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被告如何自保?會有案底嗎?侵害配偶權答辯與免賠關鍵
發布時間:
2026-09-06

小三被告如何自保?會有案底嗎?侵害配偶權答辯與免賠關鍵

被告侵害配偶權不會有案底。 這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是刑事案件,不會留下刑事前科,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也不會出現;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這類事件的裁判書公開時,當事人姓名還必須遮隱。

自保的第一步是確認答辯期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被告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 10 日內提出答辯狀;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期日 5 日前提出。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辯,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

能不能免賠,取決於兩個要件。 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原告必須證明你「知道對方已婚」且行為「情節重大」——這兩點正是被告端最主要的攻防點。

要提醒的是:通姦罪雖已於 2020 年除罪,但這不代表不會被求償,刑事責任消失了,民事責任還在。以下內容從被告角度,把答辯期限、五種抗辯、賠償金額到和解時機一次講完;若需要委任協助,可參考本所的民事訴訟服務

文末附「侵害配偶權被告答辯準備包」,列出從收到起訴狀到言詞辯論的每個時間點該確認的事項,可下載列印。

目錄

一、被告侵害配偶權會怎樣?小三、小王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目前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俗稱小三、小王)原則上只有民事賠償責任,沒有刑事責任。刑法第 239 條的通姦罪已依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違憲、即日失效,立法院其後正式刪除該條。

這是 2020 年之後最大的法律變動,也是最多人搞錯的地方。

(一)刑事責任:通姦罪已經沒有了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均屬違憲,自解釋公布日(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起失效。立法院隨後刪除刑法第 239 條並修正第 245 條。

這代表:現在配偶不能再以「通姦」對第三者提起刑事告訴。 過去常聽到的「告妨害家庭」,在通姦除罪化之後,實務上已經幾乎不會針對單純的婚外情成立——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雖然還在,但剩下的條文(如和誘、略誘)針對的是完全不同的行為態樣,與一般的婚外情無關。

(二)民事責任:侵害配偶權仍然成立

通姦除罪 ≠ 免除民事責任。 釋字第 791 號處理的是「要不要用刑罰處罰」,並沒有否定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受害配偶仍可依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向配偶與第三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且兩人可能負連帶賠償責任。

對比與糾錯:三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通姦除罪了,所以什麼責任都沒有。」不對。除罪的是刑事,民事求償完全不受影響,而且實務上提告數量在除罪後並未減少。

誤解二:「只要沒有發生性行為就不會被告。」不對。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的要件是「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並不以性行為為必要。逾越社會通念的親密交往,仍可能構成。

誤解三:「對方只告我,沒告他配偶,所以一定告不成。」不對。原告可以選擇只對第三者起訴,不必同時告自己的配偶。是否單獨起訴第三者,不影響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與否。

▍重點整理

  • 通姦罪已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依釋字第 791 號違憲失效,第三者原則上無刑事責任。
  • 民事的侵害配偶權求償不受影響,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仍可成立。
  • 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原告也可以只告第三者、不告配偶。

二、被告侵害配偶權會有案底嗎?判決書會被查到嗎?

不會有案底。侵害配偶權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是刑事案件,不會產生刑事前科紀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上不會出現,也不影響一般的求職與考試資格。裁判書雖然會上網公開,但當事人姓名必須遮隱,別人無法用你的名字搜尋到這份判決。

(一)刑事層面:沒有案底

所謂「案底」指的是刑事犯罪紀錄。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5 條第 3 項,走的是民事訴訟程序,判決結果是「給付金錢」,不是刑罰。加上通姦罪已違憲失效,單純的婚外情在現行法下原則上沒有刑事責任,自然也不會有前科。

(二)判決書層面:依 2026 年函釋,姓名要遮隱後才公開

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裁判書應遮隱當事人姓名後,才予以公開。

司法院在該函中指出,這類訴訟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倫理性,並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作為遮隱的依據。

配套的執行方式是:各法院受理這類案件時,會在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讓裁判書公開作業能辨識出這類事件,與一般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區別開來。換句話說,姓名遮隱不是靠承辦人員個案判斷,而是由案由標記自動觸發的制度性處理。

除了姓名之外,裁判書上網時本來就會做的個資遮隱包括:

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裁判書公開時的遮隱處理 不同項目的遮隱依據不同,當事人姓名適用 2026 年 2 月的新函釋

