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違法解僱怎麼辦?爭取資遣費、加班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發布時間:
2026-10-31

被違法解僱怎麼辦?爭取資遣費、加班費、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被違法解僱怎麼辦?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等)或第 12 條(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連續曠工等)的法定事由,而且解僱必須是最後手段;不符合的解僱無效,勞動契約仍然存在。勞工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補發解僱期間的工資、法定遲延利息、工資性質的獎金,並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訴訟中還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聲請法院命公司繼續僱用並按月給付工資。不想回原公司的,也可以改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不論走哪一條路,解僱前積欠的加班費、未休完的特休工資與少提繳的勞退,都可以一併請求。解僱當下最重要的是:不要簽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的文件,並以存證信函或書面表明願意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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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通知您「做到這週就好」,理由可能是績效不佳、組織調整、業務緊縮,甚至什麼理由都沒有。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算資遣費,但如果解僱本身不合法,您能主張的往往不只資遣費:解僱無效時,公司要補發的是整段爭訟期間的薪資,這也是違法解僱和解金通常比資遣費高的原因。本文由維鼎法律事務所張維軒律師整理:怎樣算違法解僱、公司可能要付哪些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請求資遣費兩條路怎麼選、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與特休怎麼一併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怎麼打,以及被解僱當下該做與不該做的事。

目錄

一、怎樣算違法解僱?

違法解僱(也常被稱為不當解僱、非法資遣)指的是雇主沒有法定事由、違反最後手段性,或違反法律特別保護就終止勞動契約。常見情形如下:

  • 沒有法定事由: 雇主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或第 12 條(訂約時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六日等)終止契約。「主管不喜歡」「公司想換人」都不是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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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最後手段性: 即使有事由,法院也會審查解僱是否為不得已的最後手段。例如以「不能勝任」解僱,公司要先輔導、調整職務或給予改善機會;以「業務緊縮」資遣,要確實有緊縮的事實,而且沒有其他職位可以安置,一邊資遣一邊招募同職缺的人,就容易被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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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戒解僱超過 30 日: 雇主依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4 至 6 款不經預告解僱,必須在知悉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過了就不能再以同一事由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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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律保護期間解僱: 產假停止工作期間、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因性別、懷孕、婚姻、年齡等原因解僱,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的禁止歧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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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相逼退: 先調到不適合的單位、片面降薪,再以不適任為由解僱,或逼勞工簽自願離職,都要一併檢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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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解僱要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法定事由,而且必須是最後手段。
  • 以「不能勝任」「業務緊縮」解僱,公司要能證明事實,並已盡輔導、安置義務。
  • 懲戒解僱要在知悉後 30 日內為之;產假、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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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違法解僱,公司要賠什麼?

被違法解僱,公司可能要付的項目:解僱期間的工資、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工資性質的獎金與年終、勞工退休金6%補提繳、勞健保損失賠償、積欠的加班費與特休未休工資,惡意解僱侵害人格權情節重大時的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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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不合法時,法律效果是解僱無效,您仍然是公司的員工。公司拒絕讓您上班,是公司受領勞務遲延,您不必補服勞務,仍然可以請求報酬(民法第 487 條)。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

項目內容
解僱期間的工資從解僱日起按月計算,直到復職或契約合法終止為止;公司拒絕受領勞務,勞工不必補服勞務(民法第 487 條)
法定遲延利息每期工資自應給付日起,按年息 5% 計算(民法第 233 條)
工資性質的獎金與年終經常性、制度化發放的獎金與津貼可一併請求;恩惠性或依績效裁量的獎金,要看約定與發放方式
勞工退休金補提繳解僱期間的勞退 6%,請求公司補提繳到勞保局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勞健保的損失公司退保期間您自行加保多付的保費,或因此減少的保險給付,可以請求賠償
積欠的加班費與特休解僱前未給的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未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不論走哪一條路都可以一併請求(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8 條)
精神慰撫金惡意解僱、公開羞辱或散布不實指控,侵害名譽等人格權且情節重大時,才可能請求(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單純解僱不合法,法院通常不會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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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為什麼違法解僱的爭議金額,常常遠高於資遣費:資遣費最多 6 個月平均工資(勞退新制),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期間如果走了一年、兩年,公司要補發的就是一年、兩年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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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違法解僱的罰則,主要是針對資遣費、預告與解僱保護期間: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 條之 1);在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解僱,可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不過罰鍰是繳給政府,不會進到您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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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解僱無效時,公司要補發整段爭訟期間的工資,加計年息 5% 遲延利息。
  • 工資性質的獎金、勞退補提繳、勞健保損失、積欠的加班費與特休,可以一併請求。
  • 精神慰撫金要侵害人格權且情節重大,單純解僱不合法通常不會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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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是請求資遣費?兩條路怎麼選

