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宣告申請?律師教流程多久、好處、缺點、與輔助宣告差異
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許多家庭開始面臨親人因年齡、疾病導致認知與判斷能力下降、甚至不足的問題,為了保障本人權益、避免財產遭受不當利用,可以透過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來獲得保障。究竟,監護宣告意思是什麼?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差別在哪?監護宣告有什麼作用?效力為何?監護宣告申請條件是什麼?監護宣告申請流程為何?監護宣告流程圖?監護宣告費用有哪些?監護宣告的的好處?缺點?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解析。
一、監護宣告是什麼?監護宣告有什麼作用?
(一)監護宣告是什麼?
監護宣告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成年人,經聲請人為該成年人向法院聲請保護,法院認定其確實無法自我管理生活事務,因而選定監護人來代為處理受監護人事務的法律程序。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確定後,受監護人將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選定監護人,同時會再選定一位適合的人和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宣告在實務運作上,常見於當親人有長期昏迷、植物人、腦中風、失智症、重度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情形時,家屬會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二)監護宣告有什麼作用?
- 保障受監護人的生活與健康。
- 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避免受監護人的財產損失:
(1) 除非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可以使用、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
(2) 除非經法院許可,否則監護人不可以代理受監護人購買、設定抵押、出售「不動產」。
(3) 不能將受監護人的財產拿來投資,例如:買賣股票。
在長輩失智、臥病在床、意識不清時,有的子女會藉機提領長輩的存款,監護宣告後選定的監護人在法律規範下可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預防財產被侵占。
- 監護人可代表受監護人進行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參與訴訟、簽署住院、手術同意書等。
二、監護宣告效力:受監護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確定後,受監護人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須由監護人代為處理,否則該法律行為無效(民法第15條)。
因此,受監護人生活中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東西、接受別人贈禮、訂立契約等)、財產管理、訴訟行為,均需由監護人代為行使,受監護人的行為能力和自主權受到全面限制,監護宣告之效果將持續影響到監護宣告被撤銷或變更為止。
三、監護宣告申請條件
受監護人需符合「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及「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民法第14條)。
-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有精神疾病或是處於失能狀態,沒辦法正常判斷或處理自己的生活和財產。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腦中風、失智症、重度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情形。
- 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表達自身意願,或無法正確理解他人表示的意思,導致沒辦法替自己做出正確的決定。
-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無法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將帶來什麼後果,導致可能作出不符合自身利益的選擇。
四、監護宣告的聲請人:誰能申請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4條、15條之1規定,監護宣告的聲請人有以下幾類:
- 本人。
- 配偶。
- 四親等內之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 意定監護受任人。
實務上,監護宣告通常由配偶、親屬提出聲請,檢察官和社福機構聲請的情況並不多見。
五、監護人之選定、監護人之資格、權責及變更
(一)監護人之選定
聲請監護宣告後,如何決定監護人,分以下兩種情形:
1、法院選定監護人
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會依照個案情況為受監護人選定適當的監護人,監護人可選定一人或數人。法院通常會從最近親屬中選定,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民法第1111-1條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 (4)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2-1條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例如:親人長期昏迷,法院審理後可能會選任配偶與子女為共同監護人,負責管理昏迷者的財產,及為其簽署住院、手術同意書等文件。這樣可確保昏迷者的權益受到保障,財產也得到妥善管理。
2、意定監護契約:自行決定自己受監護宣告時之監護人
意定監護指當事人在「意識清楚時」自行決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的監護人,民法第1113-2條以下就意定監護定有相關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才有效力,這點須特別注意。
在意定監護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行選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的權限範圍、選擇監護方式、確定財產管理的方式和醫療決策。
