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離婚要件為何?律師教寫分居協議書
一、分居的定義是什麼?分房算不算分居呢?
(一)分居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樣的情形可以分居?
「分居」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某些原因暫停共同生活,分開居住。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夫妻原則上對彼此間互負同居義務。然而,如果夫妻是基於「正當理由」的分居,例如工作調職、照顧家人等原因必須分隔兩地,或是配偶外遇或家暴等不得已只好離家的情形,都算是夫妻分居的正當理由,而不違反同居義務,相互間不能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二)分房算不算分居呢?分房不分居能離婚嗎?
如果夫妻分房後,雖然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但雙方已經形同陌路、互不關心,在實務上可能會被認為是分居的一種,法院也有因此准許離婚的先例。
但如果只是就寢時各自回房,平日仍然相互照顧、扶養,那就可能不會被認為是分居。
由此可見,認定分居的重點並不是物理距離上的遠近,而是以實際上有沒有持續經營夫妻關係作為判斷標準。
二、分居可以作為離婚事由嗎?分居可以訴請離婚嗎?分居離婚要件為何?
(一)分居可以作為離婚事由嗎?
事實上,「分居」不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單純分居」非法院可以判准離婚的事由,法官會實質判斷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及「分居原因」是否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程度,如分居非基於正當理由,且以「分居作為離婚事由」達到兩者程度之一,法官就會判准離婚。
(二)分居可以訴請離婚嗎?
承上述,以分居訴請離婚,如分居非基於「正當理由」,且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程度之一,法官就會判准離婚。
(三)分居離婚要件為何?
從上述可知,當夫妻之一方以「分居」的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官司時,法院會審酌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及「分居」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種情形之一來判斷是否判准離婚。
因此,分居離婚要件就是看是否符合「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種型態之一,以下將為您分別說明。
1、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惡意遺棄指夫妻之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主觀上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如果這個惡意遺棄狀態還在持續中,就能成為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
所以無論是主動搬離夫妻共同住所,或是將對方逐出共同住所,都可能符合「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形。但須特別注意的是,只有被配偶惡意遺棄的一方才能提起離婚訴訟,反之,主動遺棄配偶的一方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
另外,刑法第294條設有遺棄罪的規定,配偶間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 相互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如果其中一方明知他方身體、經濟狀況不好,沒有自救的能力,卻惡意分居沒有照顧對方,可能另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因此,千萬別以為主動分居就可以順利離婚,不止可能無法順利提起離婚訴訟,相反地還可能因此吃上刑法遺棄罪的官司,請各位讀者要特別注意。
2、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也就是說,只要這個婚姻破綻「重大」到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夫妻就能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而「分居」成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重點在於「分居後夫妻是否願意繼續經營婚姻」,如分居後的種種跡象證明夫妻間已不想繼續經營婚姻,就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就會判准離婚。
另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同樣規定對於婚姻破綻需負責的一方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造成分居之一方沒有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如您與配偶正面臨分居的問題,想釐清目前的分居狀況是否可以訴請離婚,可以諮詢律師,由專業律師評估判斷,並提供您後續訴訟策略安排。
三、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分居多久自動離婚?
(一)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我國民法其實並未規定「分居6個月」、「分居2年」或「分居5年」等「分居多久」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分居時間並非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在離婚訴訟中,分居時間的長短只是法官的輔助判斷標準之一,非必然判斷標準。
法官仍是審酌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及「分居原因」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種情形之一來判斷是否判准離婚。
當分居原因是正當理由,且分居期間雙方仍有互動、維繫關係,法官就不會判准離婚。法院實務上有不少案例,雙方已經分居長達3年、5年、10年,但法官仍然認為婚姻並非難以維持,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總結:分居時間的長短只是法院判斷離婚的因素之一,但絕非能否離婚的最關鍵因素,重點還是分居是否有正當理由及願不願意繼續經營婚姻共同生活。
為何聽人說「分居6個月」可以訴請離婚?
民法並未規定「分居6個月」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6個月」這個期間應該是源於:
(1) 民法第1089-1條「父母不能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可向法院訴請子女監護權訴訟。
(2) 民法第1010條第2項「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夫妻之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二)分居多久自動離婚?
