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全攻略:律師拆解無權占有與拆屋還地,合法討回被占土地!
發布時間:
2024-12-26

拆屋還地全攻略:律師拆解無權占有與拆屋還地,合法討回被占土地!

台灣土地被占用的情況相當普遍,例如私人土地被占用、鄰地間越界建築、土地界址變動等都是常見土地糾紛的類型,而當事人發現土地被占有時,總是不清楚該採取怎樣的法律措施。

本篇由專業土地糾紛律師,根據多年經驗分享什麼是拆屋還地,從具體的法律流程、相關費用以及案例解析,告訴您該如何合法討回被占用的土地。

目錄

拆屋還地是什麼?需具備哪些法律要件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拆屋還地是一種法律依據,指的是當土地在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下,就被他人無權占有且在土地上興建建物時,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依據民法第767條,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要求對方拆除土地上的建物並返還土地。

其中,無權占有就是法律要件,必須符合:

  1. 請求權人(原告)須為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權利之人。
  2. 相對人(被告)須為現在占有該物之人。
  3. 相對人之占有需為無權占有,即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的人,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財產。

簡單來說,當事人要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就需證明對方是無權占有,只要某人在未經所有權人的同意,就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或財產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構成無權占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法向對方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

拆屋還地如何告?訴訟流程、相關費用一次看!

如果您的土地遭他人非法占用,土地所有權人都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拆屋還地訴訟向來講求證據,建議當事人在提告前先蒐集證據(如:土地所有權狀、現場照片等),並與土地糾紛律師進行諮詢,商討訴訟策略與案件成功的可能性。

訴訟流程

  1. 蒐集證據:建議當事人可事先蒐集證據,證明對方是無權占有您的土地,如果您不太確定土地的權利範圍,可透過地政單位進行土地測量來進行確認。
  2. 發函警告:發存證信函並非必要法律程序,但當事人依然可先發存證信函來主張自己的權利,順便試探對方是否有調解的意願。
  3. 提出訴訟:如對方無意調解或調解失敗,當事人可委任律師撰寫起訴狀向法院進行提告。
  4. 強制執行:法庭勝訴後,如對方未依法院判決執行拆屋還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一般來說,法院在判決前通常會勘驗現場以了解真實的情況,拆屋還地案件會因複雜度不同,可能耗時數月至數年之間,當事人可先請律師進行評估,以做好足夠的心理準備。

在拆屋還地訴訟中,原告通常會是土地所有權人,具法律的所有權,依照法院大多數的見解,都會請被告(占用者)提出相關證據來進行舉證,透過客觀的事證(如契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其他法定契約關係等)來證明並非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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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相關費用

強制執行費用

法庭勝訴後,如對方未依判決執行拆屋還地,土地所有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聲請執行人(原告)需先墊付被占用土地價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法院在受理後就會安排時間拆除,而執行費會併入被告的賠償當中,最後由被告財產中強制執行。

律師費用

律師費用一般分成「諮詢費、寫狀費、出庭費」,根據不動產律師的經驗與案件複雜程度有所不同,其中律師出庭費又分為「單次出庭與包審計費」,而土地糾紛案件通常涉及較多的法律專業,一般都會以包審(一個審級)進行,費用大約在10萬上下。

關於律師費用相關問題,詳細請參考《2025最新律師費用指南》。

案例一、土地被他人非法占用

案例:

林先生在南部有塊私人土地,打算退休時拿來養老,某天回鄉探勘時發現鄰居在土地上搭建了鐵皮屋,林先生如何透過拆屋還地討回自己被占土地。

律師解析:

首先,要先確定鄰居是否符合無權占有,如鄰居未在林先生的同意下,就私自搭建了鐵皮屋,就已經符合無權占有的法律要件,林先生可根據民法第767條向鄰居提起拆屋還地的訴訟。

根據《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此類案件,除了拆屋還地外,通常涉及了長期非法占用該土地,法院判決時,通常會要求被告賠償過去占用土地期間的使用費,且在被告返還土地前,按月給付賠償金給原告。

案例二、鄰地間越界建築

案例:

林小姐在出國期間,隔壁鄰居在二樓蓋了一座陽台並占用到林小姐土地上方,林小姐回國後找鄰居協調,但鄰居認為陽台沒有直接占用到林小姐的土地上且拒絕調解,林小姐該如何討回被占用的土地。

律師解析:

首先,需先界定是否為越界建築,鄰居的陽台屬於房屋主體的一部分,且土地所有權包含土地垂直往上、往下延伸的空間(上空、地下都算是),在法律上符合越界建築的必要條件。

而越界建築,會根據民法796條民法796-1條有特別做出規範,重點不外乎對方屋主是否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實際情況按照下列情節來區分。

法律上如何界定「越界建築」?