項目 公開時如何呈現 依據
當事人姓名 遮隱 司法院 115.2.3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
身分證統一編號 以代號替換 裁判書公開的既有個資保護作業
住址 遮隱至段名,僅保留縣市、鄉鎮 同上
電話、金融帳號 以「0」替換 同上
律師姓名、公司名稱 不遮隱照實呈現

資料來源: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該函要求各法院受理原告主張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於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
注意:該函釋未明定溯及既往,115 年 2 月 3 日之前已公開的舊判決未必已完成姓名遮隱。

所以「用姓名去搜尋,能不能查到我這件官司」的答案是:不能。 這與很多人的想像不同,也是被告端最需要先放下的一個焦慮。

(三)一個時間點上的提醒:新舊案件不一樣

這項函釋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發布的,函釋本身並未明定溯及既往 實務上要分兩種情況看:

  • 115 年 2 月 3 日之後受理的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案由會加註標記,裁判書公開時姓名遮隱。
  • 在此之前已經公開的舊判決:未必已完成姓名遮隱處理。

如果你現在才收到起訴狀,適用的是新制;如果關心的是自己過去曾涉及的案件,這一點需要個別確認,必要時可向法院聲請遮隱。

(四)那還有什麼是看得到的?

姓名遮隱不等於完全無法被辨識,實務上仍要注意兩件事:

一、判決內容本身是完整的。 案號、法院、判決日期、事實經過的敘述、金額都會保留。認識雙方、且知道大致時間與情節的人,仍有可能對號入座。

二、律師姓名與公司名稱不遮隱。 如果當事人任職於特定公司且該公司名稱出現在判決中,識別度會提高。

換句話說,風險不是「被陌生人用姓名搜到」,而是「已經知道這件事的人,可以找到判決來確認細節」。

(五)對比與糾錯:三個常見誤解

誤解一:「判決書上會寫我的全名,以後找工作都會被查到。」不對。依 115 年 2 月 3 日的司法院函釋,這類事件的裁判書公開時當事人姓名要遮隱,一般的姓名搜尋查不到,也不會出現在良民證上。求職時的一般背景查核不會查到這份民事判決。

誤解二:「沒有案底,就代表什麼紀錄都不會留下。」不對。判決確定後若拒不履行,原告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扣押存款、查封財產都是可能的手段,而強制執行程序本身會產生紀錄。真正該擔心的是履行問題,不是前科問題。

誤解三:「判決書反正是公開的,我可以貼出來澄清。」這是風險最高的一個 司法院既然基於這類案件的私密性要求遮隱姓名,如果你把判決轉貼出去、還自行補上真實姓名或可辨識的資訊,揭露的人就變成你,可能另外涉及個資法或妨害名譽的問題。

▍重點整理

  • 侵害配偶權是民事案件,不會有刑事前科,良民證上不會出現。
  • 依司法院 115.2.3 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這類事件的裁判書須遮隱當事人姓名後才公開,法院並會在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以利識別。
  • 該函釋未明定溯及既往,115 年 2 月 3 日之前已公開的舊判決未必已遮隱。

三、侵害配偶權是什麼?侵害配偶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害配偶權是指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之發展逾越社會通念的親密關係,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情節重大者,受害配偶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律依據是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拆開來看,原告要成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具備三個要件。這三個要件同時也是被告端的三個攻防點

表一:侵害配偶權三要件與攻防對照 左側是原告的舉證責任,右側是被告可以著力的地方

要件 原告必須證明什麼 被告可以攻擊的點
被告知悉對方已婚 被告在交往期間知道或可得而知對方有配偶 從何時起知悉?知悉前的行為不成立。有無被刻意隱瞞的事證
行為逾越社會通念的交往分際 具體的親密行為態樣,非單純朋友往來 訊息內容是否被斷章取義?往來性質為工作或朋友?
情節重大 侵害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程度 次數、期間、公開程度;婚姻是否早已無實質共同生活

三者缺一不可。原告必須同時證明這三項要件才能成立請求,因此被告只要在其中任何一項打出合理懷疑,責任就可能不成立——不需要三項全部推翻。其中「知悉已婚」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爭點,「情節重大」則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獨立門檻。