我國民法沒有「自動離婚」的制度,無論分居多久,婚姻關係仍然有效。
若要離婚,需經雙方協議離婚或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即使分居超過10年之久,只要法官認定雙方仍有維繫婚姻關係,仍不會判准離婚。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將成真嗎?
大法官於112年憲判字第4號指出,應檢討《民法》中關於裁判離婚的相關規定,是否應導入分居制度,明文將「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條件之一。
因此,行政院於(2025年)114年2月20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規定,若夫妻在五年內累積分居滿三年,不管是不是主動分居的一方,都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若未來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可依此條件主張離婚事由。
但應特別注意,即便修法上路,仍需「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會因為「分居超過三年」就自動離婚。
四、分居未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屬誰?分居可以聲請法院酌定親權嗎?
(一)分居未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屬誰?
依據民法規定,父母擁有平等的小孩監護權,共同負擔保護和教養的責任。即使夫妻分居,在未離婚前,小孩仍屬「共同監護」,雙方對孩子的教養、探視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若一方片面決定搬離、單方面帶走小孩,甚至刻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小孩,即侵害另一方對小孩的親權,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之和誘罪或略誘罪。
如夫妻分居後,一方有意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時,法院會評估雙方在孩子教養上的表現。若一方有無故阻撓對方探視的情形,法院可能認定其不利子女發展、非友善父母的表現,進而影響小孩監護權的爭取。
因此,夫妻分居期間如未離婚,小孩仍屬「共同監護」,面對分居期間小孩監護權的問題,建議夫妻可於分居前訂立分居協議約定小孩監護、探視與扶養費等事項,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二)分居可以聲請法院酌定親權嗎?
依據民法第1089-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1及第1055-2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夫妻無正當理由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在未離婚前,如夫妻間對於小孩的監護權無法達成協議者,依民法第1089- 1條,可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
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下述標準酌定將小孩由夫妻之一方「單獨監護」或由夫妻雙方「共同監護」: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年滿7歲以後,法官審理時會聽取小孩的意見,綜合考量。
- 主要照顧者原則:盡可能由原主要照顧者繼續照顧,減少孩子適應需求。
- 最小變動原則:法院在審理時會儘量維持子女與現在照顧之父或母繼續生活的狀態。
- 手足不分離原則:若孩子不只一位,法官通常不會將子女分給不同人監護。
- 善意父母原則:父母之一方是否有阻撓他方與子女碰面或剝奪他方對孩子教養的權利,此原則目的是避免一方為了搶奪監護權而將子女帶走。
-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父母間比較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理念…及誰較能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孩子之責任等,綜合衡量誰較為適合。
五、分居如何將財產分開改採分別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不論分居原因與責任歸屬,均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不再適用法定財產制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管理、使用與處分、債務各自負擔,可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
由於訴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仍需舉證,同時也會涉及原先適用財產制的財產分配計算,因此建議您先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您能順利完成變更程序。
六、分居協議書是什麼?分居協議該怎麼寫?撰擬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分居協議書是什麼?
分居協議書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保障雙方權益,避免被認定為惡意遺棄,而於分居前以書面約定「暫時分開居住」的合法協議。協議內容通常會明確記載雙方基本資料、分居期間、子女扶養照顧與探視、扶養費、財產分配及其他雙方認為應載明的事項等。分居協議的目的除了避免被認定為惡意遺棄外,亦可讓雙方透過分居期間冷靜避免衝動離婚,進而有機會修復彼此關係,降低離婚可能性;相反地,如分居期間一方認為雙方已難以繼續婚姻關係,該分居協議亦可作為日後潛在離婚訴訟的證據。
(二)分居協議該怎麼寫?
分居協議也是一種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沒有在內容上給予特別的限制,所以夫妻雙方可以按照彼此需求自由約定。
(三)分居協議的內容可以寫些什麼?
