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扶養費行情多少合理?到幾歲?計算公式、強制執行
發布時間:
2026-06-08

離婚後子女扶養費行情多少合理?到幾歲?計算公式、強制執行

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離婚後,還是必須共同盡到扶養子女的責任,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因此離婚時雙方必須就「子女扶養費」妥善約定。究竟,扶養費是什麼?與贍養費有何不同?子女扶養費行情是多少?計算公式如何?要支付到幾歲?子女扶養費之約定方式為何?約定扶養費後是否能要求調整?對方賴帳不支付約定的扶養費時該怎麼辦?如何預防對方不支付扶養費?本文將由離婚律師一一為您解析迷思,確保您獲得完整的保障!

目錄

一、扶養費是什麼?扶養費和贍養費一樣嗎?

(一)扶養費是什麼?

扶養費指「父母扶養未成年子女應支付的費用」,是父母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責任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經濟上擁有適當的照顧與支持,不因父母離婚而面臨生活壓力,仍能維持一個合理的生活水平。

由於,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離婚不影響對小孩的扶養義務,所以無論父或母有沒有得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雙方都有繼續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直至成年為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都是雙方要一起負擔的扶養費範圍。

具體來說,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等所有生活各方面的必要開銷,都會被認定是扶養費的範圍。舉凡如下:

食:奶粉、副食品、三餐、營養午餐、零食飲料等。
衣:尿布、學校制服、日常衣物、季節性衣物、帽子、襪子等。
住:租金、學校宿舍、水電等。
行:娃娃車、校車、交通費用、大眾運輸(公車、火車)等。
育:保姆費、學費、學雜費、才藝補習費、書籍費、教材費等。
樂:休閒和娛樂活動費、玩具費、社交活動費、醫療費用、保險費等。

(二)贍養費是什麼?

贍養費指「離婚之一方支付他方的生活補助費」,是為了維持前配偶的生活水平和基本需求的費用。

(三)扶養費和贍養費有什麼不同?

贍養費與扶養費在「支付對象」與「目的」上全然不同。

贍養費是指離婚後提供給「前配偶」的生活費用,如果配偶一方因為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時,可以向他方請求一定數額的費用作為自己生活開銷,與專供「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截然不同。

若想更深入贍養費,可參考《 離婚必付贍養費?和扶養費一樣?付多久、多少合理?計算方式 》一文的說明。

二、2026子女扶養費行情是多少?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

子女扶養費計算公式:【 子女每月基本生活費 × 各自負擔比例 】

(一)子女每月基本生活費

1、雙方或至少一方收入穩定: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法院通常會參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 ─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所載不同縣市的金額,作為扶養費的計算標準。

2026年子女扶養費行情所依據的「每月基本生活費」,由於114年度【 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尚未公告,因此會依據113年度下表之各縣市資料,作為計算標準。

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法院判斷子女扶養費的四大因素

此外,法院除了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標準外,還會衡量以下因素,判斷出父母雙方各自應負擔的扶養費比例和金額:

  1. 父母雙方的收入和財務狀況:
    衡量父母雙方的收入、債務、資產和其他財務情形,包括薪水、房產和其他資產等。
  2. 子女的需求:
    衡量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教育需求及其他特殊需求,包括教育費、托兒費、額外醫療費用等。
  3. 父母的工作狀況:
    衡量父母雙方的職業,以確定雙方須負擔的扶養費比例。
  4. 父母照顧責任分配:
    衡量父母雙方的照顧責任分配,以確定雙方須負擔的扶養費比例。

2、雙方收入均偏低: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之「 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

在雙方收入都偏低的情況下,法院還會參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的「 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並視個案情況調整。

115 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二)負擔比例:依父母雙方收入與財力比例分攤

就子女扶養費負擔比例上,法院通常會視父母雙方收入及財產狀況予以調整,如果雙方經濟條件相去不遠,大多數仍會維持一人負擔一半。但如果雙方收入懸殊,法院則會按經濟能力判定各自應負擔比例。

在部分情形,法院會將實際負擔照顧之一方所付出之心力納入考量,進而降低其負擔比例。

法院就子女扶養費的計算公式,相較於父母雙方自行協議或法院調解階段的自由程度,少了彈性空間,因此建議如雙方能自行協議或調解,應該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多以溝通代替對立。

若有請求扶養費之需求,或對於扶養費的計算和分配有疑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除會依客觀標準計算外,亦會依據經驗評估所有因素,計算出合理的扶養費金額,律師也可陪同與對方協商調解,讓雙方能理性溝通並保障應有的權益。又,如果一方過往有代墊扶養費用的情形,亦可在請求未來扶養費的過程中,一併請求過往代墊的扶養費用。

三、扶養費要支付到幾歲?

