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視權必須過夜?律師教定義、範圍、糾紛、範本、強制執行
一、探視權定義是什麼?探視權可以到幾歲?
(一)探視權定義是什麼?
探視權指「父母離婚或分居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讓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擁有定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因此又稱為會面交往權,目的是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間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讓孩子能享受到父母親完整的愛,不會因為父母離異而受到影響,確保其身心健全發展,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不容被任意剝奪。
民法第1055條規定,法院可以自行或依照當事人的請求,在夫妻離婚時或離婚後,酌定沒有取得監護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如果是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通常會決定一位主要照顧者與未成年子女同住,非主要照顧者則有子女探視權。
(二)探視權可以到幾歲?
探視權是基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所設的制度,所以原則上會持續到小孩成年為止。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修正為18歲,所以探視權的期間通常到小孩18歲為止。
不過,當子女已滿16歲時,實務運作上認為應尊重孩子對於探視時間及方式的意願和想法,若是向法院聲請裁定探視方案,法院會尊重子女自由意志,將其意願列入考量後才做出裁判。
二、探視權怎麼約定?合理範圍為何?探視權約定的重點及注意事項!
(一)探視權的約定方法
- 自行協議
如果父母能對於小孩會面交往的時間及方式達成共識,雙方可自行協議探視方案。若在協議離婚時有約定子女探視權,可以寫在離婚協議書上,辦理離婚登記後即可依協議進行。
約定時應留意在探視「時間」及「方法」上須具體明確,若使用模糊的字句,例如「一方可以隨時探視子女」,未來容易產生糾紛。
- 聲請法院裁定
由於探視權的約定時機通常在父母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後,部分夫妻會因為離婚的情緒而難以心平氣和地討論子女探視權問題。
當雙方無法就小孩會面交往的時間或方式達成共識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父母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依據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所作出的書面報告,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安排最有利於子女的探視方案。
(二)探視權約定的五大重點
- 探視時間
由於民法並未明確規定探視的頻率與時間,父母可以依照子女的最佳利益自行協議。常見的安排例如:
(1)每週的周末探視:基於子女上課日及父母上班日可能造成探視不易,常見的探視權約定是把一周切分為平日和周末。主要照顧者在平日陪伴子女,周末時子女則跟非主要照顧者一同度過。
(2)以月為單位的探視:這是最常見的約定方式,通常約定在單數週或雙數週,在單數週或雙數週的星期幾的幾點至幾點進行探視,如需過夜,可以把時間約定成跨日。例如:每月第1、3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進行探視。
探視一定要過夜嗎?
探視過夜並非強制性要求,探視的過夜與否,視子女年齡、身心狀況與父母居住環境而定。
例如:探視方需值夜班,若約定過夜會導致子女夜間無人照顧,探視權就不適合約定過夜;年紀較小的孩子,如嬰兒階段,過夜可能會引起不安,就建議先從短暫探視開始,逐步增加探視時間,待孩子適應後再考慮是否過夜;如果是年紀較大的孩子,在約定探視權時,則應該尊重子女是否過夜的意願。
- 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子女的場所及會面的地點,可以在其中一方的自家住宅,亦可以在公共場所,例如公園、麥當勞,若探視方有不當言語或舉止,可以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或社福團體提供的場地進行探視。
- 探視方式
