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作用?怎麼申請、抗告及撤銷?律師教您家暴離婚處理
發布時間:
2026-02-07

保護令作用?怎麼申請、抗告及撤銷?律師教您家暴離婚處理

不幸遭遇家暴時,確保自己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事,保護令是法律賦予家暴受害人防止加害人繼續施暴的命令,透過申請保護令即可達到保護自身安全的目標。究竟,具體來說,保護令有什麼作用?應如何提出保護令的聲請?提出聲請需符合哪些要件?保護令能禁止加害人做哪些事情?如果不服法院作出的保護令結果應如何抗告?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會怎麼樣?被家暴可以訴請離婚嗎?本文將由張律師帶您一一了解。

目錄

一、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指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所核發以保護受家庭暴力或受跟蹤騷擾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種類上可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可用以約束加害人繼續對被害人做出身體、精神上的暴力或騷擾行為,以達成「防堵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權益」及「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之目的。

二、保護令的作用是什麼?

保護令的作用是法院得以裁定命令加害人必須作一定的行為或禁止作一定的行為,作用內容可涵蓋以下16種:

  1.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繼續使用暴力。
  2. 禁止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命遷出住居所:命令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得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使用、收益或處分(例如:租借、買賣)。
  4.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5. 決定動產使用權:確定汽機車和其他個人生活、工作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並在必要時命令交付這些必需品。
  6.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確定由誰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監護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7. 規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決定加害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8.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命令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9.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命令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10. 命完成處遇計畫:要求加害人進行戒癮治療,或進行相關心理治療。
  11. 命負擔律師費用:要求加害人給付被害人支出的律師費。
  12. 禁止加害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13. 禁止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性影像。
  14. 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
  15. 命刪除或申請移除已上傳至網際網路之性影像。
  16. 其他必要命令:發出其他為保護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員所必要的命令。

三、保護令種類及內容: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一)通常保護令:

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現雖無人身安全之危險,但未來仍有可能遭受家暴者,可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在內容上可以包含所有命令加害人行為規範的內容,因此審查上最為嚴謹,必須開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

通常保護令的聲請如果受到核准,最長可以有2年以內的效期

(二)暫時保護令:

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如未達立即急迫危險,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時,在通常保護令核發前,可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

由於通常保護令的審查時間較為漫長,造成被害人在這段期間內的保護形成空窗期,所以需要暫時保護令保護被害人。

暫時保護令的內容可以包含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決定動產使用權、決定子女暫時監護、禁止 查閱相關資訊、禁止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性影像、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其他必要命令。

(三)緊急保護令:

當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面對家暴急迫危險時,得以最快速度取得的保護令,當提出緊急保護令聲請後,法院會在4個小時內核發。

緊急保護令內容同暫時保護令,可以包含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決定動產使用權、決定子女暫時監護、禁止查閱相關資訊、禁止重製.散佈.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性影像、命交付或刪除性影像、其他必要命令。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保護內容比較

四、保護令申請條件:什麼情況可以申請保護令?保護令適用對象?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家暴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

因此,保護令的申請條件是當「家庭成員(保護令適用對象)」遭受「家庭暴力行為」時,得提出保護令之申請。

(一)保護令適用對象:家庭成員的範圍

凡是民法規定四親等以內的親屬(不論血親或姻親)、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都是家庭成員的範圍。除此之外,即使是沒有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遭遇家暴時也能聲請保護令。以下就家暴防治法「家庭成員」的範圍做更詳盡的介紹。

1、家庭成員

  • 配偶或前配偶:現有婚姻關係的配偶、已經離婚的前夫或前妻。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家屬在民法中的定義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也就是說,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人之間會有家屬關係。同居但不打算結婚的伴侶,也屬於這個範圍。例如:前男女朋友、同居人。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父母與子女、祖孫之間,都包含在這個範圍。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父、叔叔、阿姨、姑姑、堂(表)兄弟姊妹,都屬於這個範圍。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嫂嫂、弟妹、姊夫、妹婿、伯母、嬸嬸、姑丈、姨丈、堂(表)兄弟姊妹的配偶。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自己配偶或前配偶的第3、4點範圍內的親屬,公婆、岳父岳母屬於這個範圍,所以常見的婆媳問題也有衍生成家暴的可能性。
  • 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自己配偶或前配偶的第5點範圍內的親屬。

2、親密伴侶
為了防治恐怖情人,105年家暴防治法修法時,將不是家庭成員的親密伴侶也列為保護對象。親密伴侶的定義是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成親密關係的對象。所以就算是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前男女朋友、同性伴侶、砲友等,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行為的種類