(一)扶養費原則上支付到18歲

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將成年年齡從20歲修正為18歲,因此自子女成年18歲起就可以不必支付扶養費用。但務必注意,在2023/01/01民法修正前約定的協議、法院判決的成年年齡仍是20歲,因此仍須給付扶養費至20歲止,不受民法修正的影響。

(二)父母可自行協議延長支付年限

‍如父母是自行協議約定子女扶養費,可以依據子女的需求、特殊情況等情形,協議延長子女扶養費至雙方認為合理的年限。但如係交由法院裁判,延長扶養期限的案例較少。

如屬於父母自行約定扶養費的情形,可以請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書內容,如此可確保協議書內容最為完善妥適,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四、子女扶養費之約定方式

(一)自行協議

子女扶養費原則上由父母雙方自行約定,並沒有固定的金額,只要雙方談好就可以在離婚協議書內將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記載清楚。

由於父母通常沒有約定扶養費及監護權的經驗,協議容易出現漏洞或思慮不周的情形,所以會建議在父母自行約定扶養費的情形,可以先諮詢離婚律師,或請律師幫忙審閱或擬定協議書內容,如此可確保協議書內容最為完善妥適,也可避免日後對簿公堂的風險。

扶養費的分擔方式大致上可分為三種,以下分別說明:

  1. 平均分擔
    雙方一人負擔一半的子女扶養費用,優點在於金額明確,這方法在夫妻經濟實力相當的情況下經常被採用。
  2. 依照經濟能力、主要照顧者部分分擔
    這對雙方而言較具有彈性,而且也更具公平性,夫妻可以約定主要照顧小孩的一方負擔較少扶養費用。
  3. 單方負擔
    如果雙方經濟能力有相當大的差距時,可以約定由其中一方負擔全額的扶養費。然而,單方負擔扶養費用並不代表他方免除扶養義務,應解讀為由負擔全部扶養費的一方幫另一方支付扶養費。

(二)法院裁判

如雙方就扶養費之約定無法達成共識,可以訴請法院裁判,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若仍調解不成,最終會由法官作出扶養費金額的判決。

五、子女扶養費約定後可以調整嗎?

(一)子女扶養費約定後可以調整嗎?

Q:倘若扶養費約定好後,發現小孩需要的費用越來越高,例如學費、才藝補習費、醫療費用等增加,此時是否可以要求調整扶養費?

答案是可以的,由於給付扶養費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在成長過程中獲得應有的生活照護,且扶養費的支付時間通常長達十多年,經濟環境可能會因為時空背景而有很大的變化,導致原本約定好的扶養費因為物價飛漲已經不敷使用,或父母其中一方遭遇經濟上重大變故,難以支付原本約定的扶養費,抑或孩子有特殊需求(例如:疾病),導致生活費用增加,這些因素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在這些情況下,就可要求對扶養費進行重新評估和調整。

(二)子女扶養費約定後該如何請求調整扶養費呢?

民法第112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以「情事變更」為由,請求調整扶養費。

情事變更依民法第227條之2指扶養費協議成立後,遭遇了訂立約定時所無法預料的情況(例如:金融海嘯導致一方失業、小孩重病導致生活開銷變沉重等),使原本的約定失去公平性時,可以請求適度調整原先的約定。此時,父母雙方可以自行協議決定調整的比例,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調整扶養費。

提醒各位讀者,當雙方就扶養費的調整無法達成共識,一方不得不透過訴訟請求調整扶養費時,請求調整的一方在訴訟上須負擔較大的舉證責任,否則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此,建議遇到需調整扶養費的情形時,可以先諮詢專業律師,以便保全證據,也為您爭取更好的條件。

六、對方不支付約定的扶養費時該怎麼辦 — 「強制執行」的運用

如果雙方約定扶養費後,對方賴帳不願意給付扶養費時,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必須留意不是所有扶養費的約定都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某些情形才能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前配偶財產取得扶養費,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1. 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不論是離婚時有約定扶養費的離婚協議書,還是離婚後才約定扶養費的協議書,只要上面有記載強制執行條款且經過公證程序,就可以不必再打官司,直接拿協議書到各地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 調解筆錄
    無論是離婚時的調解筆錄,或是打扶養費官司的調解程序,只要調解筆錄中有包含扶養費的約定,就可以直接拿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3. 和解筆錄
    如果雙方因為扶養費問題而打官司,但在法院判決前雙方決定達成訴訟上和解,法院會做成和解筆錄。如果和解筆錄中有扶養費的約定,也可以直接將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在對方不付扶養費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先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後,再以法院判決書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

假如您和對方的扶養費協議不屬於上述的任一種情形,就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您仍可以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作為原告,先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在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後,就可以用法院判決書作為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七、如何預防對方不支付扶養費?