被違法解僱的兩條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主張解僱無效、請求解僱期間工資並可聲請繼續僱用;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與終止前工資並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主張解僱無效,勞動契約仍然存在解僱違法,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自行終止契約
可以請求解僱期間的工資與遲延利息、工資性質的獎金、勞退補提繳;可聲請繼續僱用資遣費、終止前的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可申請失業給付)
適合誰想回原公司,或希望爭取較高和解金確定不想回去、已有新工作規劃,希望儘快結束
要注意訴訟期間較長;在別處工作的收入可能被扣除要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終止;可請求的金額通常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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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的關鍵,在於您是否還想回原公司,以及解僱違法的程度:

  • 想回去,或想爭取最多: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訴訟期間工資持續累積,公司的和解壓力也越大,所以即使最後不打算回任,很多案件也是以確認僱傭關係起訴,再談出高於資遣費的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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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確定不回去: 如果公司是依第 11 條資遣,只是金額或程序有問題,可以請求補足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如果公司以第 12 條懲戒解僱、不給資遣費,或解僱根本不合法,可以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同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勞退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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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還沒決定: 先不要簽任何文件、不要表示接受解僱,以書面表明願意繼續提供勞務,保留兩條路的選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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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想回原公司或爭取較高和解金,走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確定不回去,可以請求補足資遣費,或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 還沒決定前,不簽文件、書面表明願意繼續上班,兩條路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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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與特休:離職時一併請求

不論最後是回原公司還是離職,公司在解僱前後欠您的錢,都可以在同一個調解或訴訟中一併請求。這幾項也是公司最常少算的地方:

  • 資遣費: 勞退新制的年資(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應於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舊制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平均工資是終止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期間總日數,加班費與經常性的獎金、津貼都要算進去(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公司常常只用底薪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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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期間工資: 公司依第 11 條資遣,要依年資在 10 日、20 日或 30 日前預告;沒有預告就終止,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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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積欠的加班費: 平日延長工時,前 2 小時每小時加給三分之一以上,第 3、4 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以責任制、固定津貼或補休為名不給加班費,常常是違法的。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5 年,出勤紀錄上的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的時間(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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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休未休工資: 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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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退少提繳: 公司以多報少、沒有按月提繳 6% 勞退,可以請求補提繳或損害賠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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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自願離職證明與服務證明: 被資遣時要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依據;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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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的詳細算法與試算範例,可以參考非自願離職資遣費全攻略,或使用勞動部資遣費試算。但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與特休常常同時被少算,而且要先接受資遣、還是主張解僱無效,會直接影響您最後能請求的總額,建議由律師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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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要把加班費、經常性獎金算進去,公司常只用底薪計算。
  • 公司依第 11 條資遣而沒有預告,要另給預告期間工資。
  • 積欠的加班費(時效 5 年)、特休未休工資與勞退少提繳,可以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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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怎麼打?

