該條。現在無法再以通姦對第三者提起刑事告訴,剩下的只有民事求償。
(二)判決書會公開,但姓名要遮隱
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裁判書應遮隱當事人姓名後才公開。司法院在該函中指出,這類訴訟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倫理性,並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作為依據。
配套作法是各法院受理時會在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讓公開作業能辨識這類事件。
所以用姓名去搜尋,查不到這件官司。 對第三者是保護,對原告則意味著:訴訟不會產生「公開的社會制裁」效果。
(三)那訴訟能達成什麼?
如果提告的目的是讓對方「身敗名裂」,現行法下達不到。但訴訟仍然能達成三件事:
- 取得金錢賠償,以及一份確認責任歸屬的法院判決。
- 形成明確的界線。判決或和解成立後,若雙方再有往來,那是新的侵權事實,可以另行起訴。
- 保全你在後續離婚訴訟中的位置。侵害配偶權的認定與離婚事由是不同的程序,但事證可以互相支持。
這一節不是勸退,而是幫你把期待對準真正拿得到的東西——目標清楚,訴訟策略才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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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姦罪已於民國 109 年除罪,第三者不會有刑事前科。
- 依司法院 115.2.3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這類事件的裁判書須遮隱當事人姓名後才公開。
- 訴訟能取得的是金錢賠償與責任認定,不是社會層面的公開制裁。
十、侵害配偶權什麼情況下會敗訴?提告前先評估這四點
原告敗訴最常見的原因不是對方的抗辯多強,而是自己舉證不足。侵害配偶權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法院不會因為你「確信有這件事」就認定成立。以下四種情形,在提告前就該先評估。
(一)無法證明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
這是最常見的敗因。你需要的不是「他一定知道」的推論,而是能讓法院形成心證的間接事證:對方曾出入你們的住處、見過你們的子女或家人、通訊內容中出現過婚姻狀態的討論、社群往來中有其他人提及。
如果第三者確實被隱瞞,且交往期間短、未曾接觸你們的生活圈,這個要件很可能過不了。
(二)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的程度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的要件是「情節重大」,不是「有往來」。幾則語氣親近的訊息、單次的用餐或通話,法院未必認定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程度。
次數、期間、是否公開、有無同居,是法院衡量的主要因素。
(三)時效已經完成,而對方提出抗辯
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2 年的時效自你「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算。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發現後先試著挽回婚姻,兩三年後才決定提告——這時候時效可能已經完成。
要注意的是,時效抗辯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主動審酌。但你不能寄望對方不提,有委任律師的被告幾乎一定會提。
(四)婚姻在事發前已無實質共同生活
如果雙方在第三者介入前就已長期分居、實質破裂,被告可以主張欠缺可受保護的「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因而不構成情節重大。
比全部敗訴更常見的:一部敗訴
實務上更常見的不是完全敗訴,而是「責任成立,但判賠金額遠低於請求」。 例如請求 100 萬元、判賠 20 萬元——在訴訟上,這就是一部敗訴。
這件事有實際的成本影響:
- 裁判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起訴時就要先繳。 請求金額越高,裁判費越高。
-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法院依比例酌定訴訟費用的負擔。 請求 100 萬只獲判 20 萬,你可能要負擔多數比例的裁判費。
- 勝訴方的律師費,原則上不由敗訴方負擔(第三審等強制律師代理的情形另有規定)。「贏了就能請對方付我的律師費」在一般民事訴訟並不成立。
所以請求金額不是開越高越好。 開得過高,除了裁判費先付較多,還可能在費用分擔上吃虧。合理的金額評估,應該從法院實際酌定的因素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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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配偶權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敗訴四大原因:無法證明對方知情、未達情節重大、時效完成、婚姻已無實質共同生活。
- 比全部敗訴更常見的是「一部敗訴」——責任成立但金額大幅低於請求。
-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並依勝敗比例分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原則上不由敗訴方負擔。
十一、張維軒律師承辦的三件原告端案件
以下為張維軒律師實際承辦、代理元配一方的案件,已作去識別化處理,僅呈現爭點與結果,不涉及當事人資訊,亦不對其他個案作結果預測。
案件一|和解成立,除 30 萬元賠償外,並約定不得再聯繫
張維軒律師代理元配對第三者提起訴訟,於法院和解成立。除取得 30 萬元賠償外,另約定對方不得再主動聯繫原告配偶,違反者每次應給付 5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讓和解不只是拿到賠償,而是真正終止關係。 → 看完整案例
案件二|法院調解成立,第三者分期給付 40 萬元
張維軒律師代理元配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於法院調解程序中成立,由第三者給付 40 萬元。並約定分期給付中任一期未依約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避免對方以分期為名拖延不付。 → 看完整案例
案件三|判決勝訴,配偶與第三者連帶賠償 30 萬元
張維軒律師代理元配同時對配偶與第三者請求賠償。被告抗辯原告翻拍 LINE 對話紀錄係違法取證、應排除證據能力,法院經利益權衡後認定該證據仍得作為證據方法,最終判命二人連帶給付 30 萬元。 → 看完整案例
三件案件說明了兩件事:
一、和解與調解的條款設計,比金額本身更重要。 案件一的懲罰性違約金、案件二的「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處理的都不是金額,而是「拿不拿得到」與「關係有沒有真的結束」。這正是自行談和解最容易漏掉的地方——談成金額不難,難的是讓它真的執行得下去。
二、違法取證的抗辯不必然成立。 案件三中被告主張翻拍 LINE 對話係違法取證、應排除證據能力,法院經利益權衡後仍採為證據方法。這印證了前面說的:民事訴訟沒有像刑事訴訟那樣嚴格的證據排除法則。但這不代表可以隨意蒐證——取證行為本身仍可能另構成刑責,能不能用與會不會被告,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重點整理
- 和解與調解的價值在條款設計:違約金、加速到期條款決定了拿不拿得到。
- 違法取證的抗辯在民事訴訟不必然成立,法院會就個案利益權衡。
- 但證據能用 ≠ 蒐證合法,取證行為仍可能另負刑責。
十二、侵害配偶權的常見問題
Q1:侵害配偶權可以不告配偶,只告小三嗎?