至於如何預防對方在離婚後不給付扶養費呢?張律師建議可以在撰寫離婚協議書時約定「加速條款」。

什麼是「加速條款」?

一般來說,扶養費是定期給付的金錢債權,也就是每個月固定給付數萬元直到子女成年為止。所謂加速條款,是指在契約中約定,一旦對方沒準時給付扶養費時,還沒到期的「數期扶養費」都視為到期,可以請求對方一併給付。

加速條款在協議書中的字句通常是:「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則視為未來x期扶養費已到期。」

約定加速條款的好處是可以避免對方不斷拖欠扶養費,不過如果加速條款約定的數額是要給付所有未到期的扶養費,法院可能會為了避免造成對方過於龐大的經濟壓力而不准許一次給付,這點在約定時務必留意。

八、子女扶養費的常見問題

Q1:對方不支付扶養費時可以拒絕對方探視子女嗎?

不可以。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父母支付扶養費是行使子女探視權的前提,而且子女與父母會面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自身的權利。因此千萬不能因為對方沒支付扶養費而禁止對方與子女見面,否則甚至可能因此喪失監護權。

Q2:前配偶帶著孩子再婚後,他方可以不負擔扶養費嗎?

不可以。扶養費是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而存在的制度,前配偶縱然帶著孩子再婚,也不會改變和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除非父、母和前配偶的再婚對象都同意孩子由前配偶的再婚對象收養,否則還是必須支付扶養費。

Q3:如果離婚時沒有約定扶養費,事後可以追討代墊的扶養費嗎?請求代墊扶養費的時效是幾年呢?

可以。可依據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向他方請求代墊的扶養費,而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時效為15年。因此如果距離最後一筆代墊的扶養費已經超過15年,就無法再向對方請求支付代墊的扶養費。

Q4:如果離婚時已經約定對方不用付扶養費,事後還能請求對方給付嗎?

可以。父母無法代表小孩拋棄「扶養請求權」。

在法律上,「扶養費」是屬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父母只是代為行使。因此,即使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單方全額負擔,他方免除扶養義務」,這項約定也只在「父母雙方內部」有效,法律上無法代表小孩拋棄這個權利。若未來負責照顧的一方經濟狀況改變,或是發現照顧小孩的開銷入不敷出,仍然可以以「子女的名義」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盡到法定的扶養義務、按月給付扶養費。

Q5:對方不支付約定的扶養費時該怎麼辦?

可以。視當初的約定方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 有經過公證的協議書/法院調解筆錄:
    如果當初的離婚協議書有註明強制執行條款並經過公證,或是透過法院調解成立,您可以直接拿公證書或調解筆錄,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薪水。
  • 一般的離婚協議書:
    如果只是私下簽名、沒經過公證,則必須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拿到勝訴判決書後,才能進一步對對方進行強制執行。

Q6:扶養費可以拿來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嗎?由誰來報?

不行自動申報,雙方應協議由一人報稅。

支付扶養費並不等於自動取得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關於扣除額的申報,建議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直接載明「由哪一方申報子女為扶養親屬」。如果雙方沒約定且「重複申報」,國稅局通常會優先卡關,並依據「實際共同生活時間(主要照顧者)」或「實際負擔扶養費用證明」來進行實質認定。

Q7:撫養費包含學費嗎?

是的,扶養費包含學費。簡單來說,扶養費包含子女的所有生活開銷和費用,也就是包括食、衣、住、行、育、樂。

九、總結

夫妻離婚後仍然是孩子的父母,因此在離婚時必須考量孩子的需求,再者扶養費的支付也與個人負擔能力息息相關,所以在約定時必須謹慎考量、妥適安排,建議適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除了應評估孩子的最佳利益外,亦可協助將協議或是訴訟中的約定細項化,包含子女扶養費(小孩扶養費)的計算、贍養費的支付等內容,幫助當事人的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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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軒律師

張維軒律師

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調解、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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