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如何離婚?人不在台灣、小孩、財產怎辦
發布時間:
2026-06-05

與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如何離婚?人不在台灣、小孩、財產怎辦

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國婚姻愈來愈常見,而當跨國婚姻走到盡頭時,究竟應如何與外籍配偶離婚?離婚程序應如何進行?與大陸配偶離婚程序是否相同?又離婚時如何與外籍配偶妥善處理小孩、財產分配的問題?本篇將由離婚律師為您全面解析!

目錄

一、與「外籍配偶」離婚之程序

首先說明,大陸人在我國法律架構下不是外國人,因此與大陸人離婚和外國人離婚所應適用的法律及程序並不相同,本篇文章將與外籍配偶離婚和大陸配偶離婚的情況分別說明之。

(一)離婚的前提:當初的結婚有效

離婚有效的前提是當初的結婚有效,或許不少讀者對這句話會感到困惑,覺得這有必要強調嗎?答案是肯定的。

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與外國人結婚時,結婚的方式只要依照夫或妻國家的法律,或結婚舉行地的法律規定有效時,結婚就會有效。

也就是說,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沒有進行結婚登記者婚姻無效,但如果配偶是外國人,而且配偶國家的法律沒有規定結婚必須登記時,即便沒有依照我國法律進行結婚登記,只要依照外籍配偶國家法律規定的結婚方式進行結婚,雙方婚姻關係仍然有效。

(二)離婚的方式

與外籍配偶離婚的方式和本國籍配偶相同,可以分成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兩種方式,以下分別為您介紹。

  1. 協議離婚
    也稱兩願離婚,指的是雙方有離婚的共識,希望能好聚好散,雙方對於約定事項(例如: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等)均同意且於離婚協議書上親自簽名,並經兩位離婚證人簽名,即可持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擔心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事項或書寫方式會導致約定無效,建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利雙方的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2. 裁判離婚
    又稱判決離婚,就是俗稱的打離婚官司,當雙方無法協議離婚時,依民法第1052條,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例如:配偶通姦家暴等),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透過離婚訴訟達到離婚的結果。

    在我國,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會強制安排調解程序,如在調解階段雙方就對離婚達成共識而調解成立,就不會再走後續的訴訟程序。

雖然與外籍配偶或我國配偶在離婚方式上看似相同,不過兩種方式所要進行的「程序」卻有很大的不同,請務必繼續看下去!

(三)離婚的程序

如果與外籍配偶是在國內結婚(依我國法律程序結婚),那在國內離婚時的法律程序就與本國籍配偶相同。

但!如果是在「國外結婚」(也就是前面說的,結婚沒有在我國登記、但婚姻仍然有效的情形),與外籍配偶的離婚程序就會麻煩許多。在「國外結婚」的情況下,離婚可以分為四種情形:國內協議離婚、國內裁判離婚、國外協議離婚、國外裁判離婚,以下將分別為您介紹其程序,並在結尾處做成表格方便各位讀者了解!

  1. 國內協議離婚
    在國外結婚、但沒有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由於您與外籍配偶的婚姻狀態不會顯示在我國戶政機關,因此如果要在國內協議離婚,必須先持在國外結婚的證明文件經駐外使館驗證,再拿回台灣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戶政在系統中更新您的婚姻狀況後,才能辦理離婚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雙方想在台灣協議離婚,而當初是在美國結婚,就需先在台灣補辦結婚登記,要將在美國結婚的證明文件交給美國在台協會(AIT)驗證,然後將驗證過的文件帶回台灣,提交給戶政單位補辦結婚登記,才能再辦理離婚登記。
  2. 國內裁判離婚
    未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如雙方無法在國內協議離婚,也可以透過法院裁判離婚,不過因為我國戶政資料上沒有顯示雙方的婚姻狀態,所以您需要向法院證明與外籍配偶間確實有婚姻關係。然後,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開庭時法院會確認雙方離婚所應適用的法律是哪一國的法律(共同國籍、住所地、關係最密切的法律),若判斷兩造婚姻關係符合該國離婚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就能順利裁判離婚。

