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扶養義務可主動申請?律師解答收社會局文、舉證、PTT/Dcard問題
俗話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近年來,PTT或Dcard上經常能看到「有些父母在年輕時拋家棄子,未盡到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年老落魄時反而要求子女必須扶養自己」的案例。究竟,扶養義務是什麼?什麼情況要負擔扶養義務?哪些親屬間負有扶養義務?能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當收到社會局公文要求負擔安置費用時該怎麼辦?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程序如何進行?本篇將由專業家事律師帶您全方面解析!
一、扶養義務是什麼?什麼情況要負擔扶養義務?
(一)扶養義務是什麼?
扶養義務指在「一定親屬」關係間必須對於「沒有經濟能力」之人提供經濟上協助的義務,是法律上基於親屬關係所規定的義務。扶養義務的程度取決於「受扶養人的需求」與「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根據法院實務見解,扶養義務涵蓋一個人生活的全部需求,除了基本的食衣住行、醫療費用外,休閒娛樂費、教育費等也在可以請求扶養的範圍。
(二)扶養義務的發生要件:什麼情況要負擔扶養義務?
受扶養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只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一要件,即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
直系血親尊親屬以外的受扶養人,需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要件,始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
關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兩要件,分述如下:
- 不能維持生活
指「無法以自己現有的財產維持生活」,財產的認定範圍包括:
(1)存款。
(2)每月固定領取的退休金、國民年金、社會救助津貼等。
但即使受扶養權利人每月固定領取年金補助,只要補助金額與實際生活必需的開銷差距過大,仍然可能被認定為不能維持生活。
(3)不動產及動產:會考慮是否有變現可能性,如不具變現可能性(如:自住房屋)會排除在外。
(4)其他額外被動收入,如保險、租金、股利等。
生活費的計算上,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所載不同縣市的金額,作為計算標準。
- 無謀生能力
除了「沒有工作能力」外,我國法院見解還將無謀生能力擴及「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的情形,例如:讀大學的成年子女、為照顧年幼子女而無法外出工作、失業後努力尋找工作但遍尋不著或罹患重病的親屬等。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個要求並不適用於扶養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也就是,只要父母、祖父母的現有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即便他們仍有謀生能力,仍然可以作為受扶養人!
二、哪些親屬間負有扶養義務?
(一)扶養或受扶養的「一定親屬」範圍(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1條)
- 夫妻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
- 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都包含在內。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離婚後,父母雙方仍應依其能力共同分擔子女的扶養責任(扶養費)。
-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相互間:例如媳婦對於公婆、女婿對岳父岳母,不過必須以同居為前提。
- 兄弟姊妹相互間:同父或同母的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亦包含在內),不包含堂表兄弟姊妹。
- 家長與家屬相互間:家屬在民法中的定義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也就是說,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人之間會產生家長與家屬關係,例如同居的伴侶。
(二)扶養義務人的承擔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1條)
當負擔扶養義務的人不只一位時,誰應先盡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順序如下:
- 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自己的小孩、孫子女及自己的夫或妻。
- 直系血親尊親屬:自己的父母、祖父母。
- 家長: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長輩。
- 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或是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不含堂表兄弟姊妹。
- 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親屬。
- 子婦、女婿:媳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公婆、岳父岳母。
若上述同一順位有數位扶養義務人,則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舉例來說:當小明的父親與兒子都有扶養能力,如小明有受扶養的需求時,應由小明的兒子先盡扶養義務,只有在小明的兒子沒有扶養能力時,才會由第二順位小明的父親來盡扶養義務。而如果小明有兩個小孩,則由小明的兩個小孩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若手足之一多年未扶養父母,卻在父母過世後爭遺產,此時雖不能禁止其分配遺產,卻有機會透過訴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使其可分配的財產金額減少。
(三)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1條)
如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所有親屬時,受扶養權利人依下列先後順序決定受扶養之人:
- 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及自己的夫或妻。
- 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的小孩、孫子女。
- 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親屬。
- 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或是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不含堂表兄弟姊妹。
- 家長: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長輩。
- 夫妻之父母:公婆、岳父岳母。
- 子婦、女婿:媳婦、女婿。
舉例來說:小明有父親、兒子、妻子時,如果小明的經濟能力沒辦法同時扶養三個人,在順序上,小明的父親與妻子可以優先受到小明的扶養。
至於無法被扶養的小明的兒子,則依上述扶養義務的承擔順序來決定其應由誰扶養。
三、什麼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義務的目的是讓親屬間互相照顧,但如果一方曾惡意遺棄、虐待他方,當自己有需要時卻反過來請求他方扶養,並不公平,因此民法設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機制,有以下三種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一)若負擔扶養義務,會導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
此情況是依據民法第1118條而來,也就是當扶養他人會造成自己生活困難時,就可以免除扶養義務,除非要扶養的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基於:法律不會期待養不活自己的人還要扶養他人,所以當負擔扶養義務後,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人就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不過要注意的是,在這個情況下,如果今天需要扶養的對象是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或配偶時,至多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
(二)受扶養人對負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這種情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扶養義務人曾經被受扶養人家暴、虐待,而不法侵害的範圍不限於毆打、言語侮辱,長期性的精神虐待也包含在內。受不法侵害的對象也不限於自己,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都包含在內。
在這種情況下,負擔扶養義務者(即子女)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是情節重大的情形(例如性侵等),法院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三)受扶養人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遺棄未盡扶養義務
這種情況常見於:父母在子女年幼時離家,未盡對子女的扶養義務,直到自己須受扶養時才回家請求子女扶養。
在這種情況下,民法第1118-1條規定,負擔扶養義務者(即子女)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是情節重大的情形,法院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四、免除扶養義務的申請程序為何?當收到社會局公文要求負擔安置費用時該怎麼辦?