(一)「知悉已婚」是核心,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爭執

如果被告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原則上不成立侵害配偶權。 但這個抗辯的舉證相當困難——法院通常不會只看被告的說詞,而會綜合檢視雙方往來的具體情況:交往期間有多長、有沒有去過對方住處、有沒有接觸過對方的家人朋友、對方的社群帳號或通訊軟體資訊是否顯示婚姻狀態、以及被告是否曾追問過對方的婚姻狀況。

(二)「逾越社會通念」沒有固定標準

法律沒有明訂什麼行為算逾越。實務上會綜合考量行為態樣、頻率、持續期間、雙方對外的表現方式,以及是否影響到原告的婚姻生活。單次、短暫、非公開的接觸,與長期、頻繁、公開的交往,法院的評價會有明顯差距。

(三)「情節重大」是一道獨立的門檻

即使前兩個要件成立,還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才有賠償責任。這是被告端容易被忽略、但實務上確實存在攻防空間的一個要件——特別是在原告的婚姻在事發前就已經名存實亡的情況下。

▍重點整理

  •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 三要件:知悉已婚、行為逾越社會通念、情節重大,三者缺一不可。
  • 「情節重大」是獨立門檻,不是只要有交往就當然成立。

四、小三被告如何自保?收到起訴狀後該做與不該做的事

收到起訴狀後最關鍵的是時間:依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被告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 10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將繕本直接通知原告;若法院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至遲應於該期日 5 日前提出。

(一)該做的五件事

Step 1|先確認期限與開庭日

翻到起訴狀與法院通知的日期欄位,確認答辯期限與第一次開庭日。這兩個日期決定了後面所有事情的節奏。

Step 2|完整讀完起訴狀,逐項標記主張

把原告主張的「時間、地點、行為、證據」逐項列出來。很多被告只看到金額就慌了,卻沒有仔細看對方主張的事實範圍到哪裡。 答辯的第一步是釐清對方到底在告什麼,而不是急著否認全部。

Step 3|保存自己手上的既有紀錄,不要刪除

通訊軟體對話、往來紀錄、行程與消費紀錄,完整保存原始狀態。注意:刪除訊息並不會讓對方手上的截圖消失,反而可能在程序中造成不利的印象。

Step 4|盤點抗辯方向(見第五節)

不同抗辯需要不同的證據,越早確認方向,越知道要保存什麼。

Step 5|評估委任律師與和解的時機

答辯狀的內容會成為整個訴訟的基調,一旦提出很難完全推翻。

(二)不該做的兩件事

1、不要直接聯絡原告或其配偶

這是被告最常犯、代價也最高的一個動作,詳見下方張維軒律師的說明

2、不要在社群媒體發表任何相關內容

包含限時動態、私密帳號、以及對共同朋友的說明。這些內容都可能被截圖提出。

(三)被告侵害配偶權可以不出庭嗎?

可以不出庭,但代價是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會在只聽到原告版本的情況下作成判決。不到庭不會讓案件消失。

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第 1 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務上要區分兩種情況:

  • 完全不理(不提答辯狀、也不到庭):風險最高。法院手上只有原告的主張與證據,而消滅時效抗辯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依職權審酌——這一條漏掉往往無法挽回。
  • 已提出答辯狀但無法到庭:可以委任律師到庭,或具狀陳報不能到場的事由並請求改期。書狀已表明的抗辯,法院仍會審酌,但仍以親自或委任到庭為宜。

▍重點整理

  • 答辯狀:收受訴狀後 10 日內;已定期日者,至遲期日 5 日前(民訴 267)。
  • 先讀完起訴狀、逐項標記對方主張的事實範圍,再決定答辯方向。
  • 不出庭不會讓案件消失,反而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且時效抗辯不會被審酌。

時 間 提 醒 答辯期限只有 10 天,第一份書狀會定調整個訴訟

答辯狀一旦提出,其中承認的事實後續極難推翻;而消滅時效這類抗辯又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替你審酌。在送出書狀之前先確認方向,比事後補救省力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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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害配偶權有哪些常見抗辯?五種類型與所需證據