當未來聲請監護宣告時,法院應優先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而非如法定監護通常由親屬中挑選的情形,監護人的選擇更有彈性。
為避免子女或繼承人日後搶當監護人發生糾紛,意定監護制度讓本人可以在心智、表達及理解能力還健全時,預立一份意定監護契約,只要受任人同意,雙方公證即可,這份契約會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生效。生效前,意定監護契約可以撤回(撤回亦需經公證)。
(二)監護人之資格限制
民法第1111-2條規定,照護受監護人的法人、機構及其代理人、負責人,或與該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人的監護人。
例如:照護受監護人的安養中心及負責人、受僱人,不能擔任該名受監護人的監護人。
(三)監護人之權責
-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確定後,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2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
-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生活、醫療等事務做出決定時,應尊重受監護人的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
- 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與收支。
- 監護人不可拿受監護人的財產去投資股票、基金等;如果要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許可。(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
- 定期向法院報告受監護人的狀況。
(四)監護人之變更:如選定之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不利益,可聲請改定
民法第1106-1條規定,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
實務上法院經常傾向維持原選定之監護人,如您發現原選定的監護人不符合受監護人的利益欲變更監護人時,建議您先諮詢監護宣告律師,甚至尋求律師協助,律師會教告訴您如何蒐證及為您撰擬完整論述向法院提出改定聲請。
聲請監護宣告需聲請人提出充分的證據,方能證明受監護人確實需要監護,由於具一定專業度,建議先向監護宣告律師諮詢,以利於證據的整理與資料的提出,甚至尋求律師協助撰擬聲請狀,亦可請律師事先確認安排鑑定之醫院,讓監護宣告的程序更加順利,提高聲請成功的機會。
六、輔助宣告是什麼?
輔助宣告指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能力顯有不足」的成年人,經聲請人為該成年人向法院聲請保護,法院指定一位或多位輔助人協助受輔助人進行特定法律行為的法律程序。法院裁定輔助宣告確定後,受輔助人的部份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在特定法律行為上需要輔助人的同意才會生效。
輔助宣告的目的是由於受宣告人仍具備一定之意思能力與辨識行為所生法律效果的能力,須尊重其個人自主權,故設置輔助宣告制度,使其不致因宣告而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如聲請人起初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審查後認為被聲請監護之人並未達到「無法」自行表達或理解他人的程度,僅是表達或理解能力降低,法院認為有輔助的必要時,可依職權變更為「輔助宣告」。
七、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差別是什麼?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都是為了保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成年人而限制受宣告人的法律行為,兩者的差別在於受宣告對象判斷能力的高低及是否有獨立進行特定法律行為的可能性。
以下是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比較表格,供各位讀者參考。

八、監護宣告申請流程:監護宣告如何申請?
(一)準備聲請文件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需向「受監護人住所地的家事法院」提出聲請,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並備妥下述相關文件:
- 聲請狀。
- 應受監護人的戶籍謄本(1份)、聲請人的戶籍謄本(1份)、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應受監護人的醫療診斷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經公證之意定監護契約(如為意定監護的情形才需要提出)。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 其他法院所要求的文件。
法院在收到聲請文件後,會進行初步審查,確認聲請是否合乎法規。
(二)法院進行審理與精神鑑定
法院受理後,除了依據所提供的文件判斷外,會先進行訪視調查,瞭解受監護人的生活狀況與實際需求。同時,法院會委請醫院精神專科醫師為應受監護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納),精神鑑定報告約需一個月左右時間製作完成送至法院,精神鑑定的結果是法院是否許可監護或輔助宣告的重要依據。
(三)法院作出裁定
法院在綜合訪視調查及精神鑑定結果後會作出裁定,決定是否准許監護宣告的聲請,並於裁定中選定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當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監護人時起,監護宣告就發生效力。
(四)至戶政機關辦理監護宣告登記、開具財產清冊
- 裁定確定後,聲請人須持法院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受監護人及監護人身分證件、印鑑等資料,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宣告及監護人登記,並聲請最新戶籍謄本。
- 監護人應在監護裁定後兩個月內,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關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總歸戶等資料,並共同向法院陳報。法院確認無誤後,會備查存檔並函覆結果。
九、監護宣告流程圖

十、監護宣告流程多久?