  • 先經法院勞動調解: 勞動事件起訴前,原則上要先經法院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與 2 位調解委員組成調解委員會,原則上在 3 個月內、3 次期日內終結(勞動事件法第 16 條、第 24 條)。已經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的,可以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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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費暫免三分之二: 勞工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工資,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的裁判費(第 12 條);訴訟標的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的收入計算,最多以 5 年計算(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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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舉證責任在公司: 主張已合法解僱的是公司,公司要證明解僱事由與最後手段性;公司依法應備置的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等文書,有提出的義務(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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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中可以聲請繼續僱用: 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之望,且公司繼續僱用沒有顯著重大困難時,可以依勞工聲請,命公司在訴訟期間繼續僱用並按月給付工資,而且可以免供擔保;第一審判決僱傭關係存在的,第二審法院應依勞工聲請准許(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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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理期間: 法院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應於 6 個月內審結,但案情繁雜者不在此限(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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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中的生活: 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爭議時,仍然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也可以到別家公司上班,但期間的收入,公司可以主張從應補發的工資中扣除(民法第 487 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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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勝訴與敗訴: 勝訴後公司應讓您復職並補發工資,拒絕讓您回去,工資會繼續累積;敗訴則要負擔裁判費,取得繼續僱用處分而未實際提供勞務的部分,可能要返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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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辦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二審逆轉案,就是典型的變相逼退:公司在組織調整時,先把當事人調往不適合的單位並調降薪資,再以工作不適任為由解僱,第一審判決勞方敗訴。張維軒律師在第二審針對調職、降薪到解僱的前後過程重新進行法律與證據攻防,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判命公司補發解僱期間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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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起訴前原則上先經法院勞動調解,3 個月、3 次內終結。
  • 勞工起訴暫免三分之二裁判費;公司要證明解僱合法。
  • 訴訟中可聲請繼續僱用並按月給付工資,也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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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解僱當下,該做與不該做的事

  1. 不要簽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 公司拿出的「離職同意書」「協議書」,一旦簽了,事後很難再主張違法解僱。可以先拍照留存,表示要帶回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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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書面表明願意繼續上班: 以存證信函、電子郵件或 LINE 明確表示「不同意解僱,願意繼續提供勞務」。沒有這個表示,之後可能被認為您已經接受離職,也難以請求解僱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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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領資遣費要表明保留權利: 如果公司直接匯入資遣費,不要表示同意,並以書面說明收受不代表同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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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保留證據: 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薪資單、考核紀錄、解僱通知、調職降薪的通知,以及與主管的對話紀錄,都要備份到個人信箱或雲端,因為離職後就拿不到公司系統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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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注意期限: 如果打算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要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確認僱傭關係雖然沒有法定時效,但拖太久可能被認為已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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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儘早諮詢律師: 先評估解僱是否合法、要走哪一條路,再決定申請勞工局調解、發律師函或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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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

  • 不簽自願離職,書面表明願意繼續上班。
  • 領資遣費要表明保留權利,證據要在離職前備份。
  • 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有 30 日期限,確認僱傭關係也不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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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法解僱的律師費用

服務項目計費方式常見行情(新臺幣)
法律諮詢每小時3,000–6,000 元
律師函、存證信函(表明願意繼續上班、催告給付)每份15,000–30,000 元
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陪同每次10,000–30,000 元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含法院勞動調解)每個審級60,000–150,000 元
定暫時狀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每件30,000–100,000 元

符合資格的勞工,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勞工訴訟扶助。挑選律師與各項勞資案件的費用,可以參考勞資糾紛律師推薦與費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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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法解僱常見問題

Q1:違法解僱可以向公司求償什麼?

解僱不合法時,勞動契約仍然存在。勞工可以請求公司補發解僱期間的工資,每期工資加計年息 5% 的法定遲延利息;經常性、制度化發放的獎金與津貼可以一併請求;解僱期間的勞工退休金 6% 可以請求補提繳到個人專戶;公司退保造成的勞健保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如果勞工不想回原公司,可以改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與終止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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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被違法解僱,要先領資遣費嗎?

不一定。如果公司是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合法資遣,可以請求資遣費(勞退新制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與預告期間工資;但如果解僱本身不合法,主張解僱無效、請求整段爭訟期間的工資,金額往往高於資遣費。公司直接匯入資遣費時,要以書面表明收受不代表同意解僱、保留權利,避免被認為已經接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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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被解僱時,可以一併請求加班費和特休未休工資嗎?

可以。解僱前積欠的加班費、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休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少提繳的勞退,都可以和資遣費或確認僱傭關係一起,在同一個調解或訴訟中請求。加班費屬於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上的時間推定為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的時間,雇主依法應備置的出勤紀錄在訴訟中也有提出的義務(第 35 條),所以打卡紀錄、排班表與工作訊息都要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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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違法解僱的和解金怎麼算?

法律沒有固定的和解金公式。實務上雙方會考量:解僱到現在已經累積多少個月的工資、訴訟還要多久(期間工資會繼續累積)、勝訴機會高低、勞工是否真的想回任,以及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與勞退補提繳的金額。解僱越明顯不合法、爭訟期間越長,公司願意給的和解金通常越高,所以先由律師評估勝訴機會,再決定和解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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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被惡意資遣,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有可能,但門檻高。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必須是公司的行為侵害您的名譽、信用等人格權,而且情節重大,例如公開羞辱、對外散布不實的違紀指控。單純的解僱不合法,法院通常認為補發工資已足以填補損害,不會另外判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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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違法解僱有罰則嗎?

