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離婚要件為何?律師教寫分居協議書
一、分居是什麼?分居定義是什麼?
「分居」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感情不睦、生活習慣衝突或其他特定原因,選擇暫停共同的家庭生活,並在實質上分開居住。
在法律上,民法規定夫妻負有「同居之義務」,但當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共同生活時,分居就成了調整彼此關係的一種過渡狀態。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分居並不等於離婚,此時雙方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依然有效。
一般而言,完整的分居定義包含以下兩個核心要素:
(一)客觀事實(分開居住):
雙方在空間上分開居住,不再共同生活(在某些特殊判例中,若同住一屋簷下但實質上完全分居、無經濟與情感交流,也可能被認定為分居)。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夫妻原則上對彼此間互負同居義務。然而,如果夫妻是基於「正當理由」的分居,例如工作調職、照顧家人等原因必須分隔兩地,或是配偶外遇或家暴等不得已只好離家的情形,都算是夫妻分居的正當理由,而不違反同居義務,相互間不能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二)主觀意願(無共同生活意願):
至少有一方主觀上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意願,進而導致分開居住的事實。
二、分房算不算分居呢?分房不分居能離婚嗎?
如果夫妻分房後,雖然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但雙方已經形同陌路、互不關心,在實務上可能會被認為是分居的一種,法院也有因此准許離婚的先例。
但如果只是就寢時各自回房,平日仍然相互照顧、扶養,那就可能不會被認為是分居。
由此可見,認定分居的重點並不是物理距離上的遠近,而是以實際上有沒有持續經營夫妻關係作為判斷標準。
三、分居離婚要件是什麼?
事實上,「分居」不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法定離婚事由,也就是「單純分居」非法院可以判准離婚的事由,法官會實質判斷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及「分居原因」是否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程度,如分居非基於正當理由,且以「分居作為離婚事由」達到兩者程度之一,法官就會判准離婚。
因此,分居離婚要件就是看是否符合「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種型態之一,以下將為您分別說明。
(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惡意遺棄指夫妻之一方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履行同居義務,且主觀上企圖破壞夫妻共同生活關係。如果這個惡意遺棄狀態還在持續中,就能成為提起離婚訴訟的理由。
所以無論是主動搬離夫妻共同住所,或是將對方逐出共同住所,都可能符合「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情形。但須特別注意的是,只有被配偶惡意遺棄的一方才能提起離婚訴訟,反之,主動遺棄配偶的一方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
另外,刑法第294條設有遺棄罪的規定,配偶間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 相互負有扶養義務,因此如果其中一方明知他方身體、經濟狀況不好,沒有自救的能力,卻惡意分居沒有照顧對方,可能另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因此,千萬別以為主動分居就可以順利離婚,不止可能無法順利提起離婚官司,相反地還可能因此吃上刑法遺棄罪的官司,請各位讀者要特別注意。
(二)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也就是說,只要這個婚姻破綻「重大」到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夫妻就能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而「分居」成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重點在於「分居後夫妻是否願意繼續經營婚姻」,如分居後的種種跡象證明夫妻間已不想繼續經營婚姻,就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就會判准離婚。
另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同樣規定對於婚姻破綻需負責的一方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造成分居之一方沒有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如您與配偶正面臨分居的問題,想釐清目前的分居狀況是否可以訴請離婚,可以諮詢律師,由專業律師評估判斷,並提供您後續訴訟策略安排。
四、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一)法院就「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的衡量標準
我國民法其實並未規定「分居6個月」、「分居2年」或「分居5年」等「分居多久」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分居時間並非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在離婚訴訟中,分居時間的長短只是法官的輔助判斷標準之一,非必然判斷標準。法官仍是審酌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及「分居原因」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種情形之一來判斷是否判准離婚。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法院通常綜合衡量以下幾點:
1、分居原因:
當初離家的人有沒有正當理由(例如:為了躲家暴,還是單純吵架賭氣離家出走)?
2、分居期間的互動:
平常還會不會對話、聯繫?特別節日有沒有安排、問候?
3、分居期間是否嘗試修補關係:
兩人有沒有試著去做婚姻諮商?有沒有一起溝通怎麼照顧小孩或處理家務?