侵害配偶權的抗辯不是只有「我不知道他已婚」一種。實務上可運用的方向至少有五類,而且可以併用——否認責任的抗辯與減低金額的抗辯,可以同時主張。

這一節是被告端最需要及早確認的部分:不同抗辯需要的證據完全不同,而證據多半有保存期限。

表二:五種抗辯類型 × 需要的證據 × 實務難度 難度指的是舉證成功的困難程度,越滿代表越難走

抗辯類型 主張內容 需要的證據 實務難度
不知對方已婚 交往期間不知悉對方有配偶,無故意過失 對方隱瞞婚姻的訊息紀錄、對方社群單身狀態、被告曾追問的對話
未逾越交往分際 往來屬工作、朋友或一般社交,無親密關係 完整對話脈絡(非片段截圖)、行程與工作往來紀錄、在場者說明
婚姻已無實質共同生活 原告婚姻在事發前已破裂,無圓滿可破壞 分居事證、離婚協議往來、原告自述、雙方居所紀錄 中高
消滅時效已完成 原告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已逾 2 年,或侵權行為已逾 10 年 原告知悉時點的事證(對質訊息、先前的協商紀錄)
賠償金額過高 縱使成立,請求金額顯不相當 被告收入與資力證明、行為期間與次數的限縮事證 幾乎必主張

五種抗辯可以併用,難度低也不等於價值低。否認責任的抗辯(①②③④)與降低金額的抗辯(⑤)性質不同,實務上通常兩線並進——主張責任不成立的同時,也備妥壓低金額的資料。其中④消滅時效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依職權審酌,漏掉就等於放棄;而不同抗辯需要的證據完全不同,且多數證據有保存期限,方向要越早確認越好。

(一)不知對方已婚(善意第三人抗辯)

這是最直接、但舉證最困難的抗辯。關鍵在於「從哪一天起知悉」—— 知悉之前的行為不成立侵害配偶權,因此即使無法全部否認,也可能把責任範圍限縮到知悉之後的期間。

(二)行為未逾越社會通念的交往分際

這個抗辯的核心是「完整脈絡」 原告提出的往往是片段截圖,而片段最容易被賦予它原本沒有的意思。若被告手上有完整對話紀錄,能還原前後文,往往比單純否認有效。

(三)婚姻關係已無實質共同生活

民法第 195 條第 3 項保護的是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若原告的婚姻在事發前就已經長期分居、實質破裂,被告可以主張欠缺「情節重大」的要件。這個抗辯需要客觀事證支撐,不能只憑對方(配偶)的片面說法。

(四)消滅時效抗辯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這是最容易被被告忽略、卻常常確實存在的抗辯。 實務上的爭點通常是「原告是什麼時候知道的」——如果原告在提告前一年多就曾傳訊息質問、或曾與被告協商過,那個時間點就可能是時效起算點。時效抗辯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依職權審酌。

(五)賠償金額過高

即使責任成立,金額仍有攻防空間。這幾乎是每個案件都會主張的方向,詳見第七節。

▍重點整理

  • 五類抗辯:不知情、未逾越分際、婚姻已破裂、時效完成、金額過高,可併用。
  • 時效抗辯(民法 197:2 年/10 年)必須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主動審酌。
  • 不同抗辯需要不同證據,且多有保存期限,方向要越早確認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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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抗辯需要的證據完全不同,而多數證據有保存期限——通訊軟體對話、往來紀錄、對方的社群狀態,過了時間就找不回來。〈侵害配偶權被告答辯準備包〉附五種抗辯的適用性自評表與時效檢核,可以先自己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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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告提出的 LINE、照片、錄音,法院會怎麼看?

民事訴訟對證據的容許性比刑事寬鬆,原告提出的 LINE 對話、照片、錄音,法院原則上會納入審酌,但「能不能提出」和「能證明到什麼程度」是兩件事。被告端的攻防重點通常不在排除證據,而在爭執它的證明力。

證據能力 vs 證明力:被告要爭的是後者

  • 證據能力是「這份證據可不可以被法院看」。民事訴訟並無如刑事訴訟般嚴格的證據排除法則,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先收下再評價。
  • 證明力是「這份證據能證明到什麼程度」。這才是被告的主戰場。

三種常見證據的攻防重點 民事訴訟的證據容許性寬鬆,被告要爭的是「證明力」,不是「證據能力」

證據類型 原告想證明 被告可以爭執的方向
LINE/通訊軟體截圖 親密關係、知悉已婚
  • 是否為完整對話?
  • 前後文是否被略去?
  • 訊息是否可能被編輯或誤植?
  • 語句的實際語境為何?
照片、影片 特定時間地點的親密行為
  • 拍攝時間地點能否確認?
  • 畫面內容能否推導出原告主張的關係?
  • 是否有其他合理解釋?
錄音 對話內容、自認
  • 是否為完整未剪輯的原始檔?
  • 錄音當下的情境為何?
  • 是否有斷章取義?