探視子女時的接送方式、探視方平時的交往方式等都可以約定,例如探視方須親自接送字女、監護方願意協助接送、探視方父母或其他親屬可代為接送等。
探視方在探視時間以外的平日時間,能否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視訊、書信、電子郵件、贈送禮物、寄送合照等方式往來,都可以詳細約定。
- 特殊節日或期間的探視約定
(1)特殊節日或生日的探視: 如春節、中秋節、母親節、父親節、子女生日等特殊節日,父母可以追加約定非主要照顧者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
(2)寒、暑假期間的長時間探視:在學期間的子女會有寒、暑假等較長時間的假期,在探視權協議中,可以約定非主要照顧者在寒、暑假期間與子女有一個較長期的相處時間,甚至是約定一同出國、出遊等。
- 其他約定或違約條款
其他與探視有關的細節或違約條款,例如約定探視時如子女受傷或身體不適,探視方可以立刻採取應對措施;如雙方生活情況或子女需求發生改變,雙方應協商調整探視安排;如照顧方不給或阻撓探視方探視,或探視方無故延遲送回子女等情形之應對方式。
參考上述約定重點後,如對於自行約定仍有疑慮,可以適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達到約定出最妥適的探視方案為目標。
(三)探視權約定的注意事項
- 約定的內容應具體明確
自行協議探視權,最常出現約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約定時如空泛表示:「隨時可探視」、「雙方另行協調」等,後續容易引發紛爭,未來不排除仍需透過訴訟解決爭議。所以在約定探視權之初,有關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細節一定要盡可能具體明確,才能避免未來引起爭議。
- 約定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探視權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與穩定成長。因此,父母在約定探視方案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而非基於報復對方、控制子女。除此之外,法院在審酌探視條件時,也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要判斷基準,例如:雙方照顧能力、探視安排是否合理等。任何阻撓或惡意排除對方與子女互動的行為,都可能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進而導致法院重新審酌監護或探視安排,提醒讀者要特別注意。
- 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
對於已具備表達能力、年紀較大的未成年子女,不應忽略未成年子女對探視權方案的意見。無論是探視的頻率、時間還是方式,都應充分傾聽子女的想法,避免強行安排使子女感到壓力或排斥。這不僅有助於建立正向親子互動,也更貼近子女的實際需求與心理狀態。
三、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
探視過夜並非強制性要求,探視的過夜與否,視子女年齡、身心狀況與父母居住環境而定。
例如:探視方需值夜班,若約定過夜會導致子女夜間無人照顧,探視權就不適合約定過夜;年紀較小的孩子,如嬰兒階段,過夜可能會引起不安,就建議先從短暫探視開始,逐步增加探視時間,待孩子適應後再考慮是否過夜;如果是年紀較大的孩子,在約定探視權時,則應該尊重子女是否過夜的意願。
四、探視權約定後是否可以更改?如何更改?
當原定的探視方案不符合子女利益或不適合繼續運作時,可以改定探視方案。有以下兩種方法可以改定原探視方案。
(一)自行協議改定
如當初雙方是自行協議探視方案,而現在雙方一致同意調整原協議內容時,即可重新協議更改。
(二)請求法院裁判改定
- 如當初是自行協議探視方案,現雙方或一方有意調整探視方案,卻無法在方案上達成更改的共識,亦可聲請法院改定探視方案。
- 如當初探視方案是經由法院酌定,由於原方案是法官通盤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的決定,若需更改,需再進行一次通盤考量,因此須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方案才可更改。
五、孩子不願意探視時該怎麼辦?
當孩子出現抗拒、不願配合探視的情況時,往往夾在父母的衝突之間。面對這個難題,建議從理解原因、理性調整到理解法律界線,循序漸進地處理:
(一)理解孩子拒絕探視的背後原因
當孩子不願進行探視時,通常並非單純討厭某一方,更常見的原因是孩子默默承受了父母爭執的心理壓力。他們為了顧及同住方(監護方)的心情、害怕同住方不開心,因而選擇壓抑自己,以拒絕接觸來避免衝突。