可以。當事人可依提告的目的——是只想停止第三者破壞婚姻,還是想捍衛自身的配偶權——來決定只告小三、只告配偶,或將配偶與小三兩人一起提告。若向兩人一起提告,賠償金額由兩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由被告二人間依照內部關係分擔。
但只告小三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依民法第 280 條、第 281 條,第三者賠付之後,可以回頭向出軌的配偶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如果您打算維持這段婚姻,這筆錢實質上仍可能從家庭支出。 決定告誰之前,這一點值得先想清楚。
Q2:侵害配偶權會有案底嗎?
不會。刑法通姦罪已依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違憲失效,目前只有民事「侵害配偶權」可以約束破壞婚姻關係者。民事責任不像刑事責任會留下前科案底,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不會出現。
此外,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這類事件的裁判書公開時,當事人姓名必須遮隱,因此用姓名到判決書查詢系統搜尋,查不到這件官司。這代表訴訟能取得的是金錢賠償與責任認定,不是社會層面的公開制裁。 如果提告的主要目的是讓對方「被大家知道」,這個期待在現行制度下不會實現。
Q3:侵害配偶權可以告幾次?
同一段已經被判決的外遇事實只能告一次。依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第 1 項的既判力規定,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但如果判決確定或和解成立之後,雙方又有新的往來,那是另一個侵權事實,可以另行起訴。
張律師提醒:為了避免「判賠後繼續交往」,在撰寫和解書時,務必加入「斷尾條款」或「懲罰性違約金」,規定若再有聯繫則需支付高額賠償。同樣的道理,起訴時的事實範圍也要盡量完整。
Q4:侵害配偶權敗訴怎麼辦?
侵害配偶權訴訟判決敗訴的常見原因是:證據不足、證據不足以證明「超越一般朋友交往的界線」、超過 2 年或 10 年的時效、小三不知配偶已婚。如判決敗訴,可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
不過比全部敗訴更常見的,是一部敗訴——責任成立,但判賠金額遠低於請求。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並由原告先繳,一部勝訴時再依勝敗比例分擔,因此請求金額並不是開越高越有利。
Q5:配偶權不存在的法院判決在現行實務常見嗎?
不常見。「配偶權不存在」僅是現行台灣少數民事法院判決提出的觀點,其認為刑法通姦罪既然已經大法官解釋認定違憲,意指「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之忠誠義務,已轉為重視婚姻關係中配偶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因此不應該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否定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權利。
然而,大法官在釋字791號解釋雖然認為通姦罪違憲,但也明文指出,婚姻制度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的功能,因此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制定,可以規範約束配偶雙方履行忠誠義務。
事實上,主張「配偶權不存在」的少數法院判決,過度推導釋字791號解釋,依據該號解釋反而應該被認為是支持「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意思才是。
Q6: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有哪些?
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第三者知道對方已婚、雙方的往來逾越社會通念的交往分際、而且情節重大。三者缺一不可,且舉證責任全部在原告。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
Q7: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時效多久?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要特別注意起算點是「發現的那一天」,不是決定要提告的那一天。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發現後先試著挽回婚姻、數年後才提告,這時時效可能已經完成,對方一提出抗辯,法院就得駁回。
Q8: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多少?
沒有法定金額,由法院依個案酌定。就本所觀察,只針對單一對象請求時,判賠金額多落在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同時以配偶與第三者為被告時,多落在 60 萬元以下,超過 100 萬元者屬少數。
要注意的是,兩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損害是同一筆,不會因為告兩個人就變成兩倍;總額之所以較高,是因為法院酌定時會一併考量兩名被告的情節與資力。法院酌定的六個因素是:外遇情節輕重、雙方學識背景與收入、夫妻感情狀況、對原告造成的影響、有無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續期間。上述區間是常見結果的觀察,不是行情價,不能直接套用在自己的案件上。
十三、結論
侵害配偶權能不能告成,回到三件事:證據能不能證明第三者知情、往來有沒有逾越分際、情節是否重大。三者缺一不可,而且全部由你舉證。
有三個時間點比多數人想的更緊迫:時效自你發現的那一天起算 2 年;通訊紀錄與監視器畫面多在數日到數週內被覆蓋;起訴時的事實範圍要一次告完整,已判決的部分不能再告第二次。
另外兩件事值得在決定提告前先想清楚:只告第三者的話,對方賠付後可依民法第 280、281 條回頭向你的配偶求償,若你打算維持婚姻,這筆錢實質上仍從家庭支出;而侵害配偶權是民事訴訟,第三者不會有案底,裁判書也會遮隱姓名,訴訟拿得到的是賠償與責任認定,不是公開的社會制裁。
目標對準拿得到的東西,訴訟策略才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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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軒律師|維鼎法律事務所 執業 9 年(民國 106 年取得律師證書)|律師證書字號:106 臺檢證字第 13432 號|可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證|專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事案件
本文最後更新:2026 年 9 月 6 日法規依據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通姦罪除罪化依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裁判書姓名遮隱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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