三種證據的第一個問題都一樣:完整嗎?這不是巧合——原告提出的往往是截圖或片段,而片段最容易被賦予它原本沒有的意思。實務上最有效的爭執方式,通常就是請求法院命原告提出完整的原始對話紀錄或檔案;若原告無法或不願提出,這件事本身就會影響法院對該證據的評價。至於原告是否以違法方式取證(例如翻看配偶手機),可能另構成刑事責任,但不當然導致該證據在民事訴訟被排除,法院會就個案權衡。

最有效的爭執方式通常是「請求提出完整檔案」。 若原告只提出截圖或片段,被告可請求法院命其提出完整的原始對話紀錄或檔案;若原告無法或不願提出,這件事本身就會影響法院對該證據的評價。

原告違法取證,被告可以怎麼主張?

如果原告是透過翻看配偶手機、安裝追蹤程式、私自錄音等方式取得證據,這些取證行為本身可能另外構成刑事責任(例如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但要清楚一件事:取證違法,不代表該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一定會被排除。 法院會就個案權衡取證手段的違法程度與證據的重要性。被告端能做的是把違法取證的事實明確主張出來,交由法院在證明力評價時一併考量——而不是預設它會被自動排除。

▍重點整理

  • 民事訴訟證據容許性寬鬆,被告的主戰場是證明力而非證據能力。
  • 對片段截圖最有效的方式是請求提出完整原始檔案。
  • 違法取證可能另構成刑責,但不當然導致民事證據被排除,需個案權衡。

七、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是多少?免賠有可能嗎?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沒有法定標準,完全由法院依個案酌定。這是精神慰撫金,不是損失填補,因此不會有「一次多少錢」的公式。

法院酌定慰撫金時會看什麼 五個面向中,只有兩項是被告能實質影響的

行為本身既成事實
交往期間長短、次數、是否公開、有無同居、是否育有子女
對婚姻的影響既成事實
婚姻是否因此破裂、有無未成年子女受影響、原告精神狀況
雙方身分地位客觀條件
兩造的教育程度、職業、社會地位
經濟能力可著力
兩造的收入、財產狀況 這是被告端最能具體舉證的一項——提出完整的所得與財產資料,讓法院了解實際負擔能力,是降低金額最直接的方式。
被告態度可著力
是否坦承、有無道歉、有無和解意願、有無再犯

慰撫金沒有法定標準,也沒有行情。金額由法院依上述五個面向就個案酌定,因此網路論壇上流傳的數字參考價值有限——那些分享通常只寫「判賠多少」,卻沒有寫交往期間、是否公開、婚姻是否因此破裂、雙方收入多少,而這些正是決定金額的關鍵變數。比較有意義的做法,是拿這五個面向逐項對照自己的情況,判斷落在光譜的哪一端;其中經濟能力與被告態度這兩項,是被告現在還能做點什麼的地方。

其中「經濟能力」是被告端最能實質影響結果的因素。 提出完整的所得與財產資料,讓法院了解被告的實際負擔能力,是降低金額最直接的方式。

為什麼網路上(PTT、論壇)看到的金額不能直接參考?

因為那些數字幾乎都缺少決定金額的關鍵資訊。 論壇上的分享通常只寫「判賠多少」,但不會寫交往期間多長、次數多少、是否公開、是否同居、雙方收入多少、婚姻是否因此破裂、被告態度如何——而這些正是法院酌定金額真正在看的東西。

拿掉這些變數之後剩下的數字,對評估自己的案件幾乎沒有參考價值。同樣是「侵害配偶權」,一段持續三年、公開同居、導致婚姻破裂且有未成年子女的案件,與一次短暫且未公開的往來,法院的評價本來就不會接近。

比較有意義的做法,是回到上表的五個面向逐項對照自己的情況,判斷自己落在光譜的哪一端;而不是找一個別人的數字套在自己身上。

免賠有可能嗎?三種情形

一、抗辯成立,責任不成立

例如證明確實不知對方已婚、或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的程度。這是真正的免賠。

二、時效已完成

依民法第 197 條,原告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逾 2 年、或侵權行為逾 10 年才起訴,經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法院應駁回其請求。