有鑑於網路上關於分居協議的範本不多,張律師整理以下五點,作為讀者在訂立分居協議時的參考方向。
1、個人基本資料:
雙方的姓名、聯絡方式。
2、分居期間的約定:
分居的起訖日,分居協議不可以沒有期限。
3、未成年子女照顧的安排: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考慮夫妻分居後由誰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以及扶養費應該如何分擔。
另外,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分居超過六個月時,可以從共同監護改由其中一方單獨監護,分居協議約定分居超過六個月的夫妻需特別注意這點。
4、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安排 (探視權):
夫妻分居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可在分居協議約定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擁有定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固定時間。
5、婚姻財產處理的約定:
這部分主要是關於婚姻中財產及債務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由於大部分的夫妻都是採取法定財產制,因此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如果夫妻難以共同生活,而且已經分居六個月以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以避免將來需要離婚
時,分居時期增加的財產也被對方請求分配。
6、其他關於婚姻事項:
這部分基本上就是依照當事人需求自行約定,也可以附帶提出離婚條件。
例如:協議分居結束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等。
7、簽名和日期:
記得在分居協議簽署時,一併寫上訂立分居協議的年、月、日,方便作為未來發生爭執時的證明。
(四)分居協議的內容不能寫些什麼?
由於即便夫妻分居,婚姻關係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分居協議的內容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以確保分居協議的效力。
1、分居期間不能約定為永久:
婚姻的本質是要永久經營共同生活,永久分居與婚姻的本質背道而馳,所以分居協議必須有期限,否則分居協議會因此無效。
2、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契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例如: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夫妻分居而有所改變,如果夫妻在分居協議中約定未與子女同居的一方免除扶養義務,會因此違反法律而無效。
3、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任何契約都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分居協議當然也是。
例如:約定分居時可以交男女朋友、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就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由於夫妻於分居期間仍是配偶關係,對彼此負有忠誠義務,因此不能在分居協議中訂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
七、4步驟確保寫出有效力的「分居協議書」!
1.確認雙方有分居的意願
分居協議是契約的一種,因此分居協議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有共識的情況下自願簽署,不能違反對方的意願。如果其中一方是受到欺騙或脅迫後才簽署分居協議,分居協議恐因此失其效力。
2.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擬定分居協議草稿
確定雙方有意願訂立分居協議後,可以和配偶討論分居協議中需要的條款。
此階段您可以諮詢律師,瞭解您在法律上的權益,讓您的需求在分居協議中能夠更具體、明確的呈現。同時律師也能適時提醒您注意潛在的法律爭議,以保障協議的有效性。
3.完成分居協議修訂
分居協議草稿擬定完成後,可以交由律師審定分居協議,確認分居協議中文字的精準度及避免無效條款的產生,就此即完成一份完善的分居協議。
4.簽署分居協議
雙方審閱完整分居協議後簽署。
八、分居的常見問題
Q1:夫妻是否可以分居各過各的不離婚呢?
可以,雖法律上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法律不會主動介入夫妻間之生活方式,除非夫妻一方提起履行同居義務或離婚訴訟,法院才會審理判斷。
Q2:分居半年可以離婚嗎?
我國民法並未規定「分居多久」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在離婚訴訟中,分居時間的長短只是法官的輔助判斷標準之一,法官仍是審酌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及「分居原因」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種情形之一來判斷是否判准離婚。
再者,我國民法沒有「自動離婚」的制度,無論分居多久,婚姻關係仍然有效。若要離婚,需經雙方協議離婚或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Q3:如何申請分居?
在台灣,分居無需事先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可以透過訂定「分居協議書」的方式,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未來發生爭議。
Q4:分居前可否先約定分居協議?
可以。夫妻間依法有同居義務,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如夫妻間有「不堪同居之事實」,在雙方同意分居的情況下,可以協議分居,但為避免因為分居而被指控惡意遺棄,雙方可於分居前訂定分居協議,白紙黑字約定好彼此間之權利義務,對夫妻雙方均有保障。
Q5:可以請律師代擬分居協議書嗎?由律師撰寫分居協議費用多少?
可以!由律師代擬的分居協議書在用字上會更為精準,也更能夠符合個人需求,並避免協議內容發生無效的情形。
由律師撰擬分居協議書一份費用大約落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間,律師費用會依據分居協議書之複雜程度而有區別,建議尋求律師撰寫分居協議書前可以向律師諮詢清楚。
Q6:分居期間可以交男 / 女朋友嗎?
分居期間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在分居期間交男女朋友違反配偶忠誠義務,可能被對方提告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
九、結語
分居並不意味著離婚,有時只是伴侶間需要冷靜期去淡化衝突,或是思考婚姻關係是否繼續攜手走下去的沉澱期。若夫妻間可能面臨分居的決定,對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就不可不知,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能讓您在決定分居前或訂立分居協議時的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也更能因應分居所帶來的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