1、身體暴力

泛指一切對身體的暴力。身體上的踢、打、踹、抓、掐、摑掌、燙、咬,或遺棄、妨害自由、實施性侵害,都是身體上的家暴行為。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的牽連層次較廣,包括:

  • 言語虐待:用言詞、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或恐嚇,以企圖控制被害人。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 心理虐待: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例如: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
  • 性虐待:例如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3、經濟上暴力

以經濟控制為手段實施的惡意行為,包括:

  • 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例如:被迫交出工作收入、被害人使用金錢需要經過同意、要求瞭解被害人使用金錢的情形或要求須繳回收據及發票等。
  • 強迫被害人做特定行為:例如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被害人交付現金、有價證券、動產或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
  • 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不法侵害之行為。
如果您有遭遇上述任何一項行為,代表您可能正在遭受家暴,需要有所警覺,並適時對外尋求協助。

五、保護令怎麼申請?

(一)聲請人

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聲請人完全相同,除被害人本人可以聲請外,也可以幫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的親屬聲請(例如:幫自己受到家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聲請),而檢察官、警察局或主管機關(如社會局)也有權進行聲請。

緊急保護令考量到聲請時機是在受害人有急迫危險的情況,而且核發期限必須在聲請後的4小時內,所以只能由檢察官、警察局或主管機關進行聲請。

(二)保護令申請程序

如您有被家暴的緊急危險時,警察機關會協助您聲請緊急保護令,這個過程不需要開庭。

如您非處於急迫危險的狀態,但未來有遭受家暴之可能時,可以向法院以書狀聲請通常保護令,以下是通常保護令的申請程序:

1、留存相關證據

為了順利聲請到保護令,被害人需要提出相應的舉證,所以無論是醫院驗傷單,或是現場錄音錄影的留存都是必要的。

2、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規定,保護令應以書面(聲請狀)方式提出聲請。提出的法院除了被害人住所地的法院外,也可以向加害人住所地法院,或家暴發生地的法院提出。

如果不確定保護令聲請狀怎麼寫,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身體暴力行為通常可以透過提出醫院驗傷單來證明,但精神暴力、經濟暴力行為往往需要透過生活中的許多證據證明,這部分建議在和律師討論後,由律師協助撰擬保護令聲請狀,提出合適的證據和撰擬陳述,以提高保護令聲請成功的機率。

3、法院審理

由於通常保護令的審核較為嚴謹,因此需要開庭讓雙方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法官可能會請您詳述受害經歷(如受暴的時間、地點等具體情形),以判斷您的情況是否需要核發保護令,及保護令核發的範圍。

如果您害怕與加害人一同出庭的話,在聲請狀中可特別註明希望單獨接受法官詢問(「隔別詢問」),或是找律師陪同。千萬不要因此不出庭,否則您的權益可能因此受損。

4、核發保護令

審理程序結束後,法院會以裁定方式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及確定保護令的內容範圍。

(三)申請需備文件

  1. 保護令聲請狀
  2. 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3. 可證明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                
    例如:驗傷診斷證明書、照片、錄影、錄音、譯文、Line聊天紀錄、簡訊紀錄、通話紀錄、各式收據、契約可證明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
  4.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    
    例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5. 證人連絡資料。
  6.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四)申請費用

為確保被害人權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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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加害人最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保護令開庭經驗分享

通常保護令需經過開庭審理的程序,以下開庭經驗及注意事項給您:

  1. 開庭前先將書狀與證據遞交至法院
    建議開庭前先將寫好的書狀及相關證據遞交至法院,讓法官能在開庭前先明瞭案件事實,建立第一心證。如有物證以外的人證,可以先將證人的姓名、地址陳報給法院,讓法官有機會在開庭時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2. 開庭中陳述及注意要點
    開庭時,法官著重於「為何聲請保護令」、「暴力真實是否存在」、「最近的暴力事實」、「之前的暴力事實」及「是否有持續性的危險」。此時您需要具體陳述暴力事實的人、事、時、地、物,且切記須隨時注意電腦螢幕中關於筆錄的記載,當發現筆錄記載錯誤,應立即請求法官更正筆錄內容。
    若對方否認家暴事實,您可提出證據反駁,例如錄音檔等。
    另外,法官會向您確認保護令聲請的款項,例如聲請暫時監護權、遠離受害人住處、保持特定距離、禁止任何形式的騷擾等事項,並判斷是否確有需求。
  3. 開庭後補充證據
    如開庭時發現有證據未提供,可於開庭後儘速撰寫書狀並檢附證據遞交法院。