(一)是否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如父母在子女年幼時就離家且杳無音信,子女是否能在父母年老請求扶養前,主動先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呢?
答案其實並不一定,原因在於這種情況下子女對父母的經濟能力可能缺乏掌握,倘若父母仍有資力(非不能維持生活),扶養義務就不會發生,因此通常主動提起訴訟會受法院駁回,甚至曾有少數法院禁止事先提起訴訟。
雖然法院標準嚴格,但並不意味著在父母年老請求扶養前您只能消極等待,張律師特別建議在父母曾有家暴、不扶養的情形時,您可以先將情形提出和律師討論諮詢,以便在專業建議下儘早開始蒐證,避免未來被請求扶養時因證據不足而手足無措。
(二)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序
如父母已主動請求扶養、提告遺棄罪,或社會局公文、安養院來函要求負擔父母的扶養費時,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程序,大致可分為以下三步驟:
- 準備證據
(1) 經濟困難的財力證明:若沒有經濟能力履行扶養義務,可提供薪資單、稅務申報表、銀行存款證明等,證明無力負擔扶養費用。
(2) 健康狀況的證明:若因健康狀況無法履行扶養義務,可提供醫療報告、診斷證明書等,證明健康狀況導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
(3) 受扶養人有財力能維持生活:若受扶養人有財力能維持生活,可提供受扶養人就業、收入或財產證明等,證明受扶養人不需受扶養。
(4) 扶養義務人曾被受扶養人虐待、重大侮辱或不法侵害行為:可提出法院判決、保護令核發裁定、醫療就診紀錄、報案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明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5) 受扶養人未盡扶養義務:可提出戶籍謄本(證明長期未與父母同住)、學費或生活費紀錄、社工報告、學校紀錄、證人證詞等,證明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撰寫聲請狀
蒐證完成後,可以撰寫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書狀中必須包含「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本案事實及理由」,以及提出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證據,亦可「聲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聲請狀的撰寫可以參考各地法院網站的公版,也可以請律師協助撰寫。
- 向受扶養人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費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轄,因此需要向該法院提起訴訟。且此類案件強制調解,因此法院在正式審理前會先安排調解程序,讓雙方能試著以調解來解決紛爭。
這三個步驟看似簡單,但任何一個環節都十分重要,尤其我國法院在大多數情況傾向只做出減輕、而非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很大的理由是因為無法充分舉證符合聲請的條件。因此,如果您需要提起訴訟,建議可先向律師諮詢,甚至委任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資料、撰寫聲請狀、擬定適當的訴訟策略,並陪同出庭陳述,專業律師的從旁協助有助於提高免除扶養義務的成功率。
五、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
法院許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的效力是「向後發生」、「不溯及既往」,也就是僅能減輕或免除未來的扶養義務,而在法院許可裁定前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
常見子女在年幼時被父母遺棄而多年未聯繫,成年後卻收到安養院的通知,請求子女給付父母在安養院累積數年的款項,此時子女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只能針對未來需負擔的安養費、安置費,但過去已產生的債務仍然必須清償、已支付的安養費也無法請求返還。
然而,依據民國109年修正的《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也就是說,雖然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是向後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但依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若當事人在累積一定金額的安置費用後才取得法院減免扶養義務的裁定,扶養義務人仍可向主管機關提出無力或未能負擔安置費用聲明書,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41條第5項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重為處分,仍有機會減輕或免除過去已發生的安置費用。
因此,當扶養義務人收到社會局公文後,應先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取得法院裁定,後再將裁定交由當地社會局認定是否得返還已發生的安置費用。
六、扶養義務的相關問題
Q:免除扶養義務後還可以繼承財產嗎?
扶養義務的免除與繼承權的喪失分別有法律規定,因此即便免除扶養義務,繼承權仍不受影響。但因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與排除繼承資格的條件有部分重疊,如親屬曾對自己有重大虐待、侮辱的行為,那麼自己除了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對該親屬的扶養義務,同時也可以透過遺囑等方式聲明排除該親屬的繼承資格。
Q:兄弟姊妹能否共同申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可由兄弟姊妹任何一人單獨或共同提起,法院將依各人經濟能力分配義務。
七、結語
血緣關係不代表要在不合理的情況下承擔扶養義務,現今網路PTT、Dcard上對於「父母沒養育卻要求扶養」的討論屢見不鮮,了解扶養義務如何減輕或免除已有必要。而法院判斷免除扶養義務,必須建立在充分證據之上,若您收到社會局公文或擔心將來被要求負擔扶養義務,建議您及早諮詢律師並準備相關證據,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可提高免除扶養義務聲請成功的機率,透過法律程序保護自身權益,避免負擔不合理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