    如您對於自身離婚所應適用的法律、是否能順利裁判離婚有疑問,可以適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3. 國外協議離婚
    在國外結婚的配偶當然可以在國外協議離婚,只要符合國外法規即可。不過如果要回台灣進行離婚登記的話,一樣要先到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後才能離婚(程序上與第1點相同)。
  4. 國外裁判離婚
    如果無法在國外協議離婚,而依照外國法律雙方符合離婚要件時,可以在國外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在國外順利裁判離婚後,可以持國外法院的確定判決書,經我國駐外使館驗證後,至我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與「大陸配偶」離婚之程序

和大陸配偶離婚的前提一樣是當初的結婚有效,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與大陸人民結婚是否有效要看行為地,也就是在哪裡結婚。而在台灣結婚必須辦理登記才有效,而在大陸結婚依照大陸民法典也須在大陸辦理登記才有效,因此與大陸人結婚、但沒有在台灣或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者,結婚均屬無效。

至於與大陸配偶離婚的方式,和上述外籍配偶同樣分成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兩種,可參考上開內容,就不再贅述。

與大陸配偶離婚的重點一樣是離婚程序該如何進行,以下為您分別說明。

(一)與大陸配偶協議離婚

  1. 在台灣協議離婚
    程序上大致與本國籍配偶協議離婚相同。但在台灣辦理離婚登記後,如果有到大陸辦理離婚登記的需求,需要在台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認證書或聲明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文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
  2. 在大陸協議離婚
    在大陸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後,可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取得離婚公證書後,經過海基會驗證,可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與大陸配偶裁判離婚

  1. 在我國裁判離婚
    程序上大致也與本國籍配偶裁判離婚相同。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裁判離婚事由必須依照台灣法律,這是與外籍配偶裁判離婚最大不同之處。換言之,只有在符合我國民法第1052條各款離婚事由的情形下,才能順利在台灣訴請離婚。而拿到法院離婚判決確定書後,如果要前往大陸辦理離婚登記,需要在台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認證書或聲明書之認證,才能在大陸辦理離婚登記。
  2. 在大陸裁判離婚
    如要在大陸裁判離婚,則須向大陸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能否被判准離婚的關鍵要視是否符合大陸「婚姻法」的要求,符合「婚姻法」要件就能離婚。在收到大陸離婚判決書後,需要在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文書驗證後,向台灣戶籍地的法院聲請裁定認可,再持認可裁定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小提醒:人民法院裁判離婚前,需先進行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才會進入訴訟程序。如調解階段即離婚調解成立,就可以將離婚調解書在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後,送海基會進行文書驗證,再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其他有關與大陸配偶離婚的詳細規定可以參考海基會官方網站。

三、外籍配偶/大陸配偶不在台灣的離婚程序(人不在台灣怎麼辦理離婚?)

若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曾在台灣有婚姻生活的事實,現決定離婚,而因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有不願意離婚、不在台灣無法協議離婚等情形,此時要離婚,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裁判離婚的方式進行,法院會審酌離婚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法定事由或第2項概括規定,來決定是否判准離婚。

常見以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分居為由訴請離婚的情形,如能證明雙方已無維持婚姻的意願,法院實務通常會認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有機會判准離婚。如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有長期分居的情形,欲以此為由訴請離婚,可參考《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房不分居能離婚?律師教寫分居協議》一文。

當法院判准離婚後,夫或妻之一方即可單獨持離婚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logo

張維軒法律事務所秉持專業性、同理心的態度,深入的瞭解您的案情,作為您最堅強的法律後盾!

四、與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離婚後小孩監護權、夫妻財產分配該如何處理?