八、保護令的抗告、撤回與撤銷

(一)保護令的抗告

如果法院作出駁回保護令聲請之裁定,或保護令核發的內容範圍您覺得不夠符合需求,可以提出抗告進行救濟。關於保護令抗告的規定如下:

  1. 日期:抗告必須在保護令裁定送達的十天內提出。
  2. 方式:必須以書面(抗告狀)為之。
  3. 抗告狀內容:需要記載抗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一般來說,要法院推翻原本的裁定並不容易,所以抗告理由一定要足夠充分。
由於抗告期間僅有10天,且抗告理由必須充分詳實,因此會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避免錯失良機。

(二)保護令的撤回

撤回保護令是指在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聲請人決定放棄聲請保護令,程序上只需要聲請人書面向法院表示撤回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就不會繼續審理是否核發保護令。

(三)保護令的撤銷

撤銷保護令是指在法院裁定核發保護令,聲請人決定取消法院已核發之保護令,程序上聲請人需要書面向法院請求撤銷保護令,且內容需要說明欲撤銷的保護令內容範圍,同時法院有可能傳喚您出庭說明。

如法院認為您仍有可能因為撤銷保護令而受暴的話,有可能駁回您的聲請。

九、遇到家暴怎麼處理?如何進行家暴通報?

Step 1:遇到家暴的當下

家暴當下應先評估現場情況,當施暴者攻擊致命部位時,應優先保護致命部位,並大聲呼救以引起家人或鄰居注意,除可協助報警外,日後也可以出席保護令開庭作證,如有機會,可將現場施暴過程錄音,未來可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

另外,應儘量找空檔撥打113或110等家暴專線通報,會有警察、醫療、社政等人士儘速抵達現場,可制止對方的家暴行為,如情況嚴重,也會協調處理安置問題。

Step 2:家暴停止後

如僅皮肉外傷、無生命危險,可於家暴停止後,就現場及身體受傷處進行拍照存證,例如拍攝施暴者毀損的物品或撕爛的衣物,可供未來聲請保護令開庭時使用。

就現場保全證據後,應儘速至醫院進行驗傷,並請醫師開立家暴驗傷單(乙種驗傷單即可)。 

Step 3:聲請保護令

為避免家暴行為再次發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或至警察局或家暴防治中心提出保護令的聲請。

十、被家暴可以離婚嗎?家暴訴請離婚該怎麼做?

(一)被家暴可以離婚嗎?

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對另一方進行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構成離婚的理由,因此遭受家暴者可持家暴相關證據,提起離婚官司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家暴訴請離婚,程序如何進行?

  1. 向法院提起家暴離婚訴訟
    撰寫家暴離婚起訴狀送至法院,訴狀內應詳述家暴細節,包括每次受到受暴的時間、地點、過程等的具體情形。另外,由於訴請離婚,其他包括離婚需一併處理的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項,均須於離婚起訴狀內載明。如不清楚離婚起訴狀如何撰擬,可以尋求離婚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的主張能完整提出。
  2. 法院安排調解
    由於離婚官司為強制調解事件,因此在法院開庭審理前,會先安排夫妻雙方在法院調解,調解程序中您須針對離婚訴求及需一併處理的事項與對方溝通協商,在此階段,雙方均可委任律師陪同出席,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如能順利透過調解程序離婚,可免去後續訴訟之苦。
  3. 法院開庭審理
    如夫妻雙方無法透過調解程序達成共識,法院就會開庭審理,此階段法官會審視受家暴的證據,如認為構成離婚的事由,亦會一併處理其他事項,最終作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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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護令相關問題

Q:保護令撤回或撤銷後加害者再犯,可以重新聲請嗎?

可以,但程序上略有不同。

在保護令撤回的情況,可以重新聲請保護令;但在保護令撤銷的情況下,必續重新提出自己受家暴的新事證才能再次聲請。

Q:保護令時效?

通常保護令時效自核發時起最長為2年。若期間內發生新的家暴事實,可檢附相關證據聲請延長,次數不限,每次延長期限為 2 年以下。

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的時效是至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即失效。

‍Q:保護令距離?

保護令通常是針對特定場所,例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的場所,限制距離則視被害人的需求而定,通常以被害人至加害人的距離來認定,但不能無限擴張,以免反而難以舉證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也會讓警察難以執行。

十二、結論

有人說:「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所以千萬別認為忍一時可以風平浪靜,相反地,加害人還有可能變本加厲。拒絕暴力的人不是弱者,遭受家暴也不是可恥的事,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可以幫助您走出困境,也能幫助您保護最珍愛的家人。

張維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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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近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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