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財產分開制如何申請?律師解答分別財產制好處、缺點!
結婚後,夫妻各自的財產應該共享還是分開管理?隨著現代人對於婚姻想法的改變,決定申請財產分開制的夫妻愈來愈多。究竟,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什麼?與法定財產制有什麼不同?分別財產制該如何申請?本文將由專業家事律師帶您了解夫妻財產分開制的優缺點,讓您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選擇合適自己的財務規劃!
一、夫妻財產制有哪些?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什麼?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成約定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可以自行選擇所欲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其中夫妻財產分開制屬於約定財產制的一種,以下分別為您說明。
(一)約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若夫妻不採取法定財產制則須訂立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中之一種,而約定財產制除了本文中的分別財產制外,還有共同財產制可供選擇。
- 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財產制)
夫妻財產分開制在民法上正式名稱為「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自保有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亦各自管理、處分、收益自己的財產,因此無論婚前或婚後的負債都與對方無關,都是自行負責。除此之外,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即便離婚,也不會有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 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正好相反,不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除了特有財產(例如:個人衣物鞋包、職業上使用之物品)外,其餘財產都是夫妻共有的財產,且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財產的管理必須雙方共同決定。
另外,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結束時,夫妻要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時各自的財產,適用共同財產制期間的財產則平均分配各得半數。
(二)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是我國夫妻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理由在於夫妻無需特別申請即自動適用該制度。依照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而且不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都由夫妻各自管理及使用。
乍聽之下夫妻財產分開似乎很公平,但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最大不同之處在於: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於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則不會有此問題。
那麼,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呢?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減婚前的財產,扣除婚姻中的債務,如果雙方財產計算後有差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平均分配。
舉例:小明與小美結婚前各自有100萬的存款,結婚後小明有500萬財產,但小美工作一年後辭去工作在家育兒而僅有200萬存款。在小明與小美離婚時,小明的婚後財產減婚前財產為400萬,小美則是100萬,小美可以向小明請求兩人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150萬元(300÷2=150)。
不過,夫妻繼承、贈與的財產或因判決取得的精神慰撫金,並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夫妻仍各自保有。
以下是三種不同財產制的比較圖表,方便各位讀者閱讀及了解!

二、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財產制)的好處、缺點
適用分別財產制會使夫妻間財產關係明確,較不容易產生糾紛,所以有愈來愈多夫妻開始選擇適用分別財產制。不過,分別財產制也不全然只有優點,以下張律師將為您分別解析分別財產制的優缺點。
(一)優點
- 婚姻中產生的債務不會牽連對方
分別財產制的財產歸屬明確,婚姻中的收益和債務都是個人負責,因此即便配偶在結婚後負債,也不會被配偶債務所牽連。
- 婚姻結束時較不會產生財產爭議
這個優點也是基於財產歸屬明確而來。許多夫妻在離婚時無法談妥離婚條件的原因往往是因為金錢分配的問題,但由於分別財產制採財產各自負責,也無需處理剩餘財產分配,因此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較不容易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難以離婚。
- 對高收入配偶一方相對有利:若雙方收入差異大,因分別財產制於離婚時不需分配剩餘財產,對於高收入者較為有利。
(二)缺點
- 無法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對經濟弱勢之一方缺乏保障
對於收入較低或因婚後全職照顧子女而無收入之一方,由於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後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離婚時無法分得他方的財產,有面臨被淨身出戶的風險。
- 不利於夫妻建立信任
強調個人財產分離,可能使部分夫妻在感受上缺乏共同利益的連結,影響夫妻關係。
儘管採取分別財產制,夫妻間較不容易因為財產分配問題而發生爭議,但對於經濟弱勢或負擔家務較重的一方顯然較為不利,因此不一定適合所有夫妻。強烈建議您在決定所要選用的夫妻財產制前,先諮詢律師了解專業意見,以確保您婚後的權益。
三、夫妻財產分開制如何申請?
民法規定採用法定財產制以外的夫妻財產制,需特別訂立書面契約才會生效,如果再向法院登記,則可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
採用分別財產制的情形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結婚前就決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另一種是婚後原本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決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下將就兩種情形分別說明。
(一)婚前採用分別財產制
婚前決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依照民法第1007條規定,需訂立書面契約才有效,因此要辦理分別財產制需備妥以下文件及聲請費:
- 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以書面契約載明雙方選用分別財產制,並具體列出財產範圍、管理方式與收益分配,最後經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建議契約書可請專業律師協助撰擬,明確規範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以確保契約書合乎法律規定。
另外,也可考慮於結婚前即擬定婚前協議,婚前協議除了關於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可約定為分別財產制外,亦可就財產外的權利義務約定(例如子女權利義務等),保障更全面。
如想進一步了解婚前協議,可參考《婚前協議怎麼寫有效力?婚前協議範本及費用,律師告訴您!》一文。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可至司法院下載表格後按格式填寫,聲請書內容應清楚列明夫妻雙方的基本資料、聲請事項及理由。
- 最近一個月申請的戶籍謄本:戶籍謄本之記事欄應記載雙方結婚日期,若夫妻不同戶籍則須各別提出。
- 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無異」及蓋章)。
- 雙方最近一個月申請的印鑑證明正本及印鑑章。
- 雙方的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包括:
(1)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權狀。
(2) 動產清冊:汽機車行照影本。
(3)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
(4) 存價證券:集保存摺、發行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等。
-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備妥上述文件後,就可以向夫妻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登記,如因故不能在戶籍地法院聲請,或主要財產(如房屋)位於居住地,也可以向居住地法院聲請登記。
如對於夫妻財產分開制的登記聲請仍有疑問,或需要律師協助辦理分別財產制者,建議可諮詢律師。
(二)婚後變更為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07條的規定也包含婚後才變更夫妻財產制的情形,此種情形在登記與所需準備的文件上與前者並無不同。然而,變更夫妻財產制代表原先適用的財產制消滅,因此需要特別留意財產分配問題,例如原先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變更為分別財產制後,還是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此點須特別留意。
四、對方不同意選用夫妻財產分開制(分別財產制)時該怎麼辦?
分別財產制須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才能生效,但如果有一方堅持不同意採用分別財產制,還有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可能嗎?答案是可以的,只是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以下為您說明。
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符合以下七種情形之一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這七種情形分別是:
-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對方不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對方負債已無力自行償還時。
-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限於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共同處分財產時。
-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限於共同財產制的夫妻,發現對方管理財產方式不當但屢勸不改時。
-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例如對方任意捐贈自己財產給他人,使自己財產不當減少。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不同居的原因不問有責與否,都能向法院聲請。
- 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符合以上七種條件時,即使對方不願意,一方也能向法院聲請變更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不過由於以上七種情形需要舉證,同時也會涉及原先適用財產制的財產分配計算,因此建議您先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您能順利完成變更程序。
五、夫妻財產分開制常見問題
Q:適用分別財產制後,配偶過世時會影響遺產繼承嗎?
不會,即便是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配偶都是對方的當然繼承人,不會因此影響繼承權。
Q:如果適用分別財產制時有經過公證,還需要向法院登記嗎?
分別財產制的登記原則上需要雙方共同辦理,不過如果契約已經經過公證,由其中一方辦理登記即可。
六、結論
夫妻間的財產管理與安排,是一種共同生活的承諾與信任,正因如此,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夫妻財產制十分重要。選擇適合自己的財產制度,不僅能避免未來糾紛,更能讓婚姻生活更加穩定與自在。因此不論您是否已婚,若您有夫妻財產規劃的問題,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權益不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