即便是同國籍夫妻,離婚後要如何處理小孩監護權夫妻財產分配都不是件容易的課題,在跨國婚姻的情況下更是不小的挑戰,以下將分別為您解析跨國婚姻離婚後小孩監護權、夫妻財產分配問題。

(一)子女監護權歸屬

如果夫妻雙方對於子女照顧、教養能夠有共識,當然可以自行約定子女居住國家、主要照顧者和探視權等約定,但在約定不成而必須由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時,配偶為外國人或大陸人也會有所不同,以下分別為您說明。

  1. 配偶為外國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規定,有關於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依照子女的本國法進行判斷。不過跨國婚姻中的子女大部分具有雙重國籍,因此如何確定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則會依照與子女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來決定。

    舉例來說,台灣人A和美國人B結婚後生下C子,C子同時具有台美雙重國籍,如果C子長期居住在台灣,那麼台灣是C子關係最密切的國家,C子的監護權歸屬就會依照我國民法決定。反之,如果C子長期居住於美國,則可能透過美國法決定C子的監護權歸屬。
  2. 配偶為大陸人
    如果是與陸配間子女監護權的爭議,則會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由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台灣人不得在大陸設籍,因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規定,應依照子女設籍地法即「我國法」決定監護權歸屬。

不過,即便子女監護權歸屬依我國法判斷,並不代表小孩就可以留在台灣生活。我國法院仍會綜合其他因素進行判斷,尤其是以下幾點:

  1. 繼續性原則:盡可能不改變子女目前居住環境,以避免適應不良。
  2. 同性別原則:傾向將子女讓相同性別的一方照顧。
  3. 尊重子女意見:如果子女的年紀已經能形成自我意思,會盡可能尊重子女意見。
  4. 友善父母原則:如果父母一方阻撓另一方探視,甚至是未經對方同意把子女攜帶出境,就有很大的可能無法爭取到監護權。

因此建議您,如果與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無法協議子女監護權歸屬時,要盡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特別是當對方有強制攜帶子女離境的跡象時,這樣才能盡快採取保全措施,確保您和孩子的權利。

 

(二)夫妻財產之分配

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和小孩監護權歸屬一樣,如果雙方有共識可以自行協議,但在雙方協議不成時,夫妻財產分配的方法取決於夫妻適用哪種國家的財產制度,以下同樣就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分別為您說明。

  1. 配偶為外國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可以書面選用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作為夫妻財產制。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話,就依照共同國籍法規定,沒有共同國籍時就依照共同住所地法的規定。假如以上規定都無法適用時,則會依婚姻關係最密切地的法律。

    舉例來說,我國籍的A男和越南籍的B女結婚,婚後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且一同定居於我國。當A男與B女離婚時,因為A男與B女的共同住所地在我國而適用我國民法的法定財產制規定,如果A男婚後財產較多,B女可以向A男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和我國夫妻相同;反之,若A男與B女婚後定居在越南,則會依照越南民法規定,決定夫妻財產應如何分配。
  2. 配偶為大陸人
    配偶為大陸人時,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夫妻財產制依照該地區的規定,但在台灣的財產,夫妻財產分配依照我國民法,這是與其他外籍配偶在夫妻財產分配上不同之處。

五、與外籍配偶、大陸配偶離婚相關問題

Q1:在國內有登記結婚的夫妻、在國外協議離婚後,無法一起回台灣辦理離婚登記時應如何處理?

可以將離婚協議書經駐外使館驗證後,由駐外使館函轉其中一方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Q2:在國外離婚,離婚生效日應從何時起算?

在協議離婚的情形,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則以行為地法規定的生效日為離婚生效日,如果沒有加註,則以離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在裁判離婚的情形,則以判決確定日為離婚生效日。

Q3:外籍配偶已經回國且失聯、傳訊息都不回,我該怎麼在台灣離婚?