三、原告舉證不足

侵害配偶權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僅提出片段截圖、無法證明被告知悉已婚或行為逾越分際,法院可能認定舉證不足而駁回。

但要務實地說:完全免賠的比例不高。 多數案件的實際結果落在「責任成立,但金額低於原告請求」。因此抗辯策略通常會兩線並進——主張不成立的同時,也備妥降低金額的資料。

原告除了錢,還可能請求什麼?登報道歉要得到嗎?

原告有時會在請求金額之外,另要求被告在報紙刊登判決書或道歉啟事。這類請求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有明確的爭執空間。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登報即屬於此)。但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基礎是同條第 3 項的身分法益——兩者是不同的法益。因此被告可以主張:本件所侵害者為配偶權而非名譽權,不適用回復名譽的處分,登報請求應予駁回。

另外,若原告一併起訴被告任職的公司、主張僱用人連帶責任(民法第 188 條),被告端也可以就「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爭執。

這兩項請求的金額雖然不高,但影響很大——登報一旦准許,等於把案件公開到判決書遮隱制度保護不到的地方。

訴訟費用由誰負擔?律師費要對方付嗎?

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原則上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法院會依比例酌定各自應負擔的部分——例如原告請求 150 萬元而僅獲判 30 萬元,訴訟費用可能由原告負擔多數比例。但要注意: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勝訴方委任律師的酬金原則上不由敗訴方負擔(第三審等強制律師代理的情形另有規定)。「贏了官司就能請對方付我的律師費」在一般民事案件並不成立,這是評估要不要纏訟時必須算進去的成本。

本所承辦的三件被告端案件

以下為維鼎法律事務所實際承辦、代理被告一方的案件,已作去識別化處理,僅呈現爭點與結果,不涉及當事人資訊,亦不對其他個案作結果預測。

案件一|求償 150 萬元並要求三大報登載,判賠 30 萬元、登報請求駁回
原告除請求 150 萬元賠償外,另要求於三大報第一版刊登判決書。本所答辯後,法院認定所侵害者為配偶權而非名譽權,不適用回復名譽的處分,登報請求全部駁回;共同被告任職的公司亦經認定不負僱用人連帶責任。最終判賠 30 萬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 → 看完整案例
案件二|求償 100 萬元,判賠 20 萬元,通姦主張經法院駁回
原告主張兩人相約出遊過夜、同床共枕並構成通姦,求償 100 萬元。本所就原告提出的照片與貼文逐項答辯,法院認定通姦部分舉證不足予以駁回,最終判賠 20 萬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 → 看完整案例
案件三|證據明顯不利下,求償 80 萬元經調解降為 20 萬元
原告對配偶與第三者請求連帶賠償 80 萬元,並提出多項對被告明顯不利的通訊紀錄。本所評估後未採全面否認的策略,改就慰撫金的酌定因素答辯——雙方資力、加害程度、被告並未要求對方離開家庭且已終止往來等。最終於法院調解成立,由當事人給付 20 萬元。 → 看完整案例

三件案件說明了同一件事:

原告請求與最終結果的落差分別是 150→30 萬、100→20 萬、80→20 萬。這正是前面說的「責任成立但金額低於請求」是常態。其中案件三最值得注意——當手上的證據明顯不利時,把力氣從「否認到底」轉向「酌定因素」,往往比硬拚更有效;這也是前面說抗辯要兩線並進的實際樣貌。

對比與糾錯:關於賠償金額的兩個誤解

誤解一:「對方請求多少,法院就會判多少。」不對。原告的請求金額只是主張,法院會依前述因素獨立酌定,實務上判決金額低於請求金額是常態。

誤解二:「我沒有錢就不用賠。」不對。經濟能力是酌定金額的因素之一,會影響判賠數額,但不會讓責任消失。判決確定後仍可能面臨強制執行。

▍重點整理

  • 慰撫金無法定標準,由法院依行為態樣、婚姻影響、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態度酌定。
  • 網路上的金額缺少決定性變數,參考價值低;應回到五個面向對照自己的情況。
  • 免賠三種情形:抗辯成立、時效完成、原告舉證不足;但完全免賠比例不高。

八、侵害配偶權可以和解嗎?