4、分居期間的財務分擔:
分居後,生活費和小孩扶養費是誰在付?還是早就各過各的、財務完全斷聯?
5、是否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除了分居以外,是不是還伴隨著外遇、家暴、長期冷戰或精神虐待?
(二)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需準備5大類證據
1、居住地址不同的證明
例如:戶籍謄本(有辦分戶或遷戶口)、新家的租約、買房契約、新地址的水電瓦斯帳單。
2、對話紀錄
例如:LINE 或 Email 對話截圖,特別是要找出「當初為什麼搬走」和「後來談分居安排」的對話。
3、支付費用的憑證
匯款給小孩扶養費或家用的紀錄。如果是對方沒有支付費用,就提供自己的存摺明細來證明。
4、法院文書或報案證明
例如:報案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驗傷單、保護令。
5、傳喚證人
例如:大樓管理員、鄰居和親友作為證人。
如證據充分,可認為有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就有機會讓法院認定分居符合離婚要件,而判決離婚。
為何聽人說「分居6個月」可以訴請離婚?
民法並未規定「分居6個月」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6個月」這個期間應該是源於:
(1) 民法第1089-1條「父母不能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時」,可向法院訴請子女監護權訴訟。
(2) 民法第1010條第2項「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夫妻之一方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三)分居多久自動離婚?
我國民法沒有「自動離婚」的制度,無論分居多久,婚姻關係仍然有效。若要離婚,需經雙方協議離婚或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法官仍是審酌分居是否基於「正當理由」及「分居原因」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或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兩種情形之一來判斷是否判准離婚。
(四)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大法官於112年憲判字第4號指出,應檢討《民法》中關於裁判離婚的相關規定,是否應導入分居制度,明文將「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條件之一。
因此,行政院於(2025年)114年2月20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規定,若夫妻在五年內累積分居滿三年,不管是不是主動分居的一方,都可向法院訴請離婚。若未來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可依此條件主張離婚事由。
但應特別注意,即便修法上路,仍需「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不會因為「分居超過三年」就自動離婚。
五、分居多年後訴請離婚,分居期間的財產要分配給對方嗎?
法律雖然規定離婚時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但針對長年分居、形同陌路的個案,法院會嚴格衡量雙方的「分居時間」與「家庭貢獻度」進行分配,非一定平均分配,而是依法減輕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
(一)為什麼分居多年財產不用平分?法院 4 大裁量關鍵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若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法院有權調整或完全免除分配額。在實務訴訟中,法院主要依據以下四大指標進行裁量:
- 分居時間長短:審酌雙方共同生活與各自獨立生活的時間比例。
- 對家庭的實質貢獻:評估分居期間誰在承擔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養育。
- 財產取得時間點:該財產是否為分居後,由其中一方完全獨立累積所得。
- 雙方經濟能力差距:考量過後續名義配偶是否有惡意不務正業或無貢獻之事實。
舉例來說:
若夫妻婚後僅同居 2 年即分居長達 20年,期間皆由一方獨自拉拔子女並買房置產,另一方毫無聞問。此時若訴請離婚,未付出的一方要求平分財產便顯失公平,法院極可能判決減輕或免除其分配額。
(二)如分居多年不離婚,未來恐面臨「遺產繼承」的法律風險
許多人因擔心被分產而遲遲不敢提起離婚訴訟,卻忽略了更嚴重的「隱形繼承風險」:
- 法定配偶具備當然繼承權:只要法律上婚姻關係尚存,不論分居多久,一方過世時,在世配偶即為法定繼承人。
- 與子女均分遺產:長年不聞不問的配偶,依法將與您的子女共同均分您名下的房產、存款與股票。
- 引發兩代訴訟悲劇:實務上常發生名義配偶於一方過世後,回頭對子女提起夫妻財產分配及遺產分割訴訟,導致下一代承受巨大的身心與經濟壓力。
(三)長期分居,如何透過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當婚姻已產生無法回復的「重大破綻」(如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33 號民事判決意旨,夫妻長期分居、感情疏離形同陌路),即可依法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律師建議:
婚姻問題應該在有能力時,及早面對並透過合法的離婚程序處理,不僅能積極舉證免除不公平的財產分配,更能提前做好法律風險規劃,避免將財產爭議留給下一代。
六、分居如何將財產分開?改採「分別財產制」的條件
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不論分居原因與責任歸屬,任何一方均可單獨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後,雙方財務徹底獨立,能有效防範名義配偶分產或債務牽連。
(一)改採分別財產制後的 3 大改變
法院裁定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雙方不再適用原有的法定財產制,並帶來以下法律效益:
- 財產各自所有:夫妻財產各自管理、使用與處分,分居期間賺的錢與買的房產,對方皆無權干涉。
- 債務各自負擔:各自的債務由個人名下財產負責,徹底切斷對方的財務風險。
- 稅務分開申報:雙方可各自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聲請分別財產制的舉證關鍵
雖然分居滿 6 個月即可單方聲請,但訴訟實務上仍需向法院舉證,常見的有效證據包括:
- 雙方不同地址的戶籍謄本
- 房屋租賃契約
- 提及分居事實的 LINE 對話截圖
- 證人證詞。
律師提醒:
改用分別財產制雖然能斬斷未來的財務牽連,但在改制確定時,「改制前」累積的財產仍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由於涉及複雜的財產清查與舉證,建議在聲請分別財產制前先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能順利變更並保障自身資產安全。
七、分居未離婚,孩子監護權怎麼辦?
(一)分居未離婚,孩子監護權怎麼辦?
依據民法規定,父母擁有平等的小孩監護權,共同負擔保護和教養的責任。即使夫妻分居,在未離婚前,小孩仍屬「共同監護」,雙方對孩子的教養、探視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若一方片面決定搬離、單方面帶走小孩,甚至刻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小孩,即侵害另一方對小孩的親權,甚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之和誘罪或略誘罪。
如夫妻分居後,一方有意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時,法院會評估雙方在孩子教養上的表現。若一方有無故阻撓對方探視的情形,法院可能認定其不利子女發展、非友善父母的表現,進而影響小孩監護權的爭取。
因此,夫妻分居期間如未離婚,小孩仍屬「共同監護」,面對分居期間小孩監護權的問題,建議夫妻可於分居前訂立分居協議約定小孩監護、探視與扶養費等事項,保障雙方權益,避免未來產生爭議。
(二)分居期間可以聲請法院酌定小孩親權嗎?
夫妻無正當理由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時,在未離婚前,如夫妻間對於小孩的監護權無法達成協議者,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親權。
此法律依據在民法第1089-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1及第1055-2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下述標準酌定將小孩由夫妻之一方「單獨監護」或由夫妻雙方「共同監護」: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未成年子女年滿7歲以後,法官審理時會聽取小孩的意見,綜合考量。
- 主要照顧者原則:盡可能由原主要照顧者繼續照顧,減少孩子適應需求。
- 最小變動原則:法院在審理時會儘量維持子女與現在照顧之父或母繼續生活的狀態。
- 手足不分離原則:若孩子不只一位,法官通常不會將子女分給不同人監護。
- 善意父母原則:父母之一方是否有阻撓他方與子女碰面或剝奪他方對孩子教養的權利,此原則目的是避免一方為了搶奪監護權而將子女帶走。
-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父母間比較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理念…及誰較能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孩子之責任等,綜合衡量誰較為適合。
八、分居協議書是什麼?分居協議該怎麼寫?撰擬分居協議的注意事項!
(一)分居協議書是什麼?
分居協議書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保障雙方權益,避免被認定為惡意遺棄,而於分居前以書面約定「暫時分開居住」的合法協議。協議內容通常會明確記載雙方基本資料、分居期間、子女扶養照顧與探視、扶養費、財產分配及其他雙方認為應載明的事項等。分居協議的目的除了避免被認定為惡意遺棄外,亦可讓雙方透過分居期間冷靜避免衝動離婚,進而有機會修復彼此關係,降低離婚可能性;相反地,如分居期間一方認為雙方已難以繼續婚姻關係,該分居協議亦可作為日後潛在離婚訴訟的證據。
(二)分居協議該怎麼寫?
分居協議也是一種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法律沒有在內容上給予特別的限制,所以夫妻雙方可以按照彼此需求自由約定。
(三)分居協議的內容可以寫些什麼?