(二)父母的應對策略:溝通、協調、彈性調整
面對孩子的抗拒,父母雙方絕對不能視而不見或強迫推託。
- 探視方:建議先與同住方理性溝通,試著了解孩子的真實顧慮。
- 雙方共識:共同依據孩子的現狀,重新調整探視的協議內容(如改為線上視訊、縮短時間或更換地點),找出對孩子壓力最小、最友善的互動模式。
(三)子女意願的法律效力與法院考量
探視安排應以「子女最佳利益」、年齡、情感需求為優先考量:
- 子女的真實意願:雖然法律實務上會特別尊重年滿16歲以上青少年的自主意願,但事實上,無論孩子幾歲,法院在處理探視權爭議時,都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談,深入了解孩子的內心想法,並將其意願納入裁判的重要參考。
- 友善父母原則:法院非常重視「友善父母」的概念。同住方(監護方)不能以「孩子自己不想去」為由消極放任,而是有義務主動安撫、引導並協助孩子與另一方維持健康的互動;若同住方有刻意刁難或洗腦的嫌疑,在法律上反而可能產生不利的後果。
六、一方違反探視權約定時,他方該怎麼辦?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未同住父母與子女維持親子關係的制度,除非有重大事由對小孩造成危害,否則無論是不給探視、阻撓探視或探視後不返還子女,都是違法的行為,以下將說明他方可採取的因應之道。
(一)違反探視權的情形:
- 不給探視:
當照顧方以各種理由拒絕探視方探視小孩,甚至直接讓探視方與小孩斷絕聯繫時,就違反探視權。
有些照顧方則是以探視方未支付小孩扶養費為由,拒絕探視方探視小孩。但探視權與扶養費為兩種不同的權利義務,探視權不會因為未支付扶養費而被剝奪響,探視方的探視權仍受到法律保障。因此,不能以探視方未支付扶養費為由,拒絕探視方探視小孩,否則一樣違反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方不支付扶養費時該怎麼辦?
照顧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視方給付扶養費及過去代墊的扶養費用。如不知該如何提起訴訟,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 阻撓探視:
如照顧方經常臨時取消、變更探視時間地點、煽動子女使其不願與探視方見面,都是阻撓探視,屬於違反探視權的情形。
- 探視方經常無故遲到、臨時變動探視時間、延遲送回或不返還小孩:
探視方如經常無故遲到、臨時變動探視時間、在每次探視時間屆至時未依約定準時送回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居住地點不返還照顧方,任意破壞雙方的探視約定,干擾照顧方照顧子女之權利,甚至影響到孩子的生活作息,亦屬違反探視權。
(二)一方違反探視權時,他方該如何處理?
- 蒐證
可以透過對話紀錄截圖、錄音、錄影等方式蒐證,亦可請目擊證人作證,用以證明他方有違反探視權的情形。
- 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溝通後,一方仍然持續有違反探視權之情形,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8條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交付子女。
不過要留意,聲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持有執行名義,例如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法院判決等,如果是雙方自行協議的探視權約定則需要先經過訴訟程序,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改定探視權或監護權
不給探視、阻撓探視或不返還小孩都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友善父母原則,依照民法第1055條,他方可以請求法院改定子女監護人或更改探視權方案。
依據張律師經驗,夫妻離婚後一方違反探視權的約定,往往是在雙方關係並不融洽的情況下,通常難以再用協議的方式重新約定探視方案,大多需透過法院程序解決爭議,雙方在法院如何商議出最有利於小孩的探視方案,亦不影響彼此的監護權和探視權,其實並不容易,會建議尋求處理探視權個案經驗經富的律師協助,在法院透過律師理性的溝通,定出有利於小孩的探視方案。
如照顧方經常不給探視或阻撓探視方行使探視權,且確實產生不利於子女利益的情形,探視方亦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法院會視情形決定是否准許。
此外,要特別留意,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帶走子女,可能構成刑法上略誘罪。
七、探視權剝奪是否合法?