監護宣告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3條,原則上法官應在8個月內辦理完畢,逾8個月法官會被督促儘速辦理結案,因此依據監護宣告案件不同的複雜程度(例如:有多人爭取作為監護人的情形,審理上會較久),流程約落在5至8個月的時間。
十一、監護宣告費用有哪些?
(一)聲請費
辦理監護宣告需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精神鑑定費
監護宣告醫院的精神鑑定費用大約落在新台幣8,000元至35,000元。如是醫學中心等級的醫院(例如:台大醫院),安排鑑定會等待比較久,費用也比較高。選擇地區型、規模較小的醫院,可較快安排到鑑定時間,且費用較低。
(三)律師費用
如選擇委任律師協助,律師費用會依據具體服務內容的多寡而定,如僅委託律師撰擬聲請狀、或還需要撰擬其他書狀、委任律師陪同出庭、或全權委託律師處理,律師收費會有差異,一般律師費用會落在新台幣20,000到100,000元之間,建議在委託前與律師確認,以避免日後增加額外的支出。
十二、監護宣告好處
(一)預防財產受詐騙
當事人因精神狀況無法正確判斷時,很容易成為不肖人士的目標。透過監護宣告,由監護人協助管理財產,可以有效避免財產被詐騙。
(二)避免家人在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做出錯誤決定
在精神障礙或判斷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能會簽署不利於己的契約或做出錯誤選擇,監護宣告能避免這些風險。
十三、監護宣告缺點
(一)受監護人喪失法律自主權
受監護宣告後,將受法院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除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外,其餘所有法律行為(如:簽約、處分財產、訴訟)均須由監護人單獨代理,受監護人完全失去自主決定權。
(二)監護人責任重大且程序繁瑣
監護人除了要負擔實際的照顧與管理責任外,若有管理不當或侵害受監護人利益之行為,須負刑事或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重大財產處分(如賣房)還須經法院許可,行政程序相當繁瑣。
(三)易誘發家族爭產與人事糾紛
監護人依法擁有管理受監護人財產的權力。當受監護人資產龐大時,常引發親屬間爭奪監護權的衝突;反之,若受監護人缺乏資產且需龐大照顧費時,也容易演變成推諉責任的家族糾紛。
因此建議您在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前先與專業律師討論,甚至不妨將意定監護契約納入選項,找到最適合家人或自己的方案並避免潛在糾紛。
十四、監護宣告查詢
要查詢監護宣告資訊,可透過「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輸入所屬法院、類別、姓名、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公告日期後,查詢到案件之裁定公告、法院程序和公示資訊。
十五、監護宣告常見問題
Q1:為家人聲請監護宣告前,家人已在神智不清時將重要財產處分,財產還追得回來嗎?
可以。民法第75條規定,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時所做的意思表示與無行為能力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一樣,都是無效的意思表示,因此家人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所做出的財產處分是有可能追回的!
不過這種情形需要充分舉證家人在處分財產時已處於神智不清的狀態,會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便順利追回財產。
Q2:監護宣告之受監護人是否會影響其本身之遺產繼承權?
監護宣告並不會影響受監護人的遺產繼承權。但受監護人在監護宣告期間,喪失遺囑能力,無法訂立撤銷遺囑。因此,如果受監護人希望對遺產分配有所安排,建議在監護宣告前訂立遺囑。
Q3:父母為受監護人,非監護人的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嗎?
非監護人的子女仍有遺產繼承權,監護宣告並不會影響非監護人的遺產繼承權。
Q4:監護宣告需要所有子女都同意嗎?
只要有家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即可,不需要每一位子女及配偶均同意。
但若能得到全體子女及配偶共識並簽署同意書,可省去社工調查或開庭的時間,加快法院的裁定速度。
Q5:家人受監護宣告後,發現選定之監護人對家人財產有不利益的行為時該怎麼辦?
如果發現監護人的決定不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時,依照民法第1106-1條,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他人為監護人。
Q6:被法院指定為監護人時可以拒絕嗎?
依據民法第1095條,監護人有正當理由時可以辭任。
Q7:受監護宣告的人(無行為能力人)還可以結婚、離婚、或者去投票嗎?