有鑑於網路上關於分居協議的範本不多,張律師整理以下五點,作為讀者在訂立分居協議時的參考方向。
1、個人基本資料:
雙方的姓名、聯絡方式。
2、分居期間的約定:
分居的起訖日,分居協議不可以沒有期限。
3、未成年子女照顧的安排:
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需要考慮夫妻分居後由誰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以及扶養費應該如何分擔。
另外,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分居超過六個月時,可以從共同監護改由其中一方單獨監護,分居協議約定分居超過六個月的夫妻需特別注意這點。
4、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安排 (探視權):
夫妻分居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可在分居協議約定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擁有定期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固定時間。
5、婚姻財產處理的約定:
這部分主要是關於婚姻中財產及債務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由於大部分的夫妻都是採取法定財產制,因此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如果夫妻難以共同生活,而且已經分居六個月以上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以避免將來需要離婚
時,分居時期增加的財產也被對方請求分配。
6、其他關於婚姻事項:
這部分基本上就是依照當事人需求自行約定,也可以附帶提出離婚條件。
例如:協議分居結束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等。
7、簽名和日期:
記得在分居協議簽署時,一併寫上訂立分居協議的年、月、日,方便作為未來發生爭執時的證明。
(四)分居協議的內容不能寫些什麼?
由於即便夫妻分居,婚姻關係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分居協議的內容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以確保分居協議的效力。
1、分居期間不能約定為永久:
婚姻的本質是要永久經營共同生活,永久分居與婚姻的本質背道而馳,所以分居協議必須有期限,否則分居協議會因此無效。
2、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契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
例如: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夫妻分居而有所改變,如果夫妻在分居協議中約定未與子女同居的一方免除扶養義務,會因此違反法律而無效。
3、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任何契約都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分居協議當然也是。
例如:約定分居時可以交男女朋友、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就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由於夫妻於分居期間仍是配偶關係,對彼此負有忠誠義務,因此不能在分居協議中訂有違反公序良俗的約定。
九、4步驟確保寫出有效力的「分居協議書」!
Step 1、確認雙方有分居的意願
分居協議是契約的一種,因此分居協議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有共識的情況下自願簽署,不能違反對方的意願。如果其中一方是受到欺騙或脅迫後才簽署分居協議,分居協議恐因此失其效力。
Step 2、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擬定分居協議草稿
確定雙方有意願訂立分居協議後,可以和配偶討論分居協議中需要的條款。
此階段您可以諮詢律師,瞭解您在法律上的權益,讓您的需求在分居協議中能夠更具體、明確的呈現。同時律師也能適時提醒您注意潛在的法律爭議,以保障協議的有效性。
Step 3、完成分居協議修訂
分居協議草稿擬定完成後,可以交由律師審定分居協議,確認分居協議中文字的精準度及避免無效條款的產生,就此即完成一份完善的分居協議。
Step 4、簽署分居協議
雙方審閱完整分居協議後簽署。
十、分居常見問題
Q1:夫妻是否可以只分居不離婚呢?
可以。 雖然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法律並不會主動介入或處罰夫妻的居住方式。除非配偶一方正式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或「離婚訴訟」,法院才會介入審理與判斷。若雙方都有分居的共識,維持分居而不離婚在法律上是完全可行的。
Q2:如何申請分居?要怎麼辦理?
台灣法律沒有官方的「分居登記」或「申請分居」制度。夫妻若想確立分居事實,無需向戶政事務所或政府機關申報。實務上最保障雙方的方法,是私下訂定書面的「分居協議書」,白紙黑字寫清楚分居期限與權利義務,以防未來被對方反告「惡意遺棄」。
Q3:未履行夫妻義務多久可以離婚?
- 我國民法並未規定「不同居滿幾年」就能自動離婚。 判准離婚的關鍵不在時間長短,而在於對方離家是否「無正當理由」。法律上的夫妻義務包含「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若配偶無故離家、斷聯,主觀上完全不想維持婚姻,就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的「惡意遺棄」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即可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 律師破局技巧: 實務上若遇到配偶無故離家,建議先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訴訟,若勝訴後對方仍不履行,後續訴請離婚的勝訴率將大幅提升。
Q4:聽說行政院通過「分居滿3年可訴請離婚」,現在可以用這個條款了嗎?