通常不合法。除非有嚴重的重大事由,否則任何一方都不得剝奪或拒絕另一方的探視權。
在法律上,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全成長,法律對於剝奪探視權有非常嚴格的界定:
(一)原則:單方面拒絕探視屬於違法行為
若同住方(監護方)單方面以「孩子不想去」、「對方沒付扶養費」或「雙方鬧不愉快」為由,私自阻撓或拒絕另一方探視,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
- 違反協議或裁定:這種行為已違反了當初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
- 面臨法律後果:探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履行勸告或強制執行。若同住方仍執意刁難,法院甚至可能依法處以怠金,或在情節嚴重時,成為對方爭取變更監護權(改定會面交往方案)的有利證據。
(二)例外:唯有「重大事由」才能限制或剝奪
法律唯有在「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且繼續探視會對孩子身心造成實質危害時,才會考慮限制或剝奪探視權。
- 常見的重大事由包括:探視方有嚴重的家庭暴力(虐待、藥物或酒精濫用)、意圖攜帶子女自殺、意圖拐帶子女逃匿,或是探視過程會嚴重危害子女的安全與身心健康。
- 必須由法院裁定:即使發現上述重大事由,同住方也不能私刑剝奪,而是必須向法院聲請「停止或限制會面交往」。
(三)法院的常見作法:調整而非直接剝奪
基於維持血緣親情的考量,法院在實務上「非常罕見」會直接完全剝奪探視權。當情況嚴重但未達徹底斷絕的程度時,法院通常會採取以下折衷的調整方式:
- 監督探視:規定探視必須在特定場所(如社會局、家事法庭、社福機構)進行,並由社工或第三方專業人員在場陪同。
- 改變探視方式:縮短探視時間、取消過夜、或暫時改為線上視訊會面。
- 命接受輔導:要求探視方必須先接受親職教育或心理輔導,通過評估後才能恢復正常探視。
八、照顧方可否終止探視方的探視權?
照顧方不可單方面終止探視方的探視權,如探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時有不當的行為(例如:不當言語、暴力行為、發酒瘋等),應先進行蒐證,再向法院聲請請求改定探視方案。
但如探視方對孩子的人身安全或心理已經產生威脅或傷害,照顧方就有權拒絕探視方進行探視,如探視方仍要求探視,可以請求社會局或相關社福機構等第三方單位在探視方探視時從旁監督;如威脅或傷害情形嚴重,甚至可向法院聲請終止探視方的探視權。
九、常見的探視權糾紛
離婚後,探視權的履行往往是父母雙方角力的延伸。在實務上,最常引發衝突與爭執的探視權糾紛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未依約定時間接送(遲到或不歸還)
這是日常生活中最頻繁發生的摩擦。
例如:探視方經常無故遲到、臨時取消行程,讓同住方與孩子空等;或者是到了約定返還的時間,探視方卻藉故拖延、不將孩子送回。這種不守時的行為,不僅會打亂同住方的生活規劃,也容易讓孩子缺乏安全感。
(二)同住方刻意拒絕、阻撓對方探視
部分同住方(監護方)會因為個人恩怨、或是對方「沒付扶養費」等理由,私自封鎖訊息、臨時藏匿孩子,或編造各種藉口(如:孩子要補習、生病、辦活動)來阻撓對方探視。
這種單方面剝奪對方權利的行為,往往是導致雙方對簿公堂的導火線。
(三)擅自更改探視內容或地點
在未經雙方討論的情況下,探視方擅自變更既定的行程。
例如:協議約定只能在市區一日遊,卻私自帶孩子跨縣市過夜;或是未經同意帶孩子去見不適當的人、從事高風險活動等。這種缺乏尊重的舉動,會嚴重破壞雙方好不容易建立的信任基礎。
(四)最棘手的難題:子女情緒抗拒(孩子表達不願意)
在所有糾紛中,最令父母頭痛也最難處理的,莫過於「孩子自己說不想去」。當面對孩子的抗拒時,不能單方面、一刀切地直接停止探視,而是必須謹慎區分其背後的核心原因:
- 是一時的情緒排斥:孩子可能只是當下想玩玩具、捨不得離開原本的環境,或是與探視方太久沒見而產生生疏與焦慮。
- 還是受到外界、同住方的誘導影響:有時孩子是為了體貼同住方的負面情緒,或是長期聽信同住方對另一方的批評,進而產生「背叛同住方」的罪惡感,才被迫表達出拒絕。
重要法律觀念:
面對孩子的抗拒,同住方有義務進行正向的引導與安撫,協助維持親情連結。若一味以「孩子不想去」為由消極拒絕配合,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進而面臨強制執行或監護權被改定的法律風險。
十、探視權強制執行聲請流程
當一方拒絕履行探視協議時,他方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129條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Step 1、蒐集對方違反探視權的證據
蒐集對方違反探視權的證據,包括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以作為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的證據。
Step 2、取得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持有執行名義,例如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法院判決等。因此,如果雙方是自行協議探視權約定,則需要先提起訴訟,待法院下勝訴判決,方可持該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Step 3、撰擬並向法院遞出強制執行聲請狀
撰擬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請求事項、執行名義及理由,並附上違反探視權的證據,向原裁定法院或對方住所地法院遞出聲請狀。
Step 4、法院發函要求履行命令 or 勸告
法院會先透過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如調查屬實,會對對方發出「履行命令」或進行勸告,勸告對方配合。
Step 5、間接強制
對方經勸告仍不配合時,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怠金,或以其他親職教育等輔助措施,促使對方配合履行探視。
Step 6、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帶回小孩進行探視的方式,現行法院執行人員極少採用,通常只會使用到間接強制的方式,直接強制僅會適用於極端例外情形。
十一、探視權範本


十二、探視權常見問題
Q1:若當初約定探視權時協議「放棄探視權」,是否可以更改?