如果外籍或大陸配偶已經離開台灣且音訊全無,雙方顯然無法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此時您必須向台灣的家事法院提起「裁判離婚」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由於對方人不在台灣且住所不明,律師會協助您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會將訴訟文書公告(登報或公告於法院網站),經過法定期限後,即便對方不開庭、不回應,法院仍可依法進行辯論並做出判決。實務上常以「惡意遺棄」或「雙方長期分居、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為由訴請離婚,判決確定後,您即可單獨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Q4:當初是在中國大陸領「結婚證」,但沒有在台灣登記,現在要離婚需要先補辦結婚登記嗎?

不需要。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大陸依當地法律結婚(領取結婚證)即已發生法律效力。

  • 若是協議離婚: 雙方可以直接在大陸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領取「離婚證」,再將離婚證送交大陸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驗證,最後直接到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不用先補辦結婚。
  • 若是裁判離婚: 由於台灣戶政系統上查無結婚紀錄,您在台灣提起離婚訴訟時,必須先向法院提出經海基會驗證的大陸結婚公證書,向法院證明雙方具有婚姻關係。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即可直接拿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辦理離婚登記。

Q5:跨國婚姻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如果牽涉到國外的資產或 RSU(限制員工權利股),台灣法院管得到嗎?

管得到,但執行上有實務難度,且須看適用哪國法律。

首先,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兩岸條例》判定本案應適用哪國的財產制(例如:雙方婚後共同居住在台灣,通常適用我國民法的「法定財產制」)。如果是適用我國法,不論財產是在台灣還是在國外,或者是科技業常見的 RSU(限制員工權利股)、海外基金、國外不動產,只要是「婚後取得的剩餘財產」,原則上都必須納入差額分配的計算範圍。

然而,外國的資產通常難以透過台灣法院直接進行財產調查。若對方隱匿海外資產,我方必須自行舉證(例如提出國外券商對帳單、稅單、扣繳憑單等)。此外,台灣法院做出的財產分配判決,若要到國外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資產,還必須視該國是否承認台灣法院的判決效力。因此,若涉及高額海外資產或 RSU 分配,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規劃訴訟攻防。

Q6:在國外(或大陸)辦理離婚後,台灣的婚姻關係會自動解除嗎?離婚生效日怎麼算?

不會自動解除,必須回台灣辦理登記;生效日則依離婚方式而定。

即便雙方已經在外國合法離婚,如果沒有回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台灣的戶籍資料上您依然會顯示為「配對狀態」。關於離婚生效日的認定標準如下:

  • 國外協議離婚: 若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符合行為地法」,或依該國法律為登記生效制,則以國外離婚成之日為準;若未特別加註,台灣戶政實務有時會以台灣戶政登記日為生效日。
  • 國外/大陸法院判決離婚: 必須將國外判決書經我國駐外使館驗證(大陸判決則須經海基會驗證並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手續完成後,離婚生效日會追溯至國外判決確定之日

Q7:如果外籍配偶在離婚訴訟期間,偷偷把小孩帶回他的國家不抱回來,該怎麼辦?

這在跨國離婚中是非常嚴重的危機。如果對方未經您的同意,擅自將具有雙重國籍或在台生活的小孩帶離台灣,不僅違反了我國法院在監護權審酌時的「友善父母原則」,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

為防範未然,若您發現配偶有帶孩子出境的跡象(例如開始收拾行李、私下申辦小孩的外國護照等),應第一時間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在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前,限制配偶將子女攜帶出境,並通知移民署進行入出境管制。如果孩子已被帶走,則需透過台外司法互助或在當地國提起訴訟請求交付子女,程序將變得極為繁瑣。

logo

張維軒法律事務所秉持專業性、同理心的態度,深入的瞭解您的案情,作為您最堅強的法律後盾!

六、結語

跨國離婚牽涉不同法律、語言與程序等多重挑戰,所以正確理解法律程序與適用法律可說是至關重要,特別是在裁判離婚或有子女監護權、夫妻財產要處理的情形,建議應適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權益受到完整的保障。

張維軒律師

張維軒律師

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調解、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法務部律師執業資訊 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