雇主沒有法定事由就解僱,法律效果主要是解僱無效,勞動基準法沒有針對這點直接處罰。但相關違規有罰鍰: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給付(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 條之 1);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解僱,處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第 78 條第 2 項);未依規定預告,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第 79 條第 3 項)。罰鍰是繳給政府,勞工要拿回自己的錢,仍要調解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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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有時效嗎?

確認之訴本身沒有法定時效,但不能拖。被解僱後長期沒有表示異議,甚至已經到別家公司任職多年,法院可能依誠信原則認為您已經不再主張權利(權利失效)。另外,工資的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民法第 126 條);如果改走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2 項,要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終止。建議被解僱後儘快以書面表示異議並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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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舉證責任在誰?

主張已經合法終止契約的是雇主,所以雇主要證明解僱事由存在,例如虧損或業務緊縮的事實、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已經盡到輔導、調職等最後手段。勞工則要保留勞動契約、薪資、考核、公司通知與對話紀錄,用來反駁公司的說法。依勞動事件法第 35 條,雇主依法應備置的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等文書,在訴訟中有提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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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後,一定要回去上班嗎?

判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代表您仍是公司員工,原則上應回去提供勞務,公司也應讓您復職並補發工資。如果公司拒絕讓您回去,工資會繼續累積。實務上很多案件在勝訴後,雙方會再協商以和解金搭配合意離職的方式結束,所以勝訴本身也是談判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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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敗訴會怎樣?

敗訴的一方要負擔裁判費,起訴時暫免的三分之二也要補繳。如果訴訟中曾依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取得繼續僱用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敗訴確定後,法院可以依雇主聲請命勞工返還受領的工資,但勞工已經依處分實際提供勞務的部分不用返還。所以起訴前要先評估勝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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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打確認僱傭關係的官司期間,可以領失業給付或去別家上班嗎?

可以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時,仍然可以請領;如果最後確定不符合請領規定,要在 15 日內返還。也可以到別家公司上班,但依民法第 487 條但書,這段期間在別處工作取得的收入,原雇主可以主張從應補發的工資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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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公司以績效不佳、不適任為由解僱,合法嗎?

不一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必須是勞工「確不能勝任」工作,法院會看客觀上能力是否不足、主觀上是否怠忽,以及公司是否已經先輔導、調整職務或給予改善機會;直接以考核不佳就解僱,常被認為違反最後手段性而無效。先調職降薪、再以不適任解僱的情形,也要一併檢查調職與降薪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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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裁判費與律師費要多少?

裁判費方面,勞工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請求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 12 條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訴訟標的價額依第 11 條以權利存續期間的收入計算,最多以 5 年計算。律師費常見行情為:勞動訴訟(含法院勞動調解)每個審級約 6 萬至 15 萬元,聲請繼續僱用的定暫時狀態每件約 3 萬至 10 萬元,律師函每份約 15,000 至 30,000 元。符合資格的勞工,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勞工訴訟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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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語

被解僱時,最容易犯的錯,是急著算資遣費、急著簽字。解僱如果不合法,您能爭取的是整段爭訟期間的薪資與勞退,而不只是資遣費;但前提是解僱當下沒有簽下自願離職、有表明願意繼續上班,並且及早行動。維鼎法律事務所張維軒律師曾協助勞工在一審敗訴後,於二審逆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薪資,熟悉勞動事件法與勞動調解程序,可以協助您從評估、調解到訴訟,爭取應有的權益。服務以大台北、基隆與桃園為主,全台案件亦接受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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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資訊

  • 作者:張維軒律師(維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執業 9 年)
  • 最後更新:2026 年 10 月 31 日
  • 法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4 條、第 38 條、第 78 條、第 79 條;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6 條、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5 條、第 38 條、第 49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4 條、第 31 條、第 45 條之 1;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民法第 126 條、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233 條、第 487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
  •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個案仍需依實際情況判斷。goodlawyer.com.tw 為維鼎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張維軒律師

張維軒律師

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調解、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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