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除非有重大不利的事實(例如虐待行為),否則探視權不會被剝奪,因此縱使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放棄探視權」,也會被法院認定是無效約定,仍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Q2:對方不支付扶養費,可以拒絕探視嗎?
探視權與扶養費為兩種不同的權利義務,探視權不會因為未支付扶養費而被剝奪,探視方的探視權仍受到法律保障。因此,不能以探視方未支付扶養費為由,拒絕探視方探視小孩,否則違反探視權的規定。正確的做法是維持探視,並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及過去代墊的費用。
Q3:若探視時間與子女的課程活動衝突時該怎麼辦?
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由雙方理性協商彈性調整。
探視權的履行應配合孩子的生活作息與學習需求。遇到這類衝突時,建議同住方提早提出證明與對方溝通,將該次的探視時間順延(例如改到下週)或縮短,切忌臨時通知或單方面取消,以免衍生「阻撓探視」的誤會。
Q4:孩子說不願意探視,我可以順著孩子的意願拒絕嗎?
不能直接消極拒絕,同住方有「正向引導」的義務。
雖然法院會尊重年滿 16 歲青少年的自主意志,但對於年紀較小的孩子,法院非常看重「友善父母原則」。如果同住方一味以「孩子自己不想去」為由拒絕配合,卻沒有盡到安撫、鼓勵與協助親情連結的責任,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阻撓,進而面臨強制執行或監護權被改定的風險。建議先與對方溝通,彈性調整探視時間或地點(如改為線上視訊或縮短時間),以降低孩子的排斥感。
Q5:探視權可以約定由阿公、阿嬤或親戚代為接送,甚至代為探視嗎?
接送可以約定代勞,但「探視權本身」不能代替。
- 接送部分: 雙方可以在協議書中明確註記「得由非主要照顧者之父母或二親等內血親代為接送」,這在實務上很常見。
- 探視部分: 探視權是專属於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阿公阿嬤等親屬雖然也有探視孫子女的法律權利(民法第1055條之1),但必須另行向法院聲請,不能直接「代替」未同住父母的探視時間。
Q6:如果對方在探視期間把小孩帶出國,而且聯絡不上,我該怎麼辦?
這可能構成刑法「略誘罪」,應立刻報警並訴諸法律。
探視方未經照顧方同意,擅自將子女帶離原居住地甚至出國,且刻意斷絕聯繫,已經嚴重侵害另一方的監護權(主要照顧權),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建議在約定探視方案時,就在協議書中明訂「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子女帶提出境」;若發生失聯狀況,應立即蒐證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方案或限制出境。
十三、結語
探視權是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橋梁,也是保障孩子幸福成長的法律制度,因此探視權的約定絕不能草率。建議父母在安排探視權時,將子女的安全、生活作息與心理感受放在首位,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無論雙方協議或聲請法院裁判時,自身權益與子女最佳利益都能獲得保障,透過安排合適的探視方案,亦可促進父母間理性、合作的親職關係,讓孩子在愛與穩定中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