一、對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

越界建築的處理辦法:「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
  1. 鄰地所有人可要求對方屋主拆除或變更房屋。
  2. 而故意越界的屋主,在法律上歸責性較大,所以不能主張免去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房屋。

二、對方「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

越界建築的處理辦法:「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
  1. 如鄰地所有人發現對方屋主越界,且「有」立即反映,依法可請求對方移去或變更房屋。
  2. 法院會依個案情況進行斟酌,為避免對公共及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會免為全部或一部的移去或變更。
  3. 法院同時會考慮到鄰地使用的權利,如鄰地所有人對於越界部分的土地以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都可以請求屋主直接購買;無法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4. 如鄰地所有人發現對方屋主越界時,「沒有」立即向對方反映,就不得請求對方屋主移去或變更房屋。

案例三、土地界址變動

案例:

陳小姐因地政機關地籍重測的關係導致土地界址變動(或是地政機關出現鑑界錯誤),而使得隔壁李先生房子有一部分占用到張小姐的土地。

律師解析:

土地界址發生爭議時,可先透過地政事務所就爭議部分進行協調,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再報直轄市、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調處結果通知會寄給雙方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任一方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後的15日內,以對造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其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以陳小姐的案例,如果法院最後調處結果依然是李先生占用到陳小姐的土地,就會根據越界建築的拆屋還地提起訴訟。

案例四、拆屋還地是否有時效性?

案例:

張小姐房子是父親在40年前蓋好了,這40年間鄰里間都相安無事,但最近鄰居李先生向張小姐反映,這塊土地是李先生的父親留下來的,要求張小姐拆屋還地。

律師解析:

台灣目前未登記的土地已經相當的少,此類案件的建物通常年代久遠且長時間大家都相安無事,而當祖輩過世子女繼承遺產後,通常會想將土地要回來而導致土地糾紛的爭議。

這類案件會有時效性嗎?依照大法官釋字第164、107號解釋,不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的規定。所以只要是所有權人,無論土地被占用多久,都有權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

但法律上有時效取得制度,指原本無權占有的人,以行使所有權的意思。簡單來說,只要對方長時間占有他人土地,就可取得向地政機關登記為權利人的請求權,經地政機關審查核准後,就成為土地所有權人。

如何區分善意與惡意:

一、根據民法第770條規定:當無權占有者為善意(例如:不知道土地有所有權人),且無過失(例如:詢問過鄰居這塊土地無人使用),而鄰里間10年相安無事,占用者可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二、根據民法第769條規定:當無權占有者為惡意(例如:明知土地有所有權人),而占有者需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滿20年,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案例五、共有人占用土地

案例:

陳小姐因遺產繼承,與哥哥(老陳)、弟弟(小陳)共有一塊土地,而老陳仗著是家中長子並且持份了40%的土地,就在未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下,私自蓋了一棟房屋且長達20年,在這段期間內也不曾付租金給其他共有人,陳小姐可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的訴訟嗎?

律師解析:

首先,依據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因加蓋房屋屬於處分行為,需要得到半數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一半以上才可加蓋房屋。

然而,哥哥(老陳)的土地持份沒有超過一半以上,且在未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下就私自建造房屋,這個行為已符合無權占有的法律要件,依法其他共有人可向法院請求拆屋還地,所以陳小姐或弟弟小陳都有權向法院提起告訴。

此外,如果哥哥(老陳)主張房屋已蓋好20年,已超過15年的時間限制,陳小姐可進行提告嗎?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164、107號解釋,不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消滅時效的規定。所以只要是所有權人,無論土地被占用多久,依法都有權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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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台灣拆屋還地的案件層出不窮,但只要能證明對方屬於無權占有,無論時間多久都可依法提起告訴。

而拆屋還地訴訟向來講求證據,當您發現土地被他人占用時,建議在第一時間就開始蒐證(例如:拍攝現場照片)並透過專業的土地糾紛律師,商討實際可行的訴訟策略。

然而,土地糾紛案件通常涉及較繁雜的法律,例如:當土地共有人私自占有土地、或因土地界址變動而產生的越界建築等,都需要經驗豐富的不動產律師進行協助在法庭上成功舉證,才能替當事人合法討會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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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近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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