可以,而且侵害配偶權是純粹的民事糾紛,和解一旦成立就能真正終結訴訟——這一點和刑事案件(非告訴乃論之罪)完全不同。

和解的兩種形式效力不同:訴訟上和解在法院成立,作成和解筆錄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直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和解則是雙方私下簽立和解書,性質上是契約,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仍須另行起訴。

和解對被告的四個實質好處

  1. 程序早期終結,省下數個月到一年以上的訴訟時間、裁判費與律師費。
  2. 避免完整事實被記載於裁判書。裁判書公開時姓名雖然遮隱,但事實經過會被完整記載並公開;和解則不會產生這份文件。
  3. 金額可控。和解金由雙方談定,判決金額則由法院酌定,結果不確定。
  4. 避免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風險

若抗辯基礎薄弱,早期和解往往在總成本上優於纏訟。

和解書應該載明的條款包括:保密範圍、拋棄其餘請求、分期付款與違約處理,以及在什麼時點撤回起訴。這些條款寫得不精確,事後容易再生爭議,建議由律師擬定。

▍重點整理

  • 侵害配偶權是民事糾紛,和解可真正終結訴訟,與刑事案件不同。
  • 訴訟上和解有執行力;訴訟外和解只是契約,違約須另行起訴。
  • 和解的好處在於程序終結、事實不被完整記載於裁判書、金額可控。

策 略 評 估 該和解,還是打到底?

這個判斷取決於三件事:抗辯基礎有多強、原告的舉證到什麼程度、以及你能承擔多長的時間成本。和解書的條款設計同樣關鍵——保密範圍、拋棄其餘請求、分期與違約處理,寫得不精確事後容易再生爭議。這些都需要看過完整事證才能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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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件侵害配偶權案件通常怎麼走?

從收到起訴狀到第一審判決,一件侵害配偶權案件通常歷時數個月到一年以上。以下是說明程序所用的類型化時間軸,非任何具體個案。

第 1 天|收到起訴狀

法院寄達起訴狀繕本與開庭通知。此時要做的是確認答辯期限與開庭日,並完整讀完對方主張的事實範圍。

第 1~10 天|提出答辯狀

依民訴第 267 條的期限提出。答辯狀的內容會成為整個訴訟的基調,一旦承認的事實,後續要推翻極為困難。

第 1~3 個月|調解或第一次言詞辯論

部分案件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立才進入言詞辯論。此階段雙方交換書狀、提出證據。

第 3~9 個月|言詞辯論、證據調查

法院整理爭點,可能命提出完整通訊紀錄、傳訊證人。抗辯與時效主張應在此階段完整提出。

第 6 個月~1 年以上|第一審判決

法院作成判決。不服者可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這條時間軸的重點是:答辯方向在第 10 天就大致定調了。 而決定方向所需要的證據盤點,理想上應該在收到起訴狀的第一週內完成。

▍重點整理

  • 典型流程:收受起訴狀 → 答辯狀 → 調解 → 言詞辯論 → 第一審判決,數月至一年以上。
  • 答辯狀在第 10 天內定調,一旦承認事實後續難以推翻。
  • 時效抗辯與證據主張應在言詞辯論階段完整提出。

十、被告侵害配偶權律師:張維軒律師

維鼎法律事務所同時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原告端與被告端,張維軒律師在被告端的作業重心放在答辯方向的早期確認與證據盤點。

  • 答辯期限內的方向確認:10 日的答辯期限很短,第一份答辯狀的內容會影響整個訴訟,需要在期限內完成事實盤點與抗辯選擇。
  • 抗辯與減額兩線並進:主張責任不成立的同時,同步備妥降低金額所需的資力與行為範圍資料。
  • 和解條款的設計:保密條款、拋棄其餘請求、分期與違約處理,條款寫得不精確事後容易再生爭議。

律師資訊:執業 9 年(民國 106 年取得律師證書)|律師證書字號:106 臺檢證字第 13432 號|可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證專長領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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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軒律師:被告最常犯的一個錯誤
收到起訴狀後最不該做的,是直接去聯絡原告或對方配偶。
無論是想解釋、想道歉,還是想私下談和解,任何訊息都可能被截圖後成為訴訟資料,而且極容易被解讀為承認或施壓。要溝通,透過律師或在調解程序中進行。——維鼎法律事務所 張維軒律師

▍重點整理

  • 私下接觸原告或其配偶,是被告最常犯、代價也最高的一個動作。
  • 訊息內容極易被解讀為承認或施壓,且會成為對方的訴訟資料。
  • 要溝通,透過律師或在調解程序中進行。

十一、常見問題

Q1:被告侵害配偶權可以不出庭嗎?