- 結婚與離婚: 結婚與離婚屬於高度身分專屬權,必須由本人有意識地做出決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因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自行結婚或離婚,監護人也「不可以」代理其登記結婚或離婚。
- 投票權(參政權): 依據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即沒有投票權)。戶政機關在編造選舉人名冊時,會自動將受監護宣告之人排除。
Q8:兄弟姊妹之間在法院「互搶監護權」,開庭時該怎麼爭取?律師能怎麼協助?
實務上,當長輩資產龐大或家族有心結時,常會發生多位子女同時聲請、互相爭奪監護人身分的情況。此時法院會陷入兩難,通常會函請社工進行家事訪視調查。
- 爭取關鍵: 法院評判的唯一標準是「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如果你想爭取,必須向法院證明:你過去與長輩互動良好、有具體的照顧計畫、財產管理透明且願意配合法院監督。
- 律師的協助: 監護權改定或爭奪屬於高度衝突的家事事件。專業律師能協助你撰擬答辯狀、反駁對方不實的指控、指導社工訪視時的應對重點,並在庭上協助論述你的優勢,必要時爭取由專業第三方(如社工、信託商業銀行)擔任共同監護人或財產信託,打破僵局。
Q9:監護宣告程序進行到一半,應受監護人不幸過世了,程序還會繼續嗎?
程序會直接終結。
監護宣告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活著但心智缺陷」的成年人。如果應受監護人在法院做出裁定前不幸過世,該事件的法律主體已不存在,法院會裁定「訴訟終結(或免予裁定)」,程序隨之停止。
此時,財產管理將直接轉入「遺產繼承程序」,由全體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規定去辦理財產分配。
Q10:監護宣告的精神鑑定費用可以申請補助嗎?鑑定一定要去醫院嗎?長輩臥床無法出門怎麼辦?
- 鑑定補助:部分縣市政府(如台北市、新北市等)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資格的受監護宣告之人,有提供精神鑑定費用的全額或部分補助,聲請時可向法院或地方社會局洽詢。
- 到府鑑定:若應受監護人因重病、癱瘓、長期臥床或高度仰賴呼吸器而不便出門,聲請人可以在精神鑑定程序啟動前,向法院具狀聲請「到府鑑定」或「遠距視訊鑑定」(視各法院與醫院配合狀況而定),法官與醫師會親自到護理之家或家中進行鑑定,解決家屬轉送病患的痛點。
Q11:監護人可以把受監護人的房子賣掉或拿去抵押借錢來付醫藥費嗎?
不行直接處分,必須先取得法院許可。
依民法規定,不論是不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監護人只要處分受監護人的「不動產」(如買賣、設定抵押權、出租等),一律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處分不動產許可」。
法院會嚴格審查這筆錢是否「確實全數用於受監護人身上」(例如支付長期的醫療費、看護費或養老院費用)。如果未經法院許可就私自過戶或變賣,該法律行為依法完全無效。
Q12:監護宣告程序進行到一半,應受監護人不幸過世了,程序還會繼續嗎?
既然監護人不能拿受監護人的錢去買股票投資,那原本就持有的股票可以賣掉嗎?
Q13:既然監護人不能拿受監護人的錢去買股票投資,那原本就持有的股票可以賣掉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受監護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監護人拿受監護人的財產去進行「新投資」(例如買進新股票、基金、虛擬貨幣等高風險資產),以防財產縮水。
但如果受監護人原本名下就持有股票,當為了籌措其醫療費、生活費時,監護人依法是有權變賣(處分)這些既存的股票換取現金的。不過,建議所有變賣後的資金流向、醫藥費收據都要妥善記帳保存,以備法院未來抽查財產清冊報告。
十六、結論
面對親人因疾病或高齡導致判斷能力下降時,聲請監護宣告不僅能幫助監護人善加利用受監護人的財產,提供其更好的醫療照顧,亦能確保其財產不會被他人不當使用,還能讓其未來的生活決策更有保障。如果您考慮為親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建議先與專業律師討論,找到最合適的方式,讓自己與家人能有更全面、安心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