- 目前還不行,仍須等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行政院雖於 114 年(2025 年)2 月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擬放寬「5 年內累積分居滿 3 年」不論責任歸屬均可訴請離婚。但此法案目前仍屬草案階段,必須等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後才正式上路。
- 律師提醒:即便未來新法實施,滿足分居 3 年也「不會自動離婚」,仍必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法官判決。
Q5:分居半年(6個月)就可以訴請離婚嗎?
- 不行,我國民法目前沒有「分居滿六個月即可離婚」的規定。「半年」的落差通常是因為民法規定分居滿 6 個月以上,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或「酌定子女親權(監護權)」。
- 若想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法官主要仍是審酌分居原因是否符合民法第 1052 條的「惡意遺棄」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分居時間長短僅是法官的輔助判斷標準之一。
Q6:分居未離婚,對方不讓我看小孩、甚至把小孩帶走,該怎麼辦?
- 對方可能已經違法,您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權或探視權酌定。分居未離婚前,父母雙方仍共同擁有小孩的監護權。任何一方片面藏匿小孩、阻撓探視,不僅在未來的監護權官司中會被認定為「不友善父母」,情節嚴重者更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家庭罪章的「和誘罪」或「略誘罪」。
- 若雙方分居超過 6 個月且無法就小孩照顧達成共識,可依民法第 1089-1 條,直接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親權或酌定變更探視方式。
Q7:分居期間,我可以叫對方支付我的生活費或小孩的扶養費嗎?
- 可以。小孩扶養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分居而中止,未同住的一方仍須依法按月給付扶養費。
- 夫妻生活費(家庭生活費用):依民法第 1003-1 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如果分居具有正當理由(例如家暴、對方外遇、雙方合意分居),經濟弱勢的一方仍可依法向他方請求分居期間的「家庭生活費用」。
Q8:分居期間,我可以交男朋友或女朋友嗎?
- 不行,這會違反配偶的「忠誠義務」。
- 無論分居多久、感情多疏離,只要法律上的婚姻關係還在,雙方就必須遵守配偶間的忠誠義務。若在分居期間與他人交往、發生踰矩行為,配偶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Q9:搬出家裡去分居,會不會反被對方告「惡意遺棄」或刑法遺棄罪?
- 如果是基於「正當理由」離家,就不會構成惡意遺棄。法律上的「惡意遺棄」是指「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如果您是因為遭受家暴、發現對方外遇、或雙方已簽署分居協議而搬離,皆屬於有正當理由,對方無法以此訴請離婚。
- 至於刑法遺棄罪,必須是您拋棄了「無自救能力」(如重病、無經濟能力失智)的配偶才會成立。若配偶具備正常生活與謀生能力,單純分居是不會課以刑責的。
Q10:分居前可否先約定分居協議?
可以。夫妻間依法有同居義務,依據法院實務見解,如夫妻間有「不堪同居之事實」,在雙方同意分居的情況下,可以協議分居,但為避免因為分居而被指控惡意遺棄,雙方可於分居前訂定分居協議,白紙黑字約定好彼此間之權利義務,對夫妻雙方均有保障。
Q11:可以請律師代擬分居協議書嗎?由律師撰寫分居協議費用多少?
- 可以,且強烈建議由專業律師代擬。網路上雖有零星範本,但往往容易漏掉關鍵條款,或不小心寫入「約定分居期間可各交男女朋友」等違反公序良俗而導致合約無效的文字。
- 由律師代擬分居協議書,能確保條款精準、合乎法律規範且具備實質約束力。由律師撰擬分居協議書一份費用大約落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間,律師費用會依據分居協議書之複雜程度而有區別,建議尋求律師撰寫分居協議書前可以向律師諮詢清楚。
十一、結語
分居並不意味著離婚,有時只是伴侶間需要冷靜期去淡化衝突,或是思考婚姻關係是否繼續攜手走下去的沉澱期。若夫妻間可能面臨分居的決定,對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就不可不知,透過專業律師的協助能讓您在決定分居前或訂立分居協議時的權益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也更能因應分居所帶來的挑戰。