可以不出庭,但風險很高。依民事訴訟法第 385 條,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等於在只聽到原告版本的情況下作成判決。更關鍵的是,消滅時效抗辯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完全不出庭也不提答辯狀,這項抗辯就不會被審酌。若確實無法到庭,可委任律師到庭,或具狀陳報事由並請求改期。

Q2:被告侵害配偶權會有案底嗎?判決書查得到我的名字嗎?

不會有案底,也查不到姓名。侵害配偶權是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是刑事案件,不會產生刑事前科紀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上不會出現。裁判書雖然會上網公開,但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的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應遮隱當事人姓名後才公開,法院並會在案由末尾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字樣以利識別。要注意兩點:一是該函釋未明定溯及既往,115 年 2 月 3 日之前已公開的舊判決未必已遮隱;二是判決內容(案號、日期、事實經過)仍完整保留,認識雙方的人仍可能對號入座,律師姓名與公司名稱也不遮隱。

Q3:通姦已經除罪了,為什麼我還會被告?

因為除罪的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沒有變。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於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失效,但受害配偶仍可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第 3 項請求精神慰撫金。刑事與民事是兩套獨立的責任體系。

Q4:收到起訴狀後多久要提出答辯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被告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 10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直接通知原告;若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至遲應於該期日 5 日前提出。答辯狀的內容會成為整個訴訟的基調,一旦承認的事實後續極難推翻,因此期限雖短仍應審慎。

Q5:我真的不知道他已婚,這樣還要賠嗎?

如果確實不知悉,原則上不成立侵害配偶權,但舉證責任在被告端,實務上難度高。法院會綜合檢視交往期間、是否去過對方住處、是否接觸過對方家人、對方社群顯示的狀態等間接事證。即使無法全部否認,也可能把責任範圍限縮到「知悉之後」的期間。

Q6:侵害配偶權有時效嗎?多久?

有。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要注意的是,時效抗辯必須由被告主動提出,法院不會依職權審酌。若原告在提告前一年多就曾質問或協商過,那個時點可能就是起算點。

Q7:對方只提出 LINE 截圖,這樣就會被判賠嗎?

不一定。民事訴訟的證據容許性寬鬆,法院原則上會收下截圖,但截圖能證明到什麼程度是另一回事。被告可以請求原告提出完整的原始對話紀錄——若原告只有片段而無法提出完整檔案,這件事本身會影響法院對該證據的評價。

Q8:對方偷看配偶手機拿到的證據,法院可以用嗎?

可能可以用。取證行為違法(例如可能構成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與該證據在民事訴訟能否使用,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民事訴訟沒有像刑事訴訟那樣嚴格的證據排除法則,法院會就個案權衡取證手段的違法程度與證據的重要性。被告應明確主張取證違法,供法院在評價證明力時一併考量。

Q9:侵害配偶權大概會賠多少?有沒有行情?

沒有固定行情。慰撫金由法院依個案酌定,考量因素包含交往期間與次數、是否公開、對婚姻造成的影響、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以及被告的態度。實務上判決金額低於原告請求金額是常態。網路論壇上流傳的數字通常缺少這些關鍵變數,參考價值有限。

Q10:可以和解嗎?和解之後就結束了嗎?

可以,而且侵害配偶權是純粹的民事糾紛,和解成立即可終結訴訟——這一點與刑事案件不同。若在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作成和解筆錄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是私下簽立和解書,性質上是契約,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仍須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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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張維軒律師|維鼎法律事務所  執業 9 年(民國 106 年取得律師證書)|律師證書字號:106 臺檢證字第 13432 號|可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證|專長: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家事案件

本文最後更新:2026 年 9 月 6 日法規依據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之現行條文為準;通姦罪除罪化依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裁判書姓名遮隱依司法院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0100252 號函。

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非個案法律意見。個案認定涉及具體事實與證據